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未成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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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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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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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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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
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 成年人保护问题
2024/3/23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念,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
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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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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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庭暴力。
02
及时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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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帮助其走出阴影,重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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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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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育职责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 健康发展
4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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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5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
Hale Waihona Puke 02述2024/3/23
6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以下是该法律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定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个体。

2. 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根据该法,未成年人享有基本权益,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教育权、健康权、自我决定权等。

3. 保护义务主体: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由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共同承担。

4. 家庭保护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教育、保证生活平安等。

5. 国家保护责任:国家通过相关机构和部门制定政策和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

6. 社会组织保障:社会组织包括公共机构、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等,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7. 教育保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应构建健全的教育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平等、免费的义务教育。

8. 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9. 预防和惩治侵害行为:该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强制劳动、性侵犯等行为的惩罚措施,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10. 各界合作: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合作才能实现。

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和个人应该联合起来,建立一个良好的保护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保障。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这些知识点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侵害行为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支持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预防和惩治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律。

一、保障对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保障原则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原则。

三、保障内容(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识权、教育权、审美权、隐私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提倡尊重未成年人的自由、平等、参与和民主。

(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法律保护。

(四)保障未成年人免受虐待、遗弃、贩卖、拐骗、暴力等危害,禁止迫使未成年人犯罪、违法行为。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提供必要的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七)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合法行为能力。

(八)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公益活动者、志愿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保护网络,发展未成年人辅导员和保护者队伍。

(二)健全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三)开展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四)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解决儿童走失、流浪、在校被欺凌等问题。

(五)依法处理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和治疗服务。

(七)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网络欺凌、色情、暴力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一)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弃婴闯红灯、虐待殴打未成年人、侮辱、恐吓、殴打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以重大精神危害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二)为未成年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拍摄、出售、提供、传输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等行为,给未成年人以不良影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甑墓瘛?/FONT>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 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其特点包括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 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等。 修订过程中,近2万名未成年人通过 网络参与,提出意见,主要涉及减轻学习负担和防治校园欺凌两方面,其意见和诉求也得到了具体条文的反 映。 此外,在该法修订时,中国还同步启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修改。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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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健全未成年人的人格,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
年人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
重未成年人的意志,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支持未
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教育。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
权益发展的各种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未成年人享有与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权利,包括:
(一)接受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国家、社会的保护;
(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现的机会,并促进教育公平;
(三)接受适合身心健康发展的文化、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
的教育和培养;
(四)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收入,则有支配自己收入的
权利;
(五)在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并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应当履行与其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接受义务教育并提高文化素质;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尊重老年人、爱护弱小和保护环境;
(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其他依法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不受任何
人的歧视和虐待。

第三章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九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
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第十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治疗,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一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

第十二条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依法揭发、制止和
查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第四章未成年人的辅助保护
第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和
帮助,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障
其生存、发展和权益,为其管理财产和处理事务。

第十六条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改造,防止再次犯罪。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和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其他权益的;
(二)虐待未成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暴力行为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违反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人身、健康或者身心的劳动的;
(四)违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侵害其财产权益的;
(五)猥亵、侵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
(六)放任、容留未成年人从事危害性、不良或者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对未成年人负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监护人或者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可以请求其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有监护职责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撤销、剥夺监护资格等有关监护措施的裁定:
(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采取其他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
(二)放任未成年人从事危害性、不良或者违法活动的;
(三)有其他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对故意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注释:
1、本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

其中包括总则、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辅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2、法定代理人:指依法被授权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成年人。

3、监护人:指依法被任命或者依法承担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事务等职责的成年人。

4、民事责任:指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发生的赔偿、补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5、刑事责任:指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追究刑罚法律后果。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法定代理人:指依法被授权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成年人。

2、监护人:指依法被任命或者依法承担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事务等职责的成年人。

3、民事责任:指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发生的赔偿、补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4、刑事责任:指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追究刑罚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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