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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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水库、水利枢纽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草牧场灌排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以及水工程附属的防汛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水工程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系指根据水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范围。

水工程保护范围系指为保证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摘要:
1.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2.灌区工程概况
3.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
4.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5.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据
6.实施方法和具体措施
7.效果和意义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水资源,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灌区工程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是自治区西部地区最大的电力扬水灌区之一,灌区工程位于土默川平原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10855~1114800,北纬402400~403415。

灌区西起包头市东河区,东至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北依大青山南麓,南至黄河干流。

由总干渠、民生渠、跃进渠和哈素海四个灌域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2004年8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我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标准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扮演着重要角色。

•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是确保其持续运行和效益的关键。

•制定标准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制定标准的目的•保障水利工程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标准的范围和要求•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

•考虑地理、气候、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标准。

•强调对水利工程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工作。

标准的制定过程1.调研与分析:–调查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现状。

–分析现有问题并总结经验教训。

2.制定草案:–根据调研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初步草案。

–将草案进行内部讨论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3.征求意见:–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多方观点和建议。

–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公示与发布–将最终修订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经过公示后,将标准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标准的实施效果•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规范程度。

•减少水利工程事故的发生。

•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结论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将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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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如下:
1.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按照设计洪水位、正常蓄水位和死
水位与库区相对应的界限划定,包括库区、淹没区和影响区。

b.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根据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自
然环境、水资源状况、水库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2. 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重要河流管理范围:根据河流的重要程度、自然环境、水
资源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b. 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范围:根据河道开挖、提升、疏浚、
整治、修建堤防等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范围。

3.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重要岸线和陡坡管理范围:根据岸线和陡坡具有水土保持、防洪、生态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b. 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根据小流域的自然环境、土地利用、水资源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4. 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a. 水资源调剂设施管理范围:根据水资源调剂设施的功能、
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b. 水利设施管理范围:根据水利设施的种类、用途、地理位
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理范围。

以上只是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一般标准,具体的划定范围还需要依据具体项目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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