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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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湘潭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湘潭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对等、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或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决策的;(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相抵触的;(三)违规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重大部署、决策、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影响工作整体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七)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不认真执行决策、命令、制度和规定的;(八)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的;(九)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主观原因不履行协议、不讲诚信,严重影响公信力的。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二○○九年五月一十五日)为深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为手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我省区域经济发展“软实力”,积极推进“弯道超车”,努力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

(二)基本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既要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又要注重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的监管,做到收放合理,松紧适度,放而不乱。

2.坚持依法行政。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

3.从实际出发。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针对经济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适时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4〕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6〕19号)的有关要求,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以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长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机构内部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供本市政务咨询服务,协调督办中心政务窗口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反馈。

(三)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中心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受理、交办、督办中心政务窗口行政效能投诉。

(五)负责提供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带领代办服务。

(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中心领导协调处理中心日常工作和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络、活动组织、会务接待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综合、公文处理、文件收发、机要、保密、文印和档案、介绍信、印章管理等文秘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中心组织、人事、社保、工资福利工作;负责中心财务管理、物品采购、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后勤服务、车辆调度、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机关事务工作;负责中心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日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71号)要求,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强省会战略,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沙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监察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以及省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承办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负责大厅窗口的并联审批、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对窗口在省电子监察系统中异常信息(包括预警、黄红牌,下同)的甄别、报告和相关处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窗口(分厅)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工作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负责指导窗口对进驻事项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负责组织提供有关公共便民服务
负责综合、统计、分析大厅窗口(分厅)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交报告
4
负责政务服务网络系统和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市政务中心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网上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90号)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目前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交由我中心建设、运行与维护
6180018
2
信息公开及咨询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咨询,受理、办理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给予答复。
市政务中心
政务公开科
0737-
6180018
拟订全市政务中心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展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综合调研,提出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
2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直部门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提供有关公共便民服务
负责中心与政府门户网站和窗口单位网络的互联互通,牵头负责做好网上申报、查询、审批等程序的开发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网络系统和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6
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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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完善上下对口、部门参与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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