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嘉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45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嘉兴市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2017年6月)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基本补助。
1.生均定额补助。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幼儿园,按在园具有市本级户籍和新居民幼儿人数(学前三年)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新居民幼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取得嘉兴市本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均定额补助标准为:省一级1800元/生·年,省二级1600元/生·年,省三级1400元/生·年,准办园1200元/生·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嘉政办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5日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拨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二、适用范围(一)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下同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于本市外),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安排和划转。
私立学校补贴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多元化发展,私立学校在我国教育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私立学校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旨在减轻私立学校的办学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以下是对我国私立学校补贴制度的简要介绍。
一、补贴政策概述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民办学校还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对捐赠者给予税收优惠。
2. 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
3. 政府购买服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将某些教育服务项目委托给民办学校,以减轻公办学校的负担。
4. 信贷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帮助学校解决资金难题。
二、补贴政策实施1.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等。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及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例如,深圳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提供学位补贴,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
3. 补贴申请流程民办学校申请补贴,需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学校资质证明、财务报表、项目申报书等。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将获得补贴。
三、补贴政策效果1. 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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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日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缓解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在《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9号)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农村“三老”人员;精简职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含)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三)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因家庭人员长期患病造成医药费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嘉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四日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一○年一月)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市本级教育经费增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
本办法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3.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小学按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二、民办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的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
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浙教办函〔2022〕161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
答(2022)》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2〕1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高中学校: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落细各项资助政策,结合审计发现问题和工作需要,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现将《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以下简称《问答》)印发给你们。
今后,将结合工作实际和政策体系的完善,本着更加便捷、更加规范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适时更新《问答》。
附件:《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浙政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5项和调整(含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同类事项)的446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省经信委│├───┼─────────────────────┼──────────────────────────┤│2│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3│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省经信委│├───┼─────────────────────┼──────────────────────────┤│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省教育厅│├───┼─────────────────────┼──────────────────────────┤│5│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设区市教育部门│││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6│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及其他│县(市、区)教育部门│││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7│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省教育厅│││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8│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9│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设区市环保部门│├───┼─────────────────────┼──────────────────────────┤│10│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11│需试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12│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13│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6│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7│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杭州市建设系统│├───┼─────────────────────┼──────────────────────────┤│18│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质监部门│├───┼─────────────────────┼──────────────────────────┤│19│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工验收││├───┼─────────────────────┼──────────────────────────┤│20│增殖放流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21│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设区市人防部门│├───┼─────────────────────┼──────────────────────────┤│22│单独选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23│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省、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24│没有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设区市建设部门│││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2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省地震局│└───┴─────────────────────┴──────────────────────────┘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一、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县(市、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6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发│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国家《政府核准的│││││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下放外的省级权││││││限│├───┼───────────┼───────┼─────────────┼─────────────────┤│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省经信委│舟山市经信部门│授权,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查│││建筑除外)节能审查││││├─────────────┼─────────────────┤││││其他设区市及义乌市经信部门│委托,内容为除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之外的省级权││││││限│├───┼───────────┤├─────────────┼─────────────────┤│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设区市、义乌市及部分县(市│部分委托│││││、区)经信部门││├───┼───────────┤├─────────────┼─────────────────┤│4│供电营业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委托│││││门││├───┼───────────┤├─────────────┼─────────────────┤│5│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舟山市经信部门│委托│││批││││├───┼───────────┤├─────────────┼─────────────────┤│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舟山市经信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变更审批│││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8│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省教育厅│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9│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0│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舟山市教育部门│授权│││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1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12│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构审批││││├───┼───────────┼───────┼─────────────┼─────────────────┤│13│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可│││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4│实验动物出口审批││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5│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位指定││││├───┼───────────┼───────┼─────────────┼─────────────────┤│16│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省民宗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宗部门││├───┼───────────┤├─────────────┼─────────────────┤│17│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临时地点的许可││宗部门││├───┼───────────┤├─────────────┼─────────────────┤│18│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舟山市民宗部门│委托│││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许可││││├───┼───────────┤├─────────────┼─────────────────┤│19│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宗部门││└───┴───────────┴───────┴─────────────┴─────────────────┘ ┌───┬───────────┬───────┬─────────────┬─────────────────┐│20│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21│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跨市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2│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公安机关│部分委托,内容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省内)│├───┼───────────┤├─────────────┼─────────────────┤│23│枪支(弹药)运输(携运││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许可(省际)│├───┼───────────┤├─────────────┼─────────────────┤│2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分行本部大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关│审批、验收外的省级权限│││批及工程验收││││├───┼───────────┼───────┼─────────────┼─────────────────┤│2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省民政厅│舟山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基金会登记│││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下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26│公墓建设的审批││舟山市民政部门│委托│├───┼───────────┤├─────────────┼─────────────────┤│2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委托│││)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养老机构设立││││││外的其他省级权限│├───┼───────────┼───────┼─────────────┼─────────────────┤│29│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省司法厅│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核登记││││├───┼───────────┤├─────────────┼─────────────────┤│30│律师执业审核││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31│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社保厅│舟山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32│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省事业单位登记│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现由│││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的省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权限│└───┴───────────┴───────┴─────────────┴─────────────────┘ ┌───┬───────────┬───────┬─────────────┬─────────────────┐│33│采矿权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事项││││││;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事项│├───┼───────────┤├─────────────┼─────────────────┤│34│采矿权转让许可││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部分授权,内容:1.按照“谁发证、谁审│││││门│批”的原则,将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许可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进││││││行下放;2.按照采矿权许可下放的事项││││││,相应下放转让许可权限│├───┼───────────┤├─────────────┼─────────────────┤│35│土地开垦审核││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下放管理层级│├───┼───────────┤├─────────────┼─────────────────┤│36│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舟山市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审核│││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外的省级权限│├───┼───────────┼───────┼─────────────┼─────────────────┤│37│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3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质(乙级、临时)认定││││├───┼───────────┤├─────────────┼─────────────────┤│4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4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4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省建设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定││设部门││├───┼───────────┤├─────────────┼─────────────────┤│4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44│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者拆除审批││设部门││├───┼───────────┤├─────────────┼─────────────────┤│45│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设部门││││审批││││├───┼───────────┤├─────────────┼─────────────────┤│4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义乌市建设部门│县(区)│├───┼───────────┤├─────────────┼─────────────────┤│4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4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舟山市建设部门│委托│││防审批││││├───┼───────────┤├─────────────┼─────────────────┤│4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5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5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省交通运输厅│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体委托权限范围与省投资主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权限同步│││计)││││├───┼───────────┼───────┼─────────────┼─────────────────┤│52│涉航建筑物许可│省港航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在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修建隧道、管道(线)架空电力线││││││等其他跨(穿)、临河建筑物的审批权││││││限外的省级权限│└───┴───────────┴───────┴─────────────┴─────────────────┘ ┌───┬───────────┬───────┬─────────────┬─────────────────┐│53│围垦河道审核*│省水利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利部门│的省级权限│├───┼───────────┤├─────────────┼─────────────────┤│54│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利部门│的省级权限│││、堤防等)审批││││├───┼───────────┤├─────────────┼─────────────────┤│55│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利部门│的省级权限│││施审批││││├───┼───────────┤├─────────────┼─────────────────┤│5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舟山市水利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跨市的滩涂围垦项││││││目审批外的省级权限│├───┼───────────┼───────┼─────────────┼─────────────────┤│57│种子生产许可│省农业厅│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8│种子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9│引种许可││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许可│├───┼───────────┤├─────────────┼─────────────────┤│60│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的省级权限│││验员资格认定│││││││├─────────────┼─────────────────┤││││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检验员资格认定│├───┼───────────┤├─────────────┼─────────────────┤│6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2│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64│农药广告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65│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省农业厅│舟山市农业部门│委托│││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6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批│││的省级权限│├───┼───────────┤├─────────────┼─────────────────┤│67│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8│草原征占用及经营性旅游││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下放管理层级│││或者采土、采矿、采石等││门││││活动许可││││├───┼───────────┤├─────────────┼─────────────────┤│69│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0│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定││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1│植物检疫证明核发│省植物保护检疫│设区市、县(市、区)植物保│下放管理层级││││局│护检疫部门││├───┼───────────┼───────┼─────────────┼─────────────────┤│72│林木采伐许可│省林业厅│舟山市林业部门│授权││││├─────────────┼─────────────────┤││││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林│委托,内容为除珍贵树木和沿海防护林│││││业部门│的采伐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安全││││││外的其他权限│├───┼───────────┤├─────────────┼─────────────────┤│73│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造││舟山市林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纸、制作人造板许可│││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7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省商务厅│设区市、义乌市及舟山市下辖│部分委托,内容为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审批*││各县(区)商务部门│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7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设区市商务部门│下放管理层级│││构审批││││└───┴───────────┴───────┴─────────────┴─────────────────┘ ┌───┬───────────┬───────┬─────────────┬─────────────────┐│76│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省文化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部分委托,内容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化部门│批│├───┼───────────┤├─────────────┼─────────────────┤│77│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舟山市文化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举办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7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委托│││立的审批││化部门││├───┼───────────┼───────┼─────────────┼─────────────────┤│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省卫生计生委│舟山市人口计生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计划生育技术│││立许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8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2│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3│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可││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门││├───┼───────────┤├─────────────┼─────────────────┤│86│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许可││门││├───┼───────────┤├─────────────┼─────────────────┤│8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设区市、义乌市卫生部门│委托│││查││││└───┴───────────┴───────┴─────────────┴─────────────────┘ ┌───┬───────────┬───────┬─────────────┬─────────────────┐│8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善县卫生│委托│││可││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嘉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
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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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7]140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7.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