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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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笔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知识点较多,每篇文章只对几个知识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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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答案】B。

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公专必考知识点

公专必考知识点

公专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安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①基本定义:公安工作离不开法律知识,这部分的知识就是跟公安日常执法工作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像《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简单说就是规定公安有啥权力、怎么执法、公民有啥义务权利的一套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公专学科中那可是相当重要,就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公安执行任务、处理案件,全靠这些法律来指引方向,要是不懂,那就是瞎执法。

③前置知识:得有点基本的政治常识,知道国家机构的设置啥的,因为公安是国家机器一部分嘛。

比如说要知道政府有哪些职能部门,这样才能理解公安在整个体系里的角色。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就比如说在街上碰到小混混打架斗殴,公安来了怎么处理,依据什么来处罚他们,都得用到这些法律知识,能让社会更有秩序。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法律部分在公专里那是贯穿全程的经脉。

侦查工作要遵循法律规定吧,治安管理也得按照法律来,哪里都离不开它。

②关联知识:跟公安的业务知识关联老多了,像侦查学里证据的收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安管理学里公安队伍自身的管理,也得依法依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的难度在于那些法律条文又多又细。

关键点就是得理解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

就拿《刑法》来说,各种罪名的细则,一不小心就搞混了。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当中是必考而且占比不小。

考查方式多种多样,选择题里考条文的原文理解,案例分析题就给出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违法、违的什么法、如何处理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核心概念就是各类法律法规的准确内涵。

比如说“执法公正”,就是公安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不偏不倚。

②特征分析: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权威性、严肃性。

法律不是闹着玩的,一旦制定就强制大家遵守,就像我们社区门口的栏杆,不遵守就会撞上。

③分类说明:从大的方面有刑事方面的法律,管那些刑事案件的,比如故意杀人之类;还有民事方面相关联的,当公安处理一些纠纷涉及到民事权益时也得知道相关法律。

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刑事案件的从业者,我有幸参加了最近的一次刑事法律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刑事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名刑事案件的从业者,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办理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刑法基础知识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通过培训,我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些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性质、依法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 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培训中,我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刑事证据法基础知识刑事证据法是规定证据制度、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法律。

培训中,我了解了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正确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办理技巧的提升在培训过程中,专家们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了案件办理的技巧。

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1. 深入了解案情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

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只有深入了解案情,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合理运用证据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对于有利证据,要充分运用;对于不利证据,要妥善处理。

4.1公民基本义务

4.1公民基本义务

法就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
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都是遵守宪法和
法律的具体表现。
(2)要求: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 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
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我们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
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第二目 遵守宪法法律 问题一:如何维护国家利益?
• 分组结合自己的实际展开讨论。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的
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每个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兴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 自觉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统一,维护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 助、和谐的关系。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
项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行为都是违法 行 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0) 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 劳动
的义务、 受教育 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 计划生育 的义务、父
母 抚养教育 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 赡养扶助 父母的义
务等。
接教材p45“运用你的经验”
A
课堂练习
3.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仅享有广泛的权利,还 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下列属于公民法定义务的是( ) B A.在网络上聊天时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 B.王经理年薪达到20万,他自觉去税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 C.公共汽车上人多拥挤,初中生小明主动将座位让给老人 D.丹丹拿出自己的压岁钱,买来书本和文具寄给灾区的小 朋友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5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甲因有事要长时间外出,临行前几天与乙约定,将甲未婚妻赠与其的一块价值2万元的名贵手表交由乙保管,回来后请乙吃饭。

3日后甲外出,同时将表交至乙处。

2个月后,因乙急需用钱,便以2.5万元的价格将手表卖给丙,丙并不知道手表非乙所有。

在丙付款后,乙将手表交付给丙。

手表当时的市价为2.3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保管合同于合同订立之日的3日后成立,即手表交付之日成立。

因为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民事主体合格、合同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等条件外,还要求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2.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与丙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乙只是手表的保管者,没有权利转让手表。

依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乙、丙之间签订的无权处分手表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3.丙是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丙能够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因为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丙交付了合理的价款,该手表也交付给丙占有,丙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4.若甲对乙提起诉讼,甲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的金额是多少?为什么?正确答案: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理由:1)甲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但甲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2.3万元,因为乙应当赔偿甲因乙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该损失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如果甲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2.3万元,因为乙应当赔偿甲因乙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该损失也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受有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2024版柏浪涛刑法客观题讲义知乎法考客观主观

2024版柏浪涛刑法客观题讲义知乎法考客观主观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02 03
走私罪
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 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 口的文物、金银、珠宝、钻石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刑罚的功能
包括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和安抚功 能。
刑罚制度概述
刑罚体系
指各种刑罚方法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 有机整体。
刑罚的适用
包括刑罚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
刑罚的执行
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
刑罚论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01
刑罚论是刑罚制度 的基础
刑罚论研究刑罚的本质、目的和 种类,为刑罚制度的建立提供理 论支持。
客观题解题技巧
准确理解题意
认真审题,明确题目要求和考查的知 识点。
善于运用排除法
通过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提高答题 准确率。
注意选项间的逻辑关系
分析选项间的逻辑关系,有助于判断 正确答案。
主观题解题技巧
明确答题思路
在答题前,先构思好答题思路,确保答案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
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将法律知识与案例实际相结合,进行分析和阐述。
妨害司法罪
指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01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试卷3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试卷3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试卷3(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1.如王某被所在行政机关免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A.王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C.王某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王某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解析: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五)免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A项中的期限有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B项中的期限也有误。

故本题选AB。

2.下列案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有( )。

(分数:2.00)A.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刑事拘留√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决定√C.监察机关对某副局长的停职审查√D.审计机关对某企业违反财务纪律的审计结论解析:解析: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作出的行为,故A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故B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内部人事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C项应选。

D选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题选ABC。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司法的基本概念1. 司法的含义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是国家通过审判机关和法院来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和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由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2. 司法的特点(1)独立性: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2)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的追求目标,是司法活动应具有的特点和条款。

(3)合法性:司法工作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4)封闭性:司法工作的活动是封闭的。

3. 司法的主要内容(1)审判功能:审判功能是司法的核心功能,是指国家利用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依法解决民事、行政和民事行为等诉讼案件作出法律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行为。

(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权的行使1. 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权的行使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行使。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1)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1)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司法权是独立的,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指挥,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干扰。

三、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1)生命权、财产权(2)人身自由、尊严和名誉权(3)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权(4)宗教信仰自由权2.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遵纪守法(2)参加社会公共活动(3)尊重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 涉及权利的民事案例例如:合同纠纷案、侵权责任案、离婚案、继承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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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犯罪、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说):一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不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2、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的问题坚持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本质的观点,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应罚与不需罚区别)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按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分为: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反映着犯罪的一般本质和共同属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章、节客体)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是区别界限的关键。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人的外在行为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对象等。

(一)危害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危害行为及特征1、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2、危害行为的特征A、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B、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不可抗力、受强制状况下的行为不是)C、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D、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1、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

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特定时间、职务范围)(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违法、犯罪、合法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但某些情况下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判断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五、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一般要件有两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意义:主要解决不同年龄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原则。

因此,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刑法第17条专门规定: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17条规定为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是8种行为而不是罪名,如撕票行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又称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根据犯罪特点采取两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第17条第2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排除死刑的原则:第49条实践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问题。

三是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

2、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采用两种标准相结合(1)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区别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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