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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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

2024年学校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

2024年学校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一、当前全球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安全面临多重挑战,学校安全工作不容忽视。

为加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提高学校安全保障水平,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设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首先要注重宏观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明确主责主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强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组织建设,明确各级责任、任务。

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探索建立强大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三、在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中,要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

认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制度。

建设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应急指挥系统等各项安全设施,保障学校安全正常运行。

四、加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需要注重科技创新,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安全工作,加强科技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引入先进的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五、除了技术手段,建设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还需注重人力资源建设。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教师,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能。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社会共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格局。

六、总的来说,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需要综合各方面力量,通过规范管理、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努力,打造高效、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让师生在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中茁壮成长,实现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GBT 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3年6月1日起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

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一、总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地方标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北京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制订《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含公办、民办、未审批);其他未成年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三、防范标准(一)治安保卫责任制1.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每年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2.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3。

按照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岗位安全指导手册》要求,落实每一个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标准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2(1)中小学及幼儿园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2)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建筑高度24 米以上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 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标准编号:DB31/329.6-2006),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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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12规定了中小学校和
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文件,包括GB/T 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
程设计规范、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和GA/T 678联
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使用了GB 、GB 、GB 、GB 中定义的术语和定义。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
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本标准将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学校周界、学校大门口、门卫室(传达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和安防监控室。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是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外人员密集集中的区域。

为了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学生出入校园、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5.2.2 学校的周界应该设置实体屏障,并且在周界上应该
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5.2.3 学校的大门口应该配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
图像应该能够清晰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以及进出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

5.2.4 学校的大门口应该配置隔离装置,在学生上学和放
学的高峰时段,应该在大门内外的一定区域内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5.2.5 学校的大门口应该设置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用于
识别学生、教职员工和访客等人员的身份。

5.2.6 幼儿园的大门口应该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5.2.7 学校门卫室(传达室)应该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5.2.8 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如操场)应该设置视频监
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该能够清晰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2.9 教学区域内学生集中出入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应该
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5.2.10 学生宿舍楼(区)的出入口应该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该清晰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并且可以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5.2.11 学生宿舍楼(区)的值班室应该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5.2.12 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应该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操作间、储藏室和就餐区域应该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该能够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

5.2.13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和实验室应该有实体防护
措施,并且应该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5.2.14 贵重物品存放处(如财务室)应该有实体防护措施,并且应该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5.2.15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如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应该有实体防护措施,并且应该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5.2.16 安防监控室应该有实体防护措施,并且应该设置紧
急报警装置和通讯工具。

应该设置广播装置接入校园广播系统,以便在突发事件时进行人员疏散和应急指挥。

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5.2.17 重点部位和区域应该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5.2.18 根据实际需要,其他部位和区域应该设置相应的防
范措施。

5.3 设施配置要求
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要求详见附录A。

6 系统技术要求
6.1 计时校时要求
6.1.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20秒。

6.2 入侵报警系统
6.2.1 入侵报警系统应该满足GB的相关要求。

6.2.2 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该传送至安防监控室,紧急报警装置应该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6.2.3 入侵报警系统的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6.2.4 建议将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6.3 视频监控系统
6.3.1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的相关要求。

6.3.2 视频图像应传送至安防监控室,并建议与上级监控中心联网。

6.3.3 视频监视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380 TVL,回放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240 TVL;数字视频格式分辨率不应低于352*288像素。

6.3.4 视频图像质量应按照GB/T7401的五级损伤制进行主观评价,评价结果不应低于4级。

回放图像应确保人员和物体的标志性特征可辨识。

6.3.5 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6.4 出入口控制系统
6.4.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的相关要求。

6.4.2 出入口控制事件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80天。

6.4.3 出入口控制系统建议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以便在事件查询时回放与该出入口相关联的视频图像。

6.4.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人员逃生时的相关要求。

在需要紧急疏散时,各闭锁通道应开启,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通过。

6.5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GA/T678的相关要求。

6.6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

6.7 供电、防雷和接地
6.7.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供电应符合GB/T -2011的相关要求。

6.7.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主电源应通过独立回路直接接入学校主配电室。

6.7.3 建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备用电源。

主备电源应能够不间断切换。

6.7.4 备用电源应在断电后保证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不少于8小时,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录像设备和主要控制显示设备正常工作不少于1小时,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在主要出入口的电控装置正常开启不少于24小时。

6.7.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的相关要求。

6.8 安防监控室
学校应设置独立的安防监控室,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7 保障措施
7.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7.2 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技能。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并且在系统恢复之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列出了学校的重点部位和区域以及需要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

表A.1中,学校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如下:
序号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防范设施
1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视频监控装置、实体屏障、入侵报警装置
2 学校周界视频监控装置
3 学校大门口隔离装置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
4 幼儿园大门口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5 门卫室(传达室)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6 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视频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
7 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视频监控装置、实体防护措施
8 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值班室视频监控装置、实体防护措施、紧急报警装置
9 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就餐区域视频监控装置、访客可视对讲装置、紧急报警装置
10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视频监控装置、入侵报警装置、实体防护措施
11 贵重物品存放处视频监控装置、入侵报警装置
12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视频监控装置、实体防护措施、紧急报警装置
13 安防监控室电子巡查装置、广播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以上是学校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表。

在配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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