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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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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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

行业管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 。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条例和部

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委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

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

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控制,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项管理,以及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理协调等内容。

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

工程建设风险大等行业特点。该规范结合实际,对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作内容、监理职责与业主应授予的监理权限等作了明确地规定和规范。

三、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1)水电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机制: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2)职业标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3)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业主应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监

理委托合同。

(4)承担水电项目主体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派出监理机构进驻工程施工现场。

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6)业主按照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可授予监理机构下列基本权

限: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优化建议权;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现场协调的主持权;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指令权;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指示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工程计量、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与签证权;合同争议的调解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等。

以上权限均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工程变更的处置权,是大中型水电工程所特有的,

处置权的限额应在合同中约定。权限的授予,在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

(7)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

程建设服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受业主委托,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履

行合同,并公正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协作、配合关系,都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

服务。监理单位应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设计单位或其驻工程建设现场的设计代表机构应配合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协调会议、专题会议,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涉及工程设计的事项。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

四、监理工作准备

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特点。监理机构进场后,进行充分的监理准备工作是必须的,其主要工作包括: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包括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参加招标评标以及工

程承建合同签订前谈判等。

(2)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进行必需的检测设备与设施配置,按合同规定办理业主提

供的办公、生活、通讯设施和场内交通设备的交接。

(3)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工程建设条件,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熟悉工程现场条件。

(4)监理服务体系文件的完善与编制:包括编制监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监理机构

工作计划与人员进场计划,分工作专业或合同目标控制与管理要求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按分项工程合同目标控制与施工监督要求编制实施细则等。

(5)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主持召开首次工地会议,工程承包人合同履约体系的检查

与认证,开工所必需的首批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测量基准的移交,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业主提供条件检查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

一、施工质量控制

(一)施工质量标准的调整

(1)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或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代替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

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有冲突时,以合同技术条款为准。因为,

合同技术条款是招标报价条件,并且大型水电工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等要求有其特殊性。(3)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为准。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4)为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授权范围

内,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1)工程项目划分的目的:一是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开工申报和对前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履

约情况进行评价;二是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三是有利于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经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己完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支付;四是有利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施工进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

(2)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依据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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