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二、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果(一)甲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建议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启示1.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明确约定各项条款。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同学与乙同学系某大学大一新生,两人于2019年9月一同入住该校某宿舍。
入住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逐渐加剧。
2020年3月,甲同学因琐事与乙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
事后,乙同学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甲同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经调查,认定甲同学构成侵权,要求其赔偿乙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甲同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侵犯了乙同学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导致乙同学受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赔偿范围,法院应根据乙同学的实际损失,结合甲同学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3.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大一思修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显得尤为重要。
思修课程作为大一新生的一门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法律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一新生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调查,李某在入学后,因生活费用紧张,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李某趁宿舍无人之际,盗取了同宿舍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笔记本电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最后,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对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案例启示(1)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依法将李某抓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2)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本案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我国高校普遍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法律”)课程。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旨在帮助大学生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小明(化名),男,20岁,某高校大一学生。
一天,小明在校园内的一家奶茶店购买了一杯奶茶。
在饮用过程中,小明发现奶茶中竟然有一只苍蝇。
小明感到十分恶心,于是要求奶茶店老板退款。
奶茶店老板表示,奶茶是现做的,无法退款,但可以赠送小明一杯新的奶茶。
小明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奶茶店提供的奶茶中存在苍蝇,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本案中,奶茶店提供的奶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考量(1)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奶茶店在明知奶茶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退款,违背了诚信原则。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奶茶店在消费者发现奶茶存在问题后,没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法律结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奶茶店在提供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奶茶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结论奶茶店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大一新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小明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在高中时期,由于学业压力较大,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进入大学后,学校开设了思修法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小明为了通过这门课程,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然而,在一次思修法律考试中,小明遇到了一个让他难以解答的案例,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二、案例内容【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证。
甲在办理过程中,因私事繁忙,未能及时办理。
乙、丙催促甲办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年后,甲、乙、丙因土地证问题发生纠纷,甲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房屋损坏严重,丙表示自己并未损坏房屋,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乙是否违约?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案例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
甲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二】: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远销国内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公司与部分员工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某公司决定裁员,涉及员工共计30人。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向员工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部分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首先,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次,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最后,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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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4.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在其妻碗里投毒杀妻,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但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
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孩子可能中毒死亡的情况下,为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路人这种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把行人打死。
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路人可能中枪死亡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路人中枪死亡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而去并致人死亡。
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对于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并无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在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内,并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判断题:(×)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而拘役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所以,管制比拘役的刑罚重。
(×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3、缓刑是指不立即执行,过一段时期再执行。
(×)4、一般来说,违法的行为,必然违反道德。
(×)5、因为宪法是母法,所以,宪法的产生早于子法。
(×)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7、时效中止是由客观情况引起的,而时效中断则是由主观情况引起的。
(×)8、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留给继承的遗产。
(×)9、老王的儿子与老王的堂妹的女儿产生了爱情,因是近亲,故不能结婚。
(×)10、债的发生原因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1、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12、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通过法表现出来。
(×)13、每条法律条文都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
(√)1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5、公民某甲失踪5年,配偶乙向法律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父母反对,人民法院应宣死亡。
(√)16、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受法律保护。
(×)17、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8、在我国,14岁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9、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婚姻。
(√)20、某公民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1、宪法的内容会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形式。
(×)24、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年龄不同而不同外,一律平等。
(×)25、单位犯罪也为共同犯罪。
(√)26、甲的祖父和乙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具婚姻法的规定,甲和乙可以结婚。
(√)27、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辖管理。
(×)28、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是不能撤销和变更的,口头、书面、自书、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
(×)29、法人是拟制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人身权。
(√)30、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十日。
(×)3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一定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
(×)3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有本质上的区别。
(√)33、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4、一般来说,每条法律条文都是由假定、指示、处理三部分组成。
(×)35、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6、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权。
(×)37、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
(×)38、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39、我国司法奉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所以任何案件应公开审判,允许旁听。
(×)40、同时立下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以自书遗嘱为准。
(×)41、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42、猎人在丛林中开枪打中了一只野猪,野猪受伤狂奔下山,撞死了正在山下路上行走的小孩,猎人对小孩的死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4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5、小刘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刑事制裁。
(×)46、某甲为杀害某乙,放火烧乙在田间护庄稼睡觉的茅棚,致乙被烧死,则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后数罪并罚。
(√)47、甲将一块旧手表交给信托商店请其代为出售,这属委托代理。
(√)48、法律编纂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49、小李的姑母是小叶父亲的岳母,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小李与小叶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