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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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报税操作-最新资料

“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报税操作-最新资料

“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报税操作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在财务上主要指的就是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以及依附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单独使用的设备。

企业不动产的来源有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

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改增”前,作为一般纳税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按取得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不动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这个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包含了支付的营业税。

而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营改增”后,企业增加、减少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使用权的让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11%。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了“营改增”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这一项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降低改善生产经营及办公环境的成本。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方式分析与研究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方式分析与研究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方式分析与研究“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推行,不动产业也迎来了历史性的变革。

在新的税制下,不动产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

本文将对“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分析与研究。

1.会计核算基础发生变化“营改增”后,不动产业的纳税方式从以交易额为基础的营业税向以增值额为基础的增值税转变。

这意味着,在不动产业中,增值的计算和申报将成为一项新的核算工作。

同时,不动产业的购进、销售和租赁等均应遵循新的税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科目设置需要调整在“营改增”后,不动产业在会计处理时需要增加一些新的科目。

如增值税额、税金及附加、应纳税额等科目。

另一方面,部分科目将被调整。

例如,营业税费用科目将被替换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将营业税处置科目更改为增值税科目。

3.会计核算流程需要重新设计在新的税法规定下,不动产业需要重新设计会计核算流程。

计提、抵扣和缴纳增值税等工作将成为不动产业的必笃之事。

尤其是在计提和抵扣增值税方面,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因此不动产企业在人力和财务方面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营改增”后,不动产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也需要相应调整。

不动产企业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准则的最新规定并及时调整应用。

在处理不动产租赁合同时,应注意新准则对租赁收入、租金支出、租赁合同履行期等方面的要求。

1.计提增值税对于不动产开发商来说,他们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并支付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的计提并不是单纯的增值税额按计算时点数额计提。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还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和税金及附加等环节的核算,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操作。

2.抵扣增值税在购进或租赁不动产时,不动产企业可以申请抵扣所购或所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抵扣的金额应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抵扣的金额可以与购进或租赁支出进行挂钩,也可以计入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当中。

【会计实务获奖文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账务处理分析

【会计实务获奖文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账务处理分析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会计实务获奖文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账务处理分析在全面营改增试点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办法和规定对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了重要影响。

2016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

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上述办法和规定,对企业新增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新增不动产增值税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增不动产增值税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图1列示了新增不动产增值税账务处理的分类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包括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然而,工厂购买的厂房和房地产开发。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会计核算探析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会计核算探析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会计核算探析作者:刘玉春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3期刘玉春【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将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范畴,对企业不动产相关业务会计核算的影响比较大。

本文通过举例分析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的会计核算,以期能对会计实务操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会计核算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将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范畴。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14号)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斯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增值税如何核算进行了明确解释。

本文拟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会计核算、税费计算及纳税申报进行阐释。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会计核算(一)外部购入不动产的会计核算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当期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年抵扣比例为60%,第2年抵扣比例为40%。

由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分期抵扣,一般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用于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将进项税额60%的部分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项税额40%的部分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再将进项税额40%的部分由“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于不同的不动产,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6月1日从某房地产公司购入一栋办公楼,当日收到了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0万元,价税合计1110万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做账-会计实务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做账-会计实务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做账-会计实务文档首发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做账-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做账新制度中关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内容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下称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相比,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发生了4个方面的变化。

引入作业成本法新制度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新的成本管理方法作业成本法。

体现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来看,主要是将原制度在期间费用开支的部分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使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完整。

主要项目有,将原制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比如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招投标管理费以及临时围墙、围栏、围板的设计、建造、装饰费用等。

将原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比如:预结算编制与审核费、质监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临时销售通道工程费、售楼处装饰装修费、样板间费用、前期物业管理费等。

将原制度规定在销售用度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

比如,开发项目内的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室外零星设施用度。

新增借款用度项目无论是原制度还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项目均为6个,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而《新成本制度》在房地产企业原本的6个成本项目基础上,新增了第7个成本项目借款用度,并明确规定其用来核算吻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用度。

也就是说,对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当中,即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交付取得《大产权证》期间,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而发生的用度,需求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成本借款用度核算。

这一变化,解决了房地产企业核算借款用度计入哪个成本项目的难题,对企业来讲是一大。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账务处理
2020/9/4
一般计税方法的账务处理
(三)购买货物、劳务或接受服务时: 借:工程物资(甲供材)/原材料/库存商品 (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开发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劳务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账务处理
2020/9/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 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增 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两者在账务处理上却 大为不同。另外,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 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 纳税人按照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 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不同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 税方法上存在差别,两者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 应税服务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 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冲销的销 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登记。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税法规 定实行差额征税、按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销售额应冲减 的销项税额。
2020/9/4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预缴的增值税额,或辅 导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 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2020/9/4
会计科目设置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 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缴未缴 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 字登记。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本集提示】营改增前后购进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营改增前后 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 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 人)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 及 2016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 例为 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 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 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 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 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 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 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 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 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 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 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 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 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 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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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

会计实务: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很多同学搞不清楚,现在老师讲一下具体的分录。

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会计分录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

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
固定资产)”科目。

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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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本集提示】营改增前后购进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营改增前后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法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
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
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
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
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
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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