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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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

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既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既特殊又重要的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

在国家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司法警察组织体系建设不规范,主要是各级警务部门的机构格局不统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但是,《条例》出台后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各级警务部门机构级别进行统一和规范,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或教导员有的按正科级配备、有的按副科级配备、有的按股所级配备。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相对于反贪、反渎部门按照正科级配置,司法警察机构格局往往较低,警务部门开展工作掣肘较多,特别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监督提醒权难以落到实处。

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标准不统一,人事关系不明确。

配齐配强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根据高检和省院关于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相关要求,支队可以配备支队长、政委,大队可以配备大队长、教导员,但是具体怎么配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从日前的情况看,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有配备大队长、教导员的,有只配备了大队长的,有的只配备了教导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中,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在顶层设计中也没有涉及,下一步如何配备,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由哪里任命,亟待明确。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行看管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

在看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管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管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管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

他们认为,看管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

他们认为,既然看管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人在执行看管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

一些人认为看管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三、解决问题主要对策(一)不断提高法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一、背景司法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警察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

二、问题表现1.执行职务不得当,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甚至参与到不正当的活动中等;2.工作纪律不够严明,存在迟到早退、随意请假等情况;3.对职业道德缺乏认识,存在追名逐利、不作为、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现象;4.学历、职称等方面的素质不足,影响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执法能力。

三、分析原因1.一些司法警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无法做到精通、全面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2.部分司法警察思想上存在较大偏差,比如社会观念落后、法制意识淡薄、安于现状、缺乏紧迫感等;3.职业情感认同程度低,对工作的热情不高;4.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等也是造成司法警察素质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法理素质,加强对法律执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能力;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培养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3.提高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和热情;4.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五、对策实施方案1.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增强警察法理素质,包括对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执法技巧等方面的培训;2.建立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职业责任约束,根据职业道德的评定结果进行考核;3.创造宣传员模式,打造文明形象,对司法警察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警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4.积极组织培训,提升司法警察的能力素质,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基础和职业能力教育。

六、总结提升司法警察素质,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

落实对策需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学校等多方合作,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警察的新形象和形象提升的成果。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的薄弱问题研究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的薄弱问题研究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的薄弱问题研究[摘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秩序,保证司法公正、有效,使检察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力量。

但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还很薄弱。

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尤为重要。

文章就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规范化;研究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整体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应对挑战,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然而,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仍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机关办案安全问题的日渐突出,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受制于立法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挥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九项法定职能。

但此职责规定偏重于强调法警的辅助作用,忽略了法警对检察业务的进一步参与,另外《暂行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表述大多用“可以”,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实则语焉不详,导致司法警察的职权模糊,履行职责不突出,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司法警察队伍自身问题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法警机构已经普遍建立,人员编配趋于优化,本职业务开始履行,服务和保障作用逐步发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履行的各项职责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依法规定,肩负着参与搜查、执行传换、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职责,各项职责贯穿整个检察活动的全过程,对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2006年,根据省、市院要求各基层院相继完成了集中编队工作。

然而,多年来遗留下的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职责不明确、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用警缺乏规范、调动警力随意性大等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笔者通过对实现集中编队以来司法警察工作的调查分析,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1.队伍新,管理不规范。

虽然说各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法警大队,实现了集中编队,但由于在检察干警心目中一直保持着“新”的状态,其管理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在许多基层院法警还继续分散在各科室,调动警力随意性大,从而出现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不良局面,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从而处于一种“空壳”状态。

2.人员少,使用无保障。

由于法警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许多基层院在招录过程中很少考虑司法警察的队伍加强工作,导致人员较少,不能保证高检院有关8%-12%的配置要求。

而由于人员少,在检察工作交叉时,很难保证法警配合各项业务工作的使用,导致业务科室对法警的消极认识。

3.认识不到位,地位不平等。

由于受检察机关性质的约束,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

从领导到干警,对司法警察概念认识模糊,总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并且一部分人还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案件泄密。

同时,一些领导还坚持认为,法警编队了,没事干,纯粹浪费资源。

从而导致了司法警察位卑责轻,难有作为的错误认识。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何延平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09年第07期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司法警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包括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由此可见,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的体系,在检察工作中承担着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等职责,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随着查办职务犯罪、刑事诉讼和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对司法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随之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存在问题。

笔者结合多年司法警察工作实践,对存在问题及对策加以探讨。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误区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警力不足是困扰基层司法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按照高检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

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于法警队伍进出口不畅,法警老龄化现象严重,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法警工作,少数法警大队甚至连一名女法警都没有。

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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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观念陈旧,法警工作不被重视。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所以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然沿袭检察官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专项职责。

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
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

但是,目前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建议
转变观念,找准定位。

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

若要彻底改变这一
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

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

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

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应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可以减轻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

所以,法警全面履行职责,本身就是促进检察工作的规范化。

它不仅可以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也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果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长此以往也会造成侦查人员超时、超期、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的发生,有了法警的监督,就可以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是检察工作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建章立制,落实管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

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真正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其次,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三、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
此体现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设立的带有武装性质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

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强化队伍建设,素质兴警,服务大局。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

这就说明法警大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技能基础和良好的作风。

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训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以抓促管,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

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和认识基础;另外,业务培训要落实。

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
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领导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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