《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
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09.30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730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
南》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730号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服务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进行了修改,删除关于申请挂牌公司高管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办理股票挂牌手续的规定,现予发布。
本指南修改前申请挂牌公司及挂牌公司为办理挂牌手续而对其高管参加培训考核进行承诺的,无需再履行该承诺。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30日。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财看见出品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题)1.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A)审议后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董事长解析: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本题选A。
2.股票转让时间段为?(D)A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B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15至15:00C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15D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解析: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
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本题选D。
3.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B)A挂牌公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后2个转让日之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B挂牌公司所有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均需要披露C挂牌公司所有的三会会议决议均需要向主办券商报备D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要两名律师见证解析:根据《股份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9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本题选B。
4.以下哪种情况需要披露临时公告?(C)A对子公司投资1000万B公司股份限售C协议转让下,挂牌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0%D协议转让下,挂牌公司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解析:临时报告是指上新三板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概要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做好xxxx公司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投行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体流程第二条总体流程如下: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公司投行部(审核后上报股转公司)——股转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解限登记并披露公告)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三条公司投行部需对挂牌公司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一)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领股东名册。
根据股转公司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之附件1制作限售或解限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挂牌公司骑缝章;(二)挂牌公司应按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公司投行部;(三)公司投行部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行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司投行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如发现有误,应及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审核无误后,公司投行部根据股转公司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之附件2填写股份转让限制明细表或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编写计算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二)公司投行部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材料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明细表可编辑电子档及盖章扫描件按要求发至股转公司;(三)公司投行部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第五条股转公司审查并出具确认函后,公司投行部须提请挂牌公司主动联系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股转公司在2个转让日内将对公司投行部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将向中国结算和公司投行部出具确认函,即限售登记函(附限售登记明细表)、解除限售登记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关于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股票停牌安排、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等情况。
二、根据《业务规则》股票停复牌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应当申请其股票自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已因《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因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或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申请其股票最晚于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的次两个交易日起复牌,并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复牌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三、挂牌公司、公司股东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主动联系异议股东,对保护措施进行解释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作出妥善安排。
四、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通过BPM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挂牌公司关于股票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年费缴款凭证;(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应确保已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挂牌年费,并提交年费缴款凭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现予公布施行。
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
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它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二、《基本标准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基本标准进行完善和优化。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17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5月修订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及领取挂牌相关文件(一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二缴费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三领取文件申请挂牌公司接到领取相关文件的通知后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领取下列文件:1.在服务窗口领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2.在财务管理部领取缴费发票。
3. 在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同时提交《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
4.在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公司股票办理初始登记时, 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 均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四办理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如有公司股票挂牌时, 如股份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申请材料, 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领取同意挂牌的函时提交原件。
二、办理信息披露及股份初始登记(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报送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或 披露。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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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票挂牌办理流程(一)股东开户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股东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
如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结算在线业务平台注册申请挂牌公司应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申请挂牌材料受理通知书后,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网站/在线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业务平台”)办理注册,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U-KEY及用户手册,用于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业务。
(三)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见附件1),并由主办券商将拟定的证券简称填报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中。
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四)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完成缴费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的“待确认归档”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挂牌的项目,完成归档后,在“挂牌项目”栏目中查询、下载同意挂牌函。
证券代码按照当日获得同意挂牌函的申请挂牌公司受理编号顺序由BPM系统生成,并由BPM系统对申请的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
完成前述事项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任务栏取得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主办券商在BPM系统“挂牌缴费管理”模块中的“待缴费”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挂牌的项目,首先确认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涉税信息,然后点击缴费编号确认缴费信息。
挂牌缴费应在缴费单生成后10日内完成,如未完成缴费,在办理挂牌手续环节系统提示“挂牌项目未完成缴费,请完成缴费后重新提交”。
实行暂免征收挂牌费用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挂牌费用后为申请挂牌公司开具发票,主办券商接到通知领取发票后10日内转交申请挂牌公司。
(五)办理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1.披露时间主办券商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BPM系统进行首次信息披露。
2.披露文件(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法律意见书;(4)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5)公司章程;(6)主办券商推荐报告;(7)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8)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9)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0)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首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抓取上述“(1)-(6)”列示的归档稿文件,券商需要上传同意挂牌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点击“报告报送”,披露文件将在选定的转让日15:30后在或上进行披露。
(六)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主办券商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为申请挂牌公司准确计算挂牌当日可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数量,并于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3个转让日内,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该表格为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依据。
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七)办理股份初始登记1.全国股转公司将申请挂牌公司的同意挂牌函和股份初始登记数据通过BPM系统传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
2.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取得电子版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在线业务平台将股份初始登记数据回传至全国股转系统BPM系统。
(八)办理股票挂牌申请挂牌公司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的当日11时前,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挂牌手续。
股票挂牌手续包括《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见附件2)和《公开转让记录表》。
主办券商应根据《确认函》中列示的内容,对申请挂牌公司做首次信息披露后至股票挂牌前的全面核查,核查完成后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确认函》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邮箱。
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在“股份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公开转让列表”任务栏提交《公开转让记录表》。
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全国股转公司对《确认函》和《公开转让记录表》审核完成并确认股票挂牌信息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查询到股票正式挂牌日期,挂牌日期为全国股转公司确认股票挂牌信息当日算起的第3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准备办理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九)挂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1.披露时间T-1日(T日为挂牌日,下同)2.披露文件(1)关于公司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见附件3);(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如有见附件4);(3)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在“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二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在T-1日15:00前上传披露文件,15:30后在或上进行披露。
二、挂牌前信息披露公告的更正、新增、补发、撤销1.更正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更正。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已披露公告”栏目找到需要更正的公告,点击“申请更正”按钮,上传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更正公告及情况说明应写明更正原因,列示更正前、更正后的内容,更正内容以楷体加粗显示。
上述文件均需加盖文件出具方公章。
2.新增临时公告适用于同意挂牌函出具日之后至股票挂牌日期间,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挂牌公司重大事件进行披露的公告。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新增公告”端口,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印章的临时公告。
3.补发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系统自动在公告名称后加“补发”字样。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补发公告”端口,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印章的补发公告及主办券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4.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公告的撤销,撤销的原公告名称后由系统自动加“(已取消)”字样。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公告撤销”栏目找到需要撤销的公告,点击“申请撤销”按钮,写明撤销原因,上传主办券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以上四种公告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完成后,相关公告文件在转让日的15:30后在或上进行披露或撤销。
对于因券商执业原因导致的披露差错,将纳入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
5.已挂牌公司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
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正式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已挂牌公司需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更正的,应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上传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文件,更正后的文件名称中应包含“挂牌前公告更正后”字段,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公告更正后)”,完成披露。
推荐其挂牌的主办券商应于更正公告发布日起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发送至挂牌业务部gpjg@邮箱并抄送公司业务部监管员邮箱。
挂牌业务部审查员根据更正公告及相关书面说明,确定是否对推荐主办券商记录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或者启动自律监管程序;如公司挂牌后更换主办券商,推荐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不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的,由挂牌业务部启动自律监管程序。
三、其他事项(一)暂停挂牌1.暂停挂牌适用情形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做暂停挂牌处理。
(1)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的情形;(2)存在申请挂牌公司高管未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培训或培训未通过考核的情形;(3)存在申请挂牌公司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未完成摘牌或未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4)存在涉及申请挂牌公司的信访举报;(5)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涉及挂牌条件的事项。
2.暂停挂牌办理流程暂停挂牌流程的启动分为主办券商申请暂停及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
(1)主办券商申请暂停。
主办券商发现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三(一)1”所述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暂停挂牌申请。
申请中应写明申请暂停的原因、该事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产生的影响、预计消除的时间等信息,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将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邮箱并进行电话确认,全国股转公司将区别情形暂停办理相关股票的挂牌流程。
如需要暂停挂牌的项目已经完成挂牌手续处于即将挂牌状态的,应立即启动紧急暂停挂牌流程,即主办券商第一时间与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取得联系,将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发送至审查员邮箱,可暂不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全国股转公司将做暂停挂牌处理,主办券商应在次日向全国股转公司补交盖章版暂停申请文件。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三(一)1”所述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股票挂牌的事项时,将发起股票暂停挂牌操作,并将暂停情况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
3.暂停挂牌业务注意事项已被暂停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不能继续进行挂牌流程的操作。
主办券商违反上述要求的,将纳入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
4.恢复办理挂牌手续申请挂牌公司暂停挂牌的事项消除后,主办券商可申请恢复办理挂牌手续或由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1)主办券商申请恢复。
主办券商申请恢复的应写明暂停挂牌事项消除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挂牌的影响,主办券商核查意见,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将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邮箱并进行电话确认,全国股转公司办理恢复挂牌。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
经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挂牌的项目,暂停事项已经消除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办理恢复挂牌,并将恢复情况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