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考试题案例分析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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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考试案例及知识点分析

思修考试案例及知识点分析

1。

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死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

甲1996年病死,遗有十万元和十间房.问:此案如何继承,大体各分多少?法律根据是什么?首先,如果只有甲死亡的话,应先将现有家产分一半出来,作为乙的个人财产,不能当做甲的遗产继承。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所以本案的继承人主要有以下人:乙、B(长子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三子、D(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E(四子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由于次子对甲有严重的虐待行为,所以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C也就无代位继承权。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以上继承人对甲的遗产应当均分。

甲的遗产主要是五万元和五间房。

每人一万元和一间房2.2005年,甲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已经去世,大女儿遗有一女丙,二女儿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丁和养子戊。

问:那些人有继承权?为什么?乙、丙、丁和戊。

养子是法定继承人,而亲生女儿的子女则均为甲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依据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2: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因与张某产生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犯罪动机:李某因邻里纠纷心生怨恨,企图通过伤害张某来报复。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残忍。

4. 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的;(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及课后题答案_全啊 (1)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及课后题答案_全啊 (1)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题汇总3.1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某发生口角以至将某打伤。

后某家长同某本人一起到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某辱骂、武力威胁的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某的处罚。

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在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某的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行为"的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张华是一名大二的学生,他一直以来都是班级里的优秀生,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然而,最近张华遇到了一些麻烦,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网上接触到了一些不良信息,并逐渐沉迷其中,导致他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问题阐述1. 张华的行为对他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哪些不利影响?2.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如何帮助张华走出困境?3. 学校和社会应该如何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三、案例分析张华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他的学业,还可能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接触不良信息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因此,张华需要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改正。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主动与张华沟通,了解他的困扰,并给予他正面的引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可以鼓励他参与更多的集体活动,转移他的注意力,帮助他重新找到学习和生活的方向。

学校和社会层面上,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社会也应该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四、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

张华的问题虽然严重,但只要他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得到周围人的帮助和支持,是完全可以改正的。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思考与讨论1. 你认为张华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 如果你是张华的辅导员,你会如何帮助他解决当前的问题?3. 你认为学校和家庭在预防类似情况发生中各自承担哪些责任?请考生结合上述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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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

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试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1. 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3.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答案: 1.奖金归李甲所有。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

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

【6】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

但商场不同意。

问:(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由于李华年仅13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买卖合同无效,【7】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请问: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8】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

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

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

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因为婚期一再推迟,“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法院的审议结果?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9】男子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10】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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