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的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在街头捡到一部手机,手机中有一张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李四。
张三因急于回家,未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带回家中。
回家后,张三发现手机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经过一番挣扎,张三决定将这笔款项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不久,李四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并发现了卡中的款项被取出。
李四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笔款项被张三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张三的行为引发了李四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随后,张三又取出手机中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3. 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占有”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占有人的主观意图、占有物的性质、占有时间、占有人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虽然张三最初并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得知手机中有数额较大的款项后,张三仍然将其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这表明,张三在占有手机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恶意。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占有”。
4. 张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 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 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 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 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某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目击者证言,将张三抓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3. 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张三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应赔偿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和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2. 发生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思修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人关系一直不错。
2019年,张三因房屋装修需要,向李四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2020年,张三装修完成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归还借款。
李四多次催要,张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1年,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2. 张三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3. 借款利息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二)张三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张三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张三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9〕25号),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据此,本案借款利息计算如下: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4.35%利息:5万元× 4.35% = 2175元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张三应承担还款责任。
思修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代理销售的企业。
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销售该型号手机的数量不得低于1000台,若未能完成销售目标,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手机品牌的选择日益多样化,乙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
至2021年12月,乙公司累计销售该型号手机仅800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每月1000台的销售目标,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违约金的合理性: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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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我在回家探亲期间拣到一匹马,因不知失主是谁,便牵 回家代为饲养。后经查询,得知是邻村的一家户家的,便给 他送了去。我在代失主饲养期间,付出了一些必要的费用。
问题:
我能向失主要求偿付这些费用吗?
分析:
你可以向失主要求偿付因代他养马而支付的费用,因为你 代失主饲养走失的马匹,形成了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之债,在无 因管理之债中,你与失主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什么是 无因管理和无因管理之债呢?无因管理就是一方未受委托,也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 因无因管理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 之债。法律上规定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了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 道德风尚,为了正确解决无因管理而引起的纠纷。无因管理是 为他的谋利益的一种具有高尚道德的行为,但无因管理的管理 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有时需要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因此,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人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还由此而付的必要的经费。”你为他人饲养走失的马匹,这 正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你完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代他喂马 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公平责任原则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 错,但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 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对王某的损害,各方都没有过错。 学校也属于当事人。所以对王某的损害,应当从公平原则出 发,由学校、王某和温某分担责任。
行政法
案例3: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 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 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 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 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9:
日前,吴强和女友去看电影,将装有单位60万元货款的 背包丢在座位上。李明发现该包后,先是等失主来寻,见没 人认领便将包带走。吴强在报上登了寻包启事,声明“送还 者必酬谢1.5万元”,李明看到后主动将包还给吴强,但却 并未得到酬金。后李明起诉。吴强辩称,包内有丢包人的联 系方式,而李明在拾到包后不主动寻找丢包人,却等待酬金, 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 虽达成年但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 已达成年但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问题:
王之为什么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并联系案例谈谈:大学 生应该如何培养法律思维?维护法律的权威?
分析:
王之由一个大学生变为一个小偷最终成为一个抢劫犯,是 不注意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结果。偷别人的东西自 古以来为道德所不允许。不管有什么理由都不能去偷。自己的 东西被偷,有很多方法解决,但绝不能选择偷别人的东西这种 违法的行为解决问题。更不应当在失主赶到时用刀威胁,由偷 变抢,使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遇到类似 问题时一定要选择既不违反道德更不能违反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做到: 首先,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主要有: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培养法律思维的 途径是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其次,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具体说就是要努力树立法律信 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 将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 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 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 动。因此,该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父母 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可 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案例8:
某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 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 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
问题:
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 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 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 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
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 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 给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吴强在报上登“寻包启事”是悬 赏广告,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明送还背包的行为即 是承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吴强应给付酬金。其事后 翻悔,违背《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6:
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 性厕所(10个蹲位),距王某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 人的身体健康。王某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 “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
问题:
这种说法正确吗?
分析: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 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 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 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 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 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的做法是侵 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 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解决。
案例7: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2003 年5 月16 日下午,山东青 岛市某小学举办“校长杯”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六年级 学生王某带球上篮时,被跳起拦球的温某撞倒,右胫骨近端 骨骺损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九级伤残。王某的医疗 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970. 37 元。王某起诉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60600 元。
问题:
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分析:
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 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等制度。
案例4: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 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 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 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 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 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 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案例10: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 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 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 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题:
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分析: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 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 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 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 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案例分析
法律意识
案例1:
王之,某大学四年级学生。一天,王之去书店买书时发现钱包被 偷了。他全部的钱都放在钱包里,连坐车的钱都没有了。想到较近的 朋友家借钱,可朋友搬家了,正在发愁时他接到一个用人单位面试的 电话。这时一名妇女把自行车放在楼梯口没上锁就离开了。于是王之 就想借用一下,趁主人不在,把自行车推走。车主不久就出来了,发 现自行车不见后往远处望去,发现一个小青年正骑着自己的自行车逃 跑,于是大声喊抓小偷。王之东张西望的不正常举动早已引起一位大 妈的注意。车主喊抓贼时,大妈及时用一盆水拦住了他的去路。车主 赶了上来。王之一直强调这不是偷,是借用,并坚持要把车骑走,车 主坚决不答应。大妈去报110.情急之下,王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威胁车主,骑车跑了。 就这样,王之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偷盗者, 最后变成了抢劫犯。
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