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行。
市长:李子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八条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壹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壹)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之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且具有助理级之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家庭家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第90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征收分局(所)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
第三条征收分局与本辖区内的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税款的代征工作。
第四条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一式三联的〈〈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登记审核表〉〉填写完整后,携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证经营的临时施工队凭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二)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税务机关或物业管理单位);(三)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物业管理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
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
将相关原件退纳税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纳税人填写〈〈登记审核表〉〉的有关内容确定施工装修队伍的类别,属于无证和无证可查的施工队伍,适用税种、税率(带征率)按〈〈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率带征率一览表〉〉(见附件3)的第一类个体施工队项目执行。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跨区经营证(在本区域免开)、账册健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
征收分局主管科(征收所)审核确定其是否属账册健全的纳税人并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盖上分局(征收所)公章退纳税人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
深圳装修时间规定是指在深圳市进行住宅装修时,需要遵循的装修施工时间规定。
根据深圳市建设局相关规定,深圳装修时间限定为周一至周六8:00-18:00,包括墙面砖砌、地面铺装、水电改造、橱柜制作、家具安装等各个装修环节。
以下是深圳装修时间规定的具体内容:
1. 噪声时间限制: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噪声,为了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深圳市规定在周一至周六的8:00-18:00才能进行装修施工。
在夜间和公共节假日不得进行大声施工。
2. 施工车辆限行:深圳市对施工车辆也有限制。
施工车辆需要遵守深圳市的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在禁行区域和禁停区域停放或行驶。
3. 安全施工: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合理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
4. 报备手续:深圳市规定,装修施工前需要向所在小区的物业进行报备,并提交施工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手续。
5. 合理规划:深圳市鼓励装修单位合理规划装修时间,避免大面积同时进行装修,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6. 竣工验收:装修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验收
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入住。
总结起来,深圳装修时间规定主要包括施工时间限定、噪声时间限制、施工车辆限行、安全施工、报备手续、合理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方面。
遵守相关规定,可以保证装修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个人在进行装修时也应该理解并配合相关规定,维护好与小区物业和邻居的良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
中文名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9.11.19实施时间1999.11.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
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开工申报登记第十四条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
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
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家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装修者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四条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
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
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纠纷的解决第三十条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双方可对该文本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家居装修工程当事人因家居装修活动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实地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六章税务管理第三十五条装修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装修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完工后缴清应缴税款。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承接家居装修工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居民、装修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外装修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或者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的,责令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违章堆放、清运装修垃圾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装修时间限制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应报请有关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已作规定者外,本章所设行政处罚由区主管部门作出。
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或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