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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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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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黄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努力构建和谐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办学必须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初中、小学撤并、迁建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班招生。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资格必须做到“六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管理独立、教师管理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办学独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按照公办学校要求办学。

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整体出售、租赁或改制成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中小学报批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实行年审制度,应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平行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名义办重点班,或变相办快慢班。

三、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从2009年秋季起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接收龙感湖户籍学生。

所有民办小学和初中,在小学二至六年级,初中八、九年级学年当中不得再进行招生(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春季不得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七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规处理结果公开。

四、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新生一经录取,同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借读等变相择校。

未经黄冈市教育局批准,各高中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或转入手续。

城区公办初中录取来自农村小学毕业生,须持农村乡镇中心学校放行证明。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铁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137号)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我市基础教育要树立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素质教育新模式。

1.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课程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我市要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以创新教育为重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人人公开课、天天公开课、校校公开课”活动为平台,以教师基本功竞赛为牵引,通过建立健全“校长选课堂”制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个性的发展,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素质教育得以深化,造就创新人才。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教办,区直各中小学校:前段时间,市教育局相继转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字[2007]2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为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备较高性能的学籍管理计算机、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

配备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对学生入学、转学、毕业学生的基本信息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籍管理人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采集信息、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

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建学籍、涂改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学籍管理真实有效。

三、要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采集和变更、信息分析与应用以及学籍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及时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籍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生学籍信息变动工作。

义务教育段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上报,在籍学生变更的电子学籍信息于每年的四月、十一月两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每月上旬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到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办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教基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以促进全省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各市教育局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属地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模型见附件1)。

我厅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生信息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各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每年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需报送数据库及字段要求见附件3)。

二、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标准代码数据库,由我厅统一管理。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学校序号组成。

每所学校代码唯一固定,上报我厅后不再更改。

主管单位代码由我厅根据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确定,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等机构举办或管理的学校,主管单位代码须由市教育局上报我厅确定。

学校序号由主管单位按照高中、初中、小学递增顺序确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今后新增学校递加确定。

撤并学校需在数据库“学校运行状态”字段中注明,学校代码不调整。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见附件2。

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一)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

要首先建立学校代码数据库,同时对现在使用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进行升级完善,使其能够直接生成上报我厅的基本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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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中小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正常教学秩序、提升管理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的管理,依据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改进学校管理的意见》(吴教[2004]44号)的有关精神,针对新的形势我市教育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希各校贯彻执行。

首先,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其次,学校要建立明确的领导队伍,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具体操作,学校要配备会懂电脑、有高度责任心的学籍管理人员;第三,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基[2004]29号文件《关于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子化管理的意见》规定,全市学籍学籍管理要统一采用微机化管理,学校要配备专用计算机(配置不低于:CPU奔4、内存256M、硬盘30G、WIN2000或以上操作系统)和网络环境,做好学籍资料的存档、电脑资料备份工作。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学校要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人人入学。

2、把好小学新生入学关。

各校不得接收或变相接收小年龄学生入学。

新生入学必须严格审验必要的证件(户口本、出生证),市局组织学籍审核学生一律提供户口本原件。

3、做好初中入学工作。

每年六月底前各小学要将六年级的学生名单(盖章审验过)和电子名单交本施教区初中,初中学校及时做好新生报到工作。

在民办招生结束后按照教育局工作安排双方在教管会协调下共同做好小升初交接工作。

4、各民办、公办民助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规模、招生办法等),6月底之前报教育局审批、备案,民办、公办民助初中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初一招生,并于8月10日前将新生名单报普教科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5、中途因故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转入学校统一到教育局审核、备案。

转到外县市的需由转出学校及时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从04年下半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到外县市的本市籍学生必须填写《吴江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外县市申请表》,否则学生作流生统计(见附件一)。

6、其他各类休学、复学、借读等手续及因辍学、死亡造成学额变动的需于期初、期中两次到市教育局办理。

7、学籍审核工作分每学期期初两次学额申报,一次是开学检查工作的表格,一次是两周后的学额正式报表,第一学期的新生审核,第二学期的毕业生会审,另外是每学期非毕业班的学籍审核,各校要按照通知认真组织好。

8、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或休学手续,严禁初中学校招收复读生。

9、学生学籍变动,涉及学校有责任督促家长或学校自己认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到手续齐全、操作过程规范,学校不得单方面随意接收学生。

10、学生学籍新生入学后即为固定,无论是借读或转学,学校无权再变更学生学籍号。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局审批同意。

二、高中阶段
1、各校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把好高一新生入学关,不能随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2、借读严格限于同类型学校,即普高学校之间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征得双方学校同意在原录取学校报到、注册、交费,然后办理借读手续。

该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录取学校,高中阶段各次考试成绩统计在就读学校,高考成绩统计在学籍所在学校,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高考和综合考试等其他会考按省有关文件办。

各校对借读学生的学籍管理采用的学籍号必须是原录取学校取得的学籍号,各校为便于管理可另行添加编号管理。

3、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必须取得双方学校同意,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来操作。

普高学生与职高学生不得进行转学,不同层次学校的学生之间不得进行转学。

4、各校要及时办理好学生学籍变动的相关手续。

转学、借读要严过程、重手续,转学、借读之间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5、严禁学校招收往届生入学。

三、外地来吴工作人员子女及其他
根据苏教基[2003]65号文件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对外地来苏打工人员子女、军转干部子女、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及台商子女入学作如下规定:
1、凡在本市小学、初中的外地来吴工作人员子女,符合下述条件:独生子女,有暂住证、学籍证明、农村进城务工证明,可持有关材料(包括转学证明、成绩册、学籍卡等)向当地教管会申请办理借读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就读。

新生入学或转学手续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以报考各类民办学校(含国有公办民助学校),收费按省、市标准收取。

2、凡需转学本市高中的外地来苏工作子女,在学校(包括民办、转制学校)学额有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转学的,应将名单及时报教育局,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

3、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创业的若干规定》(苏府[2003]2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留学归国人员的子女入托、入中小学读书,凭‘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书’或‘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由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4、军转干子女入学,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台商子女入学按照吴教普[2002]27号文件,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在市区几所学校安排就读,一切费用享受国民待遇.
吴江市教育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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