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1)教学教材
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二、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果(一)甲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建议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启示1.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明确约定各项条款。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思修案例分析题

思修案例分析题
在当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影响,而思想道德修养课作为
大学生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引导学生正确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修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思修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在一次班级活动中,同学们分组比赛,其中一个小
组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完成任务,导致整个小组都受到了批评。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小组的同学们面临了道德选择的问题。
他们可以选择互相推卸责任,为自己的失误找借口,也可以选择勇敢地承担责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努力改进。
在这一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课所灌输的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将会对他们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次,思修案例分析题也可以引发我们对社会现象的思考。
比如,在当今社会,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
这就需要我们从思修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思考这些人的行为背后是否缺乏正确的思想道德修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思修课的重要性。
最后,思修案例分析题也可以引导我们对自身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修养进行反思。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来审视自己在类似情况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
这样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综上所述,思修案例分析题是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案例
的分析,可以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引发对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促使学生自我反思,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希望广大学生能够重视思修案例分析题,认真对待思修课程,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张华是一名大二的学生,他一直以来都是班级里的优秀生,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然而,最近张华遇到了一些麻烦,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网上接触到了一些不良信息,并逐渐沉迷其中,导致他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问题阐述1. 张华的行为对他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哪些不利影响?2.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如何帮助张华走出困境?3. 学校和社会应该如何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三、案例分析张华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他的学业,还可能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接触不良信息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因此,张华需要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改正。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主动与张华沟通,了解他的困扰,并给予他正面的引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可以鼓励他参与更多的集体活动,转移他的注意力,帮助他重新找到学习和生活的方向。
学校和社会层面上,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社会也应该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四、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
张华的问题虽然严重,但只要他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得到周围人的帮助和支持,是完全可以改正的。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思考与讨论1. 你认为张华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 如果你是张华的辅导员,你会如何帮助他解决当前的问题?3. 你认为学校和家庭在预防类似情况发生中各自承担哪些责任?请考生结合上述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近年来,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修)在高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培养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课程,思修考试的试题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道思修考试试题进行案例分析,探讨试题的设计与思修教学的关系。
试题:请分析并评价以下论述:“人生的价值在于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为他人奉献。
”这道试题涉及到人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思修考试题目。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这道试题考察了学生对于“人生的价值”这一概念的理解。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学生需要明确“人生的价值”是指什么,以及它与个人幸福和为他人奉献之间的关系。
这需要学生对人生的终极目标有一定的思考和认识。
在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思考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
其次,这道试题考察了学生对于“幸福”的理解。
幸福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但其内涵却因人而异。
有的人认为幸福是物质享受的累积,有的人认为幸福是精神世界的满足。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学生需要明确自己对于幸福的理解,并分析个人幸福与为他人奉献之间的关系。
这对于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这道试题考察了学生对于“为他人奉献”的态度。
在当今社会,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观念盛行,人们普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为他人奉献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重要途径。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学生需要评价个人幸福与为他人奉献之间的关系,并对奉献的意义进行分析和评价。
这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最后,这道试题考察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论述能力。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学生需要通过分析和评价,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给出充分的理由和论据。
这要求学生具备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在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论述能力,帮助他们形成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
综上所述,这道思修考试试题通过对人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考察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论述能力。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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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修案例分析(1)

思修案例分析引言思想道德修养是一门重要的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通过对思修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应用思修知识,提高其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本文将以一则思修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某校大学生甲和乙是同学兼室友,他们准备参加一个由学校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活动前一天,乙突然生病住进了医院,无法参加活动。
甲面临一个难题,他既想参加这个活动,又不忍心把室友一个人留在医院。
最终,甲做出了一个决定,他决定放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陪伴室友乙在医院度过整个活动期间。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甲和乙之间的友情、责任和舍己为人的精神,具有较强的思修教育意义。
从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出,甲是一个有高尚情操和道德品质的人,他在面临个人利益与室友需要之间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友情与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甲表现出了很高的友情和责任感。
他不仅是乙的同学,更是他的室友,因此,他承担起了照顾乙的责任。
他在面临个人利益和室友需要之间进行了权衡,并最终选择了放弃自己的利益,陪伴乙在医院度过整个活动期间。
这种友情和责任感的表现,体现了甲对乙的关心和支持,也体现了他对友情和责任的认同和尊重。
舍己为人的精神甲放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陪伴室友乙在医院度过整个活动期间,体现出了舍己为人的精神。
这种精神是高尚的,它不仅体现了个人的品质和修养,更重要的是传递了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
在当今社会,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潮日益盛行,人们常常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忽视了与他人的关系和社会责任。
而甲的行为,无疑是对这种思潮的一种反思和抵制,他用自己的行动告诉我们,一个人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追求个人利益上,还体现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上。
思考与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友情和责任感,不仅要关心和帮助室友、同学、朋友,还要关注社会和国家的大事。
其次,我们要秉持舍己为人的精神,不只是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应该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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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
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
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
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
治之极轨也。
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
这点应该注意。
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