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与论述
(论述题)结合实际请谈谈你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认识要求写出课程内容和对本课建议

(论述题)结合实际请谈谈你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认识要求写出课程内容和对本课建议结合实际,请谈谈你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认识,要求写出课程内容和对本课的建议参考:来到大学后,我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该课程分两部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与法律基础部分。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对于促进我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能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我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基础,而且能够教育我们大家怎样处理好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
我们刚迈进大学校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会让让我们学会珍惜生活,树立远大理想,领悟人生真谛,加强道德修养,培育职业精神。
学习法律基础部分,通过老师对法律各方面的介绍,使我对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作为一个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让我们更好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了解法律制度,能让我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让我意识到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我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并且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要想学好它,掌握它,就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
第一,要注重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的学习。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首先要认真学习它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掌握其精神实质,从而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这是学好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基础,它对提高我们大学生自身的理论素质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要注重行动,在实践中学习。
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思想道德修养课的特性所决定的。
我们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这些道理,就谓这“知”获“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
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
因此,知行统一,注重践履,就成为这门课的重要特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案例

理想奋斗成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波案例文本杰斯出生在圣彼得堡一个书香门弟,父亲是大学教授。
虽然父亲的薪水不低,但一家老老少少几口人都依赖于父亲,所以,他的家庭并不富裕,虽不至于挨饿,但也常常捉襟见肘。
他至今都记得在他16岁生日的时候,父亲对他说了句“杰斯,生日快乐”,所谓的生日礼物也只是一支很普通的钢笔。
而在他生日来临的前一段日子,他有意无意地向父亲透露想买条牛仔裤的愿望,并在各方面都尽力表现得很好。
他本来以为父亲会送给他一条牛仔裤作为生日礼物,可是,事实却让他倍感失落和痛苦,甚至愤怒。
在圣彼得堡,男孩子16岁就意味着是成人了。
而16岁生日这天,父母一般都会送孩子一份他渴望的礼物,来作为成人贺礼。
父亲给杰斯的解释是:一条真正的Levis牌牛仔裤价格高达500卢布,而他的工资只有200卢布。
如果买一条牛仔裤给杰斯,全家人都会因此受穷受苦一段时间。
而他又不愿意去买一条价格便宜但质量低劣的冒牌牛仔裤送给杰斯,尤其不愿意在杰斯16岁生日这个重要的日子里当作生日礼物送给他。
对于父亲的解释,杰斯根本无法理解,也不愿意去理解。
他用眼泪和无法掩饰的失落无声的表达着自己的抗议。
父亲并没有安慰他,反而很严肃地对他说:“我知道你此时的心情,但别指望我向你道歉。
我没有错,只是没有能力满足你的愿望而已。
或许你认为我不是个称职的父亲,那我希望你以后做一个出色的父亲,不要把你现在所承受的痛苦传给你的孩子。
”“我一定会比你做得好,将来我要是做了父亲,我会送我的孩子无数条牛仔裤,会满足他所有的愿望,我会让他因为我而感到骄傲。
”性格倔犟的杰斯几乎是一个字一个字地说出这些话来。
“很好,我愿意将你说的这些话看成是你的成人宣誓,但愿你不要忘记它。
你最好铭记在心里。
”父亲说完这句话,就去上班了,杰斯站在原地,久久地咬着自己的嘴唇。
高中毕业后,许多要好的同学去工厂做了工人,而杰斯却执意要去读大学。
在他看来,要想改变命运,有光明的未来,读大学是他唯一的捷径。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
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
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
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法三论

高 教 研 究
现 代 教 育 科 学 M ODERN EDUCATI ON CI S ENCE
2 0 年 第 1期 08
“想 德 养 法 基 ’ 案 教 法 论 思 道 修 与 律 础’ 例 学 三 课
尹 晓敏
[ 摘
要 ]案 例 教 学 法是 组 织 实施 “ 想道 德 修 养 与 法律 基 础 ” 新 课 程 教 学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该 课 程 思
“ 想道 德修 养 与法 律 基础 ” ( 思 简称 “ 基础 ” )
教学 的实 际效 果 。 “ 础 ” 课 教师 在 实 施案 例 教 学 基 时 ,应充 分认 识到选 取 适宜 的案 例对 于 “ 础”课 基 案例 教学顺 利 实施 的重 要性 。应 沿循 教材 内容 的基 本 结 构和 脉络 线索 ,紧密 围绕 大学 生关 心 的热点 难
了挑 战 。我们 认 为 ,要 高质 量地 组织 “ 础” 新课 基
点 问题 ,精心 筛选 贴近 大学 生 的生活 、学 习和思 想 实 际 ,可探 索性 强且 富于教 育启 发意义 的典 型教 学 案例 ,并 通过 这些 案例 的创造 性使 用 ,激发 学生 的
学 习兴趣 、拓 宽学 生 的理论 视野 、增进 课 堂教学 的 效 果 。根据 笔 者一 年 以来 实施 “ 础” 课案 例教 学 基 的相 关实践 ,总结 出 “ 基础 ”课 教学案 例 的选取 应
实 施 的基础 ,案 例选 择 的是否精 当 ,直 接关乎 案例
律 ”的重 要性 ,并进 而在现 实生 活 中践 行 网络 自律
精神 。
维普资讯
( )案例 选 取 宜 “ ” 二 近
出 。“ 础 ”课 程 的 主 旨是 系 统地 对 大学 生 进 行 马 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案例教学

再次 , 思 想道德 修养 与法 律基 础》 《 课程 实施 案例教 学有 利于 培养学 生 的合 作精 神 和与 人沟 通 的能 力 。在案 例
教 学 的“ 习圈 ” , 家在 合作 中相互 沟通 , 学 中 大 在沟 通 中增 强 合 作 , 种 观点 和 解释 将 会 变得 多 起来 、 富起 来 。在 各 丰 案 例教学 的这 种环 境 中 , 大家努 力使 自己成 为一 个真 正 的学 习主 体和 积极 的参 与者 , 且学 会 互相 尊重 和 协作 , 并 努
体现为 教师偏 重 于教会学 生理论 知识 , 忽视教会 学生 如何应 用这 些知识 , 而学生 则偏重 于死 记硬背 和照本 宣科 。随 着信息 技术 的发展 和终身 学 习理 念 的提倡 , 这种 传统 的教 学模 式越 来 越不 适应 于 现代 教学 。在 实行 教学 改 革 的今
收稿 日期 :0 0O ・7 2 1一 12
g o Mo a u ai n a g lFo d to f rc a so m e c ng brn s a f r lEd c to nd Le a un ai n o ls r o t a hi i g r v l to a y c a g . Th spatr fta he —e e ou in r h n e i te n o e c rl d,su e tc n e e n t u d d la n n rt e ma n . t d n — e tr d a d wih g i e e r i g f h i o
t M o a uc to n g lFo da i n he r lEd a i n a d Le a un to Co s u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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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复习题:1。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博客第一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近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时至今日,该案件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问:应如何看待“中国博客第一案”答:“中国博客第一案”的症结所在也是现阶段失范的网络秩序症结所在.结束混乱的网络秩序才能结束“中国博客第N 案”的发生,那么社会管理部门和网民们就不应该撇开网络传播伦理的落实.这离不开必要的技术监控、道德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制约等手段,也离不开各种网络实体的参与.窃信事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19岁大四女生马蕾蕾化名今年申请了包括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在内的数所国外大学.当她得知同班女生陈馨化名已被明尼苏达大学接收后,抢先从信箱里窃取了陈馨的大学邀请信,并冒名陈馨用E-mail与美国校方联系,拒绝了对陈馨的留学邀请,同时推荐了她自己.该校日前召开校长工作会议,决定开除该学生的学籍.经过调查,学校发现马蕾蕾共窃取私拆了4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据了解,马蕾蕾15岁时就以优异成绩考入中科大少年班,曾被评为2003年至2004年度优秀团员,而且事发前已经收到美国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邀请信.问: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什么行为答: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可耻的,应受谴责.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都要关注.马蕾蕾自己把错误行为完全归结于心理不健康;而有专家认为,她在思想品德上出了问题.从马蕾蕾的悔过书和自己所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看,这个学生的心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与学生学习压力大和竞争激烈有很大关系,但她的行为已经算得上不道德.就这件事而言,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品德教育问题都需要引起关注.应试教育已经给学生心理、思想带来一系列问题,社会、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要求一直以学习成绩这个硬标准为主,而忽视了人格塑造、思想情操等软标准的培养.这十分值得警醒.在处理“窃信事件”的过程中,校方承认平时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关注学生的学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问题:1. 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1.奖金归李甲所有.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2.效力待定.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3.可以要求退货.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7.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1案情:刘某于某日深夜2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楼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只拎包中偷出2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被起来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方某一把揪住刘某,刘某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方某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后脑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也走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约十分钟左右,警察赶来,将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途中,刘某苏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伤.问: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8分2对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8分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3分答: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起因是遇到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方某的行为在防卫时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1.案情: 2001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魏敏随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2004年,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2007年,。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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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
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
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
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
(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廖晓义的故事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
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十分薄弱。
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
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
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
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
分析: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
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
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
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
答案:错误。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
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
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
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错。
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错。
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
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
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五、案例分析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
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
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
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
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