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模板
法院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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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案号:(填写案件的具体编号)
当事人:(填写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
审判员:(填写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填写书记员姓名)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此部分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类型、当事人的身份、案件的起因和争议的焦点)
二、原告主张
(在此部分详细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依据)
三、被告答辩
(在此部分详细陈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相关事实依据)
四、证据及质证
(在此部分列举双方提交的证据清单,并简要说明证据的内容和意义)
五、法院查明的事实
(在此部分陈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包括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六、法院认定
(在此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对争议问题进行认定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七、判决结果
(在此部分根据法院的认定,对案件做出具体的判决结果,包括判决的主文和判决的理由)
八、附则
(在此部分对判决书的执行、上诉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填写审判长的姓名)
审判员:(填写审判员的姓名)
书记员:(填写书记员的姓名)
日期:(填写判决书作出的日期)。
刑事判决书范文

刑事判决书范文
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审理法院,XXX。
审理法官,XXX。
案件,XXX。
判决书。
原告XXX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XXX犯有XXX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判决。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二、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三、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四、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五、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六、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七、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八、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九、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十、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以上判决如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院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以上为刑事判决书范文,如有异议请及时上诉。
解除合同胜诉判决书模板

解除合同胜诉判决书模板
原告:[原告全名]
被告:[被告全名]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类型]合同。
原告主张因被告违反合同[具体条款],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
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经过审理,现作出
如下判决:
事实与理由:
1.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违约通知、相关通
信记录等,证实被告确实违反了合同[具体条款]。
2. 原告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违约通知,并
给予合理的改正期限,被告未能在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条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请
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类型]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间]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金额]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间]内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
损失[金额]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院名称]
[审判人员签名]
[判决日期]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第一章案件基本情况第一节案号本案原告××,被告××,案件编号为×××。
第二节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原告诉称:×××。
故请求本院判决:×××。
被告答辩称:×××。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节事实和证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如下: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事实和证据均已清楚、充分地在庭审中予以认定。
第二章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第四节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本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元。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本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元给原告。
第五节被告的反诉被告未提出反诉。
第六节案件的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赔偿金××元给原告。
2.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反诉全部驳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书记员:×××二〇××年××月××日本文仅为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不涉及任何真实案件情况。
合同判决书模板

合同判决书模板
法院名称:
判决书编号: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案由:合同纠纷
一、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XX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证据和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XX合同》;
2.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3.原告的损失证据。
四、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五、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标题)刑事判决书案号:XXXXXXXX被告人:XXX法定代理人(辩护人):XXX审理法院:XXX法院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本案经X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X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案件事实及证据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某地,持刀抢劫被害人XXX的手机一部,并导致被害人轻微伤。
该犯罪事实在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共同证实下,已形成相对确凿的证据链。
法院经慎重审查,认定上述事实为案发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
二、定罪与量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XXX犯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在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量刑参照刑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下量刑决定:被告人XXX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被害人XXX在本案中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赔偿,并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宣告被告人的财产处置被告人XXX所占有的犯罪所得必须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控制在该被告人名下的涉案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查封,并依法决定财产处置。
五、判决结果的执行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送达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不服本判决的上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刑罚执行。
六、附则本案中涉及的有关组织单位、证人、物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副本随案卷一并归档。
判决书模板及范文

判决书模板及范文【判决书模板】法院名称判决书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1(原告)诉请事项当事人2(被告)答辩事项审理经过:一、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三、证据的介绍与认定四、法庭辩论的过程五、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认定六、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七、裁判结果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判决书范文】(公诉)人民检察院诉嫌疑人张某强奸案刑事判决书案号:XXXXXX本院审理了公诉机关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嫌疑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查证的证据和辩论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理由: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晚上,在某小区内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拉入居民楼内,并实施强奸行为。
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人身自由和性权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辩护人提出,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亲密关系,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并不存在强迫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不成立。
三、证据的介绍与认定: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
经过法庭审查,本院认定以下证据为确凿:1. 被害人李某的口供,其对嫌疑人张某实施强奸的描述一致、详尽,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 事发现场勘查记录,物证相关照片,证明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和现场情况。
3. 鉴定报告,证明了被害人李某的体检结果与强奸行为相符,排除了自愿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被害人李某确实遭受了嫌疑人张某的强奸行为。
四、法庭辩论的过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分别提出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了争论。
五、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认定:根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证据及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为确凿:被告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晚上,在某小区内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拉入居民楼内,并实施强奸行为。
被害人李某的口供、事发现场勘查记录及鉴定报告等证据,均对该事实有明确的描述和佐证。
一审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 模板

一审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原告(甲方):[尊称/名称]被告(乙方):[尊称/名称]案号:[案号]审理法院:[法院名称]原告和被告系因[纠纷/争议/合同]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尊称/名称]系[身份/职业/住宅区域]。
被告[尊称/名称]系[身份/职业/住宅区域]。
二、[陈述事实及理由][在此填写原告诉称和被告答辩意见的摘要]三、[争议焦点一][在此填写案件的争议焦点及相关事实]四、[争议焦点二][在此填写案件的争议焦点及相关事实]五、[法院认定]根据本案的证据及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 [法院认定一][在此填写法院对争议焦点一的认定]2. [法院认定二][在此填写法院对争议焦点二的认定]六、[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决结果一][在此填写针对争议焦点一的判决结果]2. [判决结果二][在此填写针对争议焦点二的判决结果]七、[诉讼费用]原告/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宣判人:[法官尊称]审判人:[法官尊称]书记员:[书记员尊称]年月日(法院印章)尊敬的法官大人:我原告(甲方)系[尊称/名称],受理此案原因是由于[陈述原因/纠纷]。
我方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坚信我方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们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争议焦点一]。
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在[争议焦点一]方面,我方坚持认为[陈述我方的观点及相关证据]。
而被告(乙方)则主张[陈述对方的观点及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列举理由]。
基于以上,我们希望法庭能够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判决。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争议焦点二]。
我们认为[陈述我方的观点及相关证据]。
而被告(乙方)则持有[陈述对方的观点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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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字[200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李琴、许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许霆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准备交给单位领导。
其后主动与银行方面联系,欲退还所得钱款。
其与家人到处筹款以弥补银行损失。
另外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应判其无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足,存在疑点并不可信。
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许霆是通过公开的方式而非秘密的手段取得钱款。
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与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符,亦未对此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许霆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许霆所实施行为是在毫无犯罪预谋的情况下发生,即取款机发生故障后才发生的,而且造成的后果也是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
另外其事后有悔过表现,曾多次表示要退回钱款,具体证据已提交法院,应对其做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
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
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
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
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5000元。
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
但事实表明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
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
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
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银行的报案材料以及情况说明,证实了自动柜员机在案发当天由于运营商进行系统升级出现了异常,即指令取款1000元、出钞1000元,但账户实际扣账1元的错误。
2、黄敏惠(广州市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副经理)证言,证实:2006年4月24日,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出现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亦出钞1000元,但持卡片人实际扣帐为1元的交易故障。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
4月21时17时许,该行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几个客户取款属于正常取款。
经查帐,自动柜员机总共短款达196004元。
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客户拿着卡号为622467*************的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恶意取款。
经查询开户资料,该卡户名是许霆,开户日期是2006年2月6日。
根据许霆的开户资料,其和时任个人银行部经理的卢哲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赵部长反映许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曾跟他说过要回家考公务员,手续未办理就离开单位。
于是她们请求赵部长联系许霆,但赵部长打了电话之后说许霆已关机,并说之前曾和许霆有短信联系,大概内容是赵部长让许霆回来把手续办了,另外还有一些钱要结算给他,但许霆说不要了,她们就请求赵部长联系到许霆的入职担任人许静,对方在电话里答应见面谈,但后来拒绝见面,并说不想插手此事。
她们联系许霆的担任人时已告知许霆恶意提款的事。
其从未接到过许霆本人或其家属表示退赃的电话,也没有人和我联系过此事。
4月30日,其代表银行向广州市公安经济侦查支队报案。
3、证人卢哲(广州市商业银行管理部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06年4月24日,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有人在2006年4月21日晚利用该行位于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柜员机的故障,进行多次恶意提款,通过核查该机流水账的持卡人资料,发现持卡人姓名为许霆。
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是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柜员机只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其主机报送。
出现上述异常现象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该柜员机进行升级造成。
2006年4月24日下午其和本行保卫部的黄敏惠根据开卡资料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保安部赵部长反映许霆已回家考公务员,其间赵部长拨了许霆的电话,许霆未接,但给赵部长发短信表示已回家。
案发后约一个月,一自称是许霆的人打电话给其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并说钱被人偷了,没有这么多钱还,只还一半行不行,卢哲当时说希望全部还清,对方说肯定还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左右,卢哲就跟对方说希望他早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对方就将电话挂了。
在2007年2月或3月份,有自称是保安部长的人打电话说商量许霆的事,卢哲当时就向对方说明自己已调离原工作岗位,让对方与银行保卫部联系。
4、证人赵永强的证言(广州市某物业公司保安部部长),证实:许霆是其单位的保安员。
2006年4月24日上午许霆向其提出辞职,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务员。
4月24日下午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其了解许霆的情况,其记得当时拨了许霆的电话没人接,随即用手机发了短信给许霆,要他回来结算工资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工资寄给他,当时许霆复了短信称工资不要了。
约一个月后,许霆来电话说生活全乱套了,弄得家不能回,表示还是想退钱给银行,但又说钱被偷了五万,又花掉了一万多元,如果银行愿意,他愿意退回这些钱。
其就把银行卢经理的电话给了许霆,但过了约二十分钟,许霆又打来电话,内容大概是说银行方面说了已经报案,钱就算退回也要坐牢,跟着就说那就算了,等抓到再说吧,后挂了电话。
此后许霆未再与其联系。
2007年上半年,许霆的担保人许静找到自己表示许霆家人想退钱,希望能给一次机会,自己当时说此事要和银行联系,许静当即和银行的卢哲取得联系,卢哲讲已调离原部门,要许静到商业银行总部找人,许静问了怎么去就离开了,后来有无找银行不清楚。
5、主要是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
取款的流水清单证实了案发期间许霆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成功取款171次,其中167笔每次取款1000元、4笔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175000元;而扣账的流水清单则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账户内原有余额176.97元,案发期间取款171次,其中167笔每次扣1元、4笔每次扣2元,共计扣款175元,最后余额为1.97元。
上述两方面的书证所记录的流水数据在取款、扣款的次数、金额上能够相互对应和吻合,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交易情况是每取款1000元账户扣1元、每取款2000元账户扣2元,共取款175000元,账户共扣款175元的事实。
6、监控录像及截图,记录了案发期间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影像,记录的时间与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
7、被告人许霆的供述。
许霆的供述证实了其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仅有170多元,却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错误,在案发当晚至次日凌晨连续取款共计17万余元的事实。
此外,本案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许霆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对被告人许霆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混乱,经查,第一,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以及帐户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帐户在案发前余额为176.97元,案发期间共成功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取款1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1元,4次每次取款2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2元。
许霆共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共扣款175元。
银行监控录像证实许霆及郭安山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取款,记录的时间与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及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
此外,许霆的供述,亦证实许霆取款前帐户余额只有170多元,但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共取款17万余元。
第二,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每天23时以后切换会计日期记帐,导致帐户流水清单将23时以后的取款日期记录为次日,因而记录的部分时间和次序有误。
第三,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书面报案陈述及其工作人员黄敏惠、卢哲的证言,证实涉案自动柜员机的异常是由于系统升级造成,出现的异常情况是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也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