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
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
每次评定应在评定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情况1、税务登记变更;2、登记证件使用;3、年检和换(验)证;4、扣缴税款登记;5、银行帐号报告及使用。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次数;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次数;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臵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臵A、B、C、D四个等级。
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阜阳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阜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阜阳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办证、发证的后续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市外在阜分支机构)以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信用监管作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手段。
加强日常市场巡查。
畅通投诉受理渠道。
强化行业自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主体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高低进行奖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阜阳城区房地产经纪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对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期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定。
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由经纪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自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录入信息平台。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失信惩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
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
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科研失信信息来源于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在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造假;(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进行。
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文献发表、荣誉推荐(提名)等科研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价办法

附件1: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评价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为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良的劳务分包资源,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供应链与劳务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劳务分会)组织开展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经营实力、保障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建筑劳务诚信体系。
第三条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的评价工作由劳务分会统一组织,实行专家评审制,并设立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评价工作本着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对已评定为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对有效期内出现问题,不符合全国建筑业诚信劳务企业标准的单位,由颁发单位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章评价范围与条件第五条凡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或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均可参加评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得参加评价:1、经核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2、不能提供有效的施工劳务资质、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企业;3、申报的上一年度未通过工商年检、受到当地政府通报批评或总承包企业通报处理(黑名单)的企业;4、恶意拖欠建筑工人薪酬的企业;5、申报的上一个年度内曾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企业;6、申报的上一个年度内曾发生过聚众围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恶意讨薪等行为的企业。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七条根据当前建筑业企业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诚信劳务企业评价分为三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22〕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哈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哈科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东北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科技活动中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科技研发资金补助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众创孵化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运营主体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强化对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审核,严厉打击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各类荣誉称号、资格认定、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本规定第三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京水务建管〔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8〕1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2月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1月10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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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规范建设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企业是指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设企业考评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诚信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成立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站、办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设企业诚信评定的组织及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设局质量安全科,负责建设企业的诚信信息认定、等级评定及评定结果发布等工作。
建设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建立专家库和组织专家评价等工作委托娄底市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评定指标和诚信等级
第五条建设企业诚信根据以下诚信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等级评定:
一、企业内部各项管理保障体系;
二、资金支付信用体系;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情况;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六、投标管理活动及合同履约情况;
七、市场行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八、培训工作情况;
第六条建设企业诚信评定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按照《娄底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评定,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娄底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3)进行评价。
AAA级企业信用程度高,信用管理基础完善。
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企业信用程度较好,信用管理基础基本完善。
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
A级企业信用程度一般。
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
B级企业信用程度差。
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70分以下。
未申请诚信等级评价的企业为无诚信等级企业。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评价等级直接晋升一级:(一)有一项工程获“芙蓉奖”或两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
(二)有一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和两项工程获“市优质工程”;
(三)有二项工程获“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有一项工程获“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和两项工程获“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五)有四项工程获“市优质工程”或四项工程获“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六)年外拓产值(省外)1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年外拓监理收入(省外)3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
外拓工程获奖按本市同级工程获奖认定。
外拓产值、监理收入、工程获奖由工程所在地县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认可,方可作为晋升一个等级和同级工程获奖加分依据。
获得“鲁班奖”的可直接晋升AAA级。
第八条建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评价等级直接降一级: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企业年内被记两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建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B级: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或企业安全认证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三)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
第十条建设企业诚信评定每两年一次,评定内容为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评定等级应用有效期为两年,评定结果在娄底建设网()公布。
企业可于评定结果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提交下次诚信评价申报资料。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企业诚信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参评企业向娄底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提交《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资料审查。
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资料,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三)专家评审。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企业评审,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定标准》核查计分,提出专家评价结果报评审办。
(四)结果认定。
评审办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进行审定,评审结果在娄底建设网()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报市住建局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在公示期内对诚信评定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提出陈述、申辩、举报。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市建筑业协会建立建设企业诚信信息网络数据库和企业诚信档案,提供企业诚信等级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监管部门应当将建设企业诚信评定结果作为资质资格、安全认证、建筑市场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诚信等级为AAA、AA级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一)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三)对部分规模较大并被列为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领导挂点、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四)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或个人;
(五)参加娄底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可享受加分政策。
(六)企业承担的工程任务在办理安责险时,可以享受优惠。
第十六条年度诚信等级为B级或无诚信等级评定的企业,对其实行预警惩戒: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
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并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湘建建〔2010〕233号)和《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动态核查和延期工作的通知》(娄建安〔2014〕2号)进行动态考核;
(二)列为行业管理的差别化管理对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从事建设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诚信评定各项工作,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娄底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1.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
2.娄底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3.娄底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1:
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设企业信用评价。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信用评价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质及认证情况
(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单位:人)
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二、质量安全施工情况
三、主要工程业绩
注:1.本表填报企业申报近两年在建的工程业绩;
2.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
12
四、非法违法违章查处记录
为记录。
五、获奖记录
注:本表填报企业申报近两年获奖情况。
六、申请审批情况
附件2
娄底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15
16
17
18
年月日19
附件4
娄底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登记评定标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