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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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二、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果(一)甲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建议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启示1.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明确约定各项条款。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同学与乙同学系某大学大一新生,两人于2019年9月一同入住该校某宿舍。

入住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逐渐加剧。

2020年3月,甲同学因琐事与乙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

事后,乙同学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甲同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经调查,认定甲同学构成侵权,要求其赔偿乙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甲同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侵犯了乙同学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导致乙同学受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赔偿范围,法院应根据乙同学的实际损失,结合甲同学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3.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因与张某产生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犯罪动机:李某因邻里纠纷心生怨恨,企图通过伤害张某来报复。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残忍。

4. 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的;(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分) 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 案例二: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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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

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

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

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

治之极轨也。

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

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首先写法家的“法治”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

这点应该注意。

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2,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4,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4,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5,(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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