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题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因与张某产生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犯罪动机:李某因邻里纠纷心生怨恨,企图通过伤害张某来报复。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残忍。
4. 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的;(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修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代理销售的企业。
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销售该型号手机的数量不得低于1000台,若未能完成销售目标,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手机品牌的选择日益多样化,乙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
至2021年12月,乙公司累计销售该型号手机仅800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每月1000台的销售目标,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违约金的合理性: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3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31、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2、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人同住在一个小区。
张三家住在李四家的对面,两家共用一条过道。
近年来,张三家因装修需要,计划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然而,李四认为这样做会妨碍他的通行,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他有权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而李四则认为,虽然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但他也有权在过道上通行。
如果张三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将严重妨碍他的通行。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法律分析1. 公共空间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在本案中,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张三和李四均有权在共用过道上通行。
2. 晾衣架安装的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在本案中,张三计划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是否合法,需要结合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查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和公布物业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进行管理。
”在本案中,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允许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晾衣架安装对李四通行的影响。
如果晾衣架安装后,不会对李四的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张三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3. 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张三和李四均有权在共用过道上通行。
(2)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允许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且晾衣架安装后不会对李四的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三有权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2)李四不得以妨碍通行为由,阻碍张三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1.1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
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设定抵押权。
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随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1.请回答:(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2. (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3.(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万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答案要点】(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
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
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2.1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
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
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
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
8月28日,童车厂收到复议决定后聘请法律顾问到市环保局请求免缴罚款。
9月14日,童车厂向县环保局发出一个不交罚款的电报。
为此县环保局于同月20日向童车厂所在的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此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答案要点】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执行案,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采用各种强制手段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人民法院的裁判;(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5)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情况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结合本案,市环保局作出的维持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罚款的复议决定,童车厂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聘请法律顾问要求免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县环保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本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3.1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
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1.【答案要点】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
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
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7.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案情: 2001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魏敏随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
2004年,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
2007年,魏某买下一套总价80万元的住房。
2009年12月,魏某身患重病医治无效去世。
魏某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李丽和儿子魏杰继承。
此时,魏敏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魏杰则刚上小学一年级。
另,魏某有一个姐姐魏兰,父母则早已去世。
问题:(1)本案中,魏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为什么?(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为什么?(3)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答:(1)魏某的继承人应按遗嘱继承方式继承遗产。
因为魏某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李丽、魏杰、魏敏、魏兰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其中李丽、魏杰可实现继承权。
因为魏某的遗嘱中指定李丽、魏杰为其遗产的继承人,那么除此之外的人均不能实现继承权。
(3)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是80万元住房的一半和家中其他财物的一半。
因为80万元住房和家中其他财物是魏某和妻子李丽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丽的财产,另一半是魏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