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家庭居室家居装饰装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居室的家居装饰装修指的是家庭装饰装修。主要包括所有家具、装饰材料、家居电器以及装饰装修服务等。

第三条注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为具有管理能力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部门,负责家庭居室家居装饰装修的评估、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先审报审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当地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管理技术和实际需要,制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前审报审流程,并进行家庭居室装饰

装修施工前审报审。

第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监督检查机构应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及时施工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施工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如果有任何变动或修改,请及时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联系作出修改。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询。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07-12-18 来源:综合整理编辑:HTL 第一章总则消防宣传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第九条工程完毕后被委托人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人提供工程质量保险的有关文件。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04-07-07 京建法[2001]6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 (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 (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 (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壹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壹)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之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且具有助理级之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运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运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壹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询。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

(建设部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1) 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2)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2) 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2) 第六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赣建建字[1998]40号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保障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装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20天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装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待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提供以下资料:(一)持有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二)在其务工所在地有固定的办公或居住场所,持有租房合同,并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了暂住人口手续; (三)有6名以上(含6名)不同工种并已取得家庭装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合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6—11-1 13:27【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1 执行日期:2006-11-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以下简称家装计价),是指居民(以下简称业主)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与家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家装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家装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家装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由下列表格组成(一)封面; (二)家装工程计价表;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家装计价应根据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附录2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家装计价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2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家装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第九条家装计价的依据: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装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 (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说明; (四)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603 【发布文号】甘建建[1999]240号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199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委甘建建(1999)240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确保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公共安全,保障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凡进行家居装饰的业主、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居装饰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靠建筑装饰协会,发挥其在家居装饰市场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第五条家居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管、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六条第六条家居装饰涉及拆改主体结构、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后,报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审批并办理装修许可手续。 (二)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提出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公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煤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第七条家居装饰时,必须正确铺设护管、导管,确保导线进管和进接线盒。轻质内隔墙、无棚和其他装饰,应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在地墙、轻质隔墙和天棚内铺设电线。 第八条第八条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止不正当的家居装饰行为。 第九条第九条家居装饰活动不涉及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三章市场管理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方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托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其次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全部人或者运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变更原设计要求的,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运用平安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全部人或者运用人可以托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托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全部人或者运用人(以下统称托付人)与接受托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托付人)应当遵循诚恳、同等、公允、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运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第九条工程完毕后被托付人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建设部令第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付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被托付人供应工程质量保险的有关文件。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 (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房屋装修前需要报批吗

房屋装修前需要报批吗 根据住建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当到房屋基层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开工审批。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工荷载的要经房管人员与装修户共同到房屋鉴定部门申办批准。 买了房子之后还有一件大事:装修。生活中,大家买房之后对于装修的热情似乎比买房更加高涨,上网搜索效果图、采购建材……忙前忙后几个月,都希望把房子装成自己心仪的样子。那么关于装修的相关规定您知道吗?▲房屋装修前需要报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装修前需要报批吗 根据住建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当到房屋基层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开工审批。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工荷载的要经房管人员与装修户共同到房屋鉴定部门申办批准。 房屋装修申报规则: 1、住宅装修: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向住宅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及城建监察中队进行申报登记。 2、非住宅装修:在装修前应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

中队办理《房屋装修许可单》。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携有关材料前往城建监察中队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房屋装修有保修期吗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中就有相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3年9月,我国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也明确要求,装修公司必须向顾客明示地板、门窗、吊顶、瓷砖、水电系统、墙壁、橱柜等的具体保修时间和保修范围。 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应该向装修公司索要工程保修单,利于出现问题后有效维权。 消费者在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最好在合同里加上保修基金的条款,即明确装修工程在验收合格后,业主有权留取相当于装修工程总款5%左右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之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业主才将保修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七条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 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第九条工程完毕后被委托人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2023房屋装修管理制度_房屋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2023房屋装修管理制度_房屋装修管理制度规定房屋装修管理制度篇1 为防止破坏房屋结构设施,保证住宅质量和居住安全,加强对房屋装修的统一管理,制订本规定。 一、装修报批 (一)装修许可制度 严禁擅自装修或超出许可范围施工。住户欲对住房进行装修,须提前三天向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装修项目、内容,经住宅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签发《装修许可证》。住户、施工队持《装修许可证》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盖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关费用 1、住户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 元。装修结束后,经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验收后,如无违规行为,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施工队交纳费用。装修管理费:一居室50 元,二居室80 元,三居室100 元。 (三)学校周转住房装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负责,并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二次入住的周转房只做维修,不再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入住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委托修缮部门负责实施。分配到周转房的住户不得自行装修住房,不得拆改原房结构和设施。 二、装修项目及部位的规定 (一)装修项目规定

1、房屋装修要保证消防、供暖、供水、供电、防水等建筑功能不受损害。 2、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严禁拆除、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严禁拆改房屋中原装配的水、电、天然气、暖器、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设备、设施及结构。未经批准不得在承重墙上开凿布埋管线。 4、装修材料不可使用易燃或易挥发有毒物质的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允许对地面、内墙、天棚进行表面装修。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沙浆层;外墙、楼梯间墙、分户墙的抹灰层严禁凿除;安装木地板龙骨不得在地面打眼。 6、吊顶受力点应尽量设置在周围承重墙上,在墙上打眼、吊物或固定物体时,应避开暗埋管线,吊顶应选用轻质材料,不得安装大型灯具和吊扇。 7、电器管线及设备与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cm,电线与天然气管交叉时,最小距离为3cm。 8、不许随意增加地面静载荷。不得在室内砌砖墙分隔房间;装饰地面不得使用厚度超过1.2cm 的石材。 9、对水、暖管道及设备包装、装饰时,应保证日后能够进行正常维修。为保证供暖管道更换、改造施工工作正常进行,严禁包死供暖管道,若要包装必须做成可 拆卸的,严禁包装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住户欲对天燃气管道施工,需报天燃气公司批准,并由天燃气公司负责实施。 (二)禁止拆改项目 1、承重墙、抗震墙、槛墙、围护墙。

渭南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渭南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询。

【2019年整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72 号文件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10 号)的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1.2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装修一次到 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 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1.1.3 本实施细则率先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执行,其他新建城镇商品住宅可采取分地区、分阶段的方式逐步全面推行。 1.1.4 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根本目的在于: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方针,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效率,缩短工 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1.1.5 坚持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路线,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6 住宅装修产业链框图。 1.2 住宅开发 1.2.1 住宅开发单位必须更新观念,建造全装修住宅,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 次到位,销售成品房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 1.2.2 住宅装修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正确定位,装修档次和标准应和住宅本身的定位相一致。在标准化、通用化的前提下,力求多样化。 1.2.3 加强住宅装修组织与管理。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运用公开招标形式 优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 和高科技含量,创出装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新水平。 1.3 装修设计 1.3.1 住宅装修必须进行装修设计,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 写写帮文库 第一篇: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泰豪小兰工业园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止违章装修行为的出现,保障住宅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及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保证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江西省家庭局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同时业主应遵守及配合上述有关装修程序的要求和规定。 一、装修的的范围 1、房屋结构 (1)、住宅装修不得改变后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的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层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层,禁止不适当增加楼面净荷载(包括不的铺置、安装室内石砌墙,超负荷吊顶,大型灯具;不的使用10cm厚度以上的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装修材料进行地面装修); (3)、禁止擅自拆移住宅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体墙、门窗、空调空洞)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有插头、开关、控制器件的墙面必有管线)。不得在楼板面开槽、安装水管和增设任何

砌体内隔墙; (4)、禁止在楼板、屋面板、梁、柱等钢筋混凝土机构件上打洞穿管,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不得在楼面板上开槽、安装水管,不得拆移复式房内的楼梯、走道; (5)、顶楼需要搭建阁楼的业主必须先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法案和图纸,并在图纸加盖出图专用章和结构工程师章,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请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正规单位施工。 2、阳台、露台: (1)、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阳台安装隐形防护网,不准用铝合金等封闭阳台;一楼住户阳台可在推拉内侧安装防盗拉门,但必须按我公司统一设计要求制作安装;阳台上不得安装木柜等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雨、污水混排; (2)、不得改造或更换阳台、露台部分的墙面砖及其他房屋的外墙部分,禁止改变原建筑风格。 (3)、顶楼带有露台的不得加装防盗网和雨棚; (4)、住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得影响楼宇外观,不能安装在坡屋面等影响楼宇外观的位置。 (5)、禁止安装外伸阳台晾衣服等影响楼宇外观的设施; (6)、一楼带有花园的业主不得将花园封闭,不得搭建雨棚,不得更改原外貌。 3、门、窗及公共走道: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制度7篇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制度篇1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制度篇2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__ ]第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