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章管辖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步骤。
第七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
第八章处罚适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事故处罚细则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标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上升到国家较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1、通用处罚细则:1)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交底记录,发现一次,扣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00元。
2)承包机长、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聘用一线操作人员超过60周岁或聘用人员有残疾、智障,发现一人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项目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安全员或班组安全员200元;扣罚承包机组、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3)工作期间未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4)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公路上作业未穿安全反光背心,建筑区、工矿企业内作业未戴安全帽、穿劳保鞋,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5)办公区内乱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6)集体宿舍内、办公室内、钻机仓库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煮,电钻、电焊、电锯等电器加工生产,发现一次,没收大功率电器设备,扣罚当事人500元。
7)生产一线操作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或身边未带安全操作要点,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8)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未签安全或分包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扣罚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程款1000元。
9)社会车辆、私车公用车辆均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责任承若,发现一次扣罚车辆当事人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
10)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禁上网聊天、看电影、说笑打闹;工地作业人员中午严禁喝酒,野外工作期间严禁用手机玩游戏、微信聊天、QQ聊天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进行如下规定: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2. 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暂扣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3. 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发生事故的个人:1. 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2. 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2. 对于事故单位,责任主体为单位本身;3. 对于事故个人,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的依据:1.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2.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2. 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效力:1.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2.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防治培训。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应当严格监管,加大事故防治的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77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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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第五条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责任单位依据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事故四个等级罚款标准

安全事故四个等级的罚款标准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可能还有更加详细的罚款标准,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处罚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生活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制定了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一、安全事故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1. 一般安全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人员轻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于一般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理措施。
2. 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严重违反安全规定、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人员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停职检查、降职甚至解雇、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二、安全事故处罚的程序。
1. 事故调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首先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情况。
调查结果将作为处罚的依据。
2. 处罚决定。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 处罚执行。
对于受到处罚的责任人,企业要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只有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培训,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程的执行。
只有通过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才能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运营,也对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更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罚予以相应规定。
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一、刑事责任方面: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因违法操作、违法管理或者违法建设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罚的敷衍主要取决于事故的严重性、损失程度以及责任人的过错情节。
一般来说,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但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实际行为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方面: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或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评价等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的敷衍主要取决于事故的严重程度、损失的程度以及责任人的过错情节。
对于责任人或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擅自行事、违反规定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企业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以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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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第五条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责任单位依据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科队、班组、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10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4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其它安全事故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事故大小,参照第十三条标准,对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两项经济处罚可以合并按就高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一)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5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8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股份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股份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上缴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