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络上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经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网络平台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在短短一个月内,非法获取并出售了5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全国多个省份。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中,李某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三)案例分析1.李某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李某在一个月内非法获取并出售了5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3.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公民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案件处理1.警方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李某提起公诉。
3.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案件启示1.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2.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具有重要意义。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在街头捡到一部手机,手机中有一张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李四。
张三因急于回家,未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带回家中。
回家后,张三发现手机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经过一番挣扎,张三决定将这笔款项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不久,李四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并发现了卡中的款项被取出。
李四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笔款项被张三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张三的行为引发了李四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随后,张三又取出手机中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3. 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占有”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占有人的主观意图、占有物的性质、占有时间、占有人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虽然张三最初并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得知手机中有数额较大的款项后,张三仍然将其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这表明,张三在占有手机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恶意。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占有”。
4. 张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 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 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 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 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同学与乙同学系某大学大一新生,两人于2019年9月一同入住该校某宿舍。
入住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逐渐加剧。
2020年3月,甲同学因琐事与乙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
事后,乙同学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甲同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经调查,认定甲同学构成侵权,要求其赔偿乙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甲同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侵犯了乙同学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导致乙同学受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赔偿范围,法院应根据乙同学的实际损失,结合甲同学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3.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天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事故,应当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启示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
3.不要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仅会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还会加重法律责任。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勇敢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
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
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
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
思修法律意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的问题。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教育部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程。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件为例,分析大学生在思修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高校学生甲在校园内不慎将同学乙的笔记本电脑摔坏。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意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甲的法律意识不足(1)对侵权责任的认知不足。
甲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意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甲对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缺乏了解。
(2)缺乏维权意识。
甲在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与侵权人协商解决问题。
这说明甲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缺失。
2.乙的法律意识不足(1)维权途径选择不当。
乙在遭受侵权后,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而是选择将甲诉至法院。
这表明乙对维权途径的了解不足。
(2)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不足。
乙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存在误解,认为法院判决不公。
这说明乙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不足。
三、改进措施(一)加强思修法律意识教育1.丰富教学内容。
在思修课程中,增加侵权责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创新教学方法。
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1.举办法治讲座。
邀请法律专家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
2.开展法治实践活动。
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让学生亲身感受法治氛围。
(三)加强学生维权意识教育1.普及维权知识。
向学生宣传维权途径,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
2.加强心理疏导。
针对学生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学生树立信心。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某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目击者证言,将张三抓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3. 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张三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应赔偿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和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2. 发生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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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
(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
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
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
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
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
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不对。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
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
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
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
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错。
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错。
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
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
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
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
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
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
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7、张华是第四军医大学七九级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他说:“一个人为着一个伟大理想而活着、战斗着,他就会成为一个崇高的人,就会从庸人的鼠目寸光中,从苟且偷安和贪生怕死中解放出来。
”1982年,他为救一位落入粪池的69岁老农而献身。
在学习张华的活动中,有位大学生投书报刊,提出“张华救老农值不值得”的疑问。
他认为:“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舍身救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农,等于拿金子去换等蛳的石子,是毫不值得的。
”问:张华为救老农而献身值不值得?请予以评说。
答: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
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8、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