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考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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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诉考点梳理

刑诉考点梳理

刑事诉讼法考点梳理第一编:总论部分第一章概论1.刑事诉讼的概念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关的司法解释)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论述题1)(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3.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1.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情况2.人民陪审员制度(选择题)3.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专门机关有哪些第四章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有哪些2.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4.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诉讼经济原则3.辩护原则4.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法条第15条)及每种情形在不同阶段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第六章管辖1.管辖的概念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5.地区管辖的原则(与违法财产没收管辖一并记忆)6.特殊情况管辖7.指定管辖如何移送(P125第二段话)8.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9.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第七章回避1.回避的种类2.回避的理由(选择题)3.根据新刑诉法,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4.回避的审查,决定和宣布5.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6.回避的效力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身份要求)2.指定辩护的范围3.辩护人的范围(尤其是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及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准许这些人中的哪些人担任辩护人)4.辩护人的责任(实体上<无罪,罪轻,量刑>;程序上)5.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论述题2)要点:(1)联系新律师法,从新刑诉法对律师法中对于该项规定的吸收角度,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深入理解(2)P146,重点是第(2)、(3)、(4)项权利(3)辩护人的其他权利中还包括意见被听取、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7.刑事代理的概念8.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第九、十、十一章证据和证明1.证明对象的范围(共5点,P167笔记4点加第5点:程序法事实)2.证明责任的含义及该如何分配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述题3)要点:(1)该规则的意义(2)该规则理论依据及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3)稍作评价4.法定的证据种类5.证据的学理分类(注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概念2.监视居住(全是重点,注意期限6个月)3.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两种方式:人保和物保;不得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期限12个月)4.逮捕的条件及程序5.(选择题)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P230 第(1)(2)(3)点)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2.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P237选择题)4.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选择题,注意P242第13点)第十四章期间与送达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2.拘留和侦查羁押的期间3.一审、二审程序的期间,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遍分论部分第十六章立案1.立案的材料来源(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区别)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3.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七章侦查1.侦查行为(选择题及名词解释)要点:(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2)询问证人的地点(3)勘验、检查(法条第130条强制采样,对象,主体)(4)了解搜查(5)鉴定(注意P287第5、6点)(6)通缉(7)技术侦查2.撤案的条件3.侦查羁押的期限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看法条掌握拘留的条件;决定逮捕的期限)5.补充侦查(种类,阶段,期限)6.了解侦查监督第十八章起诉1.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注意P304第4小点)2.不起诉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1.刑事审判原则(选择和名词解释,注意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概念)2.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顺序4.P333小第(8)小点牢记,联系P298《解释》第159条的内容5.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法条第187,,188条)6.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P335)7.自诉案件的受理(注意P339第(1)(2)(3)(4)小点)8.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哪些自诉案件可适用调解哪些不能;反诉问题)9.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10.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独任,适用合议的条件)11.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是否应当出庭12.审理期限13.了解判决,决定和裁定的区别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的提起主体2.二审上诉和抗诉的区别3.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名词解释)4.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5.调查讯问式审理方式的含义(名词解释)6.对二审案件的处理(联系死缓,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处理)7.上诉不加刑原则及适用(重点P363第(2)(3)(4)小点)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1.不开庭2.报请复核,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P372 注意听取辩护人,检察院的意见)3.复核后的处理(P374全是重点)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全是重点)第二十三章执行1.执行的概念2.执行的机关(选择题P394注交付执行机关法条253条)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P395第(一)(二)条)4.死刑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区别各自的条件(选择题P397)5.死刑停止执行的程序(重点P398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段,第(四)条的第(3)小点)6.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折抵刑期问题;缓刑执行机关;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7.管制的执行(折抵刑期问题;执行机关)8.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重点P403,第(1)(2)(3)(4)点)9.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与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顺序先后10.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处罚判决的执行(法条249条)11.执行变更要点:(1)死缓执行变更:故意与非故意犯罪的变更程序(2)暂予监外执行(大题):条件,程序和监督(法条255,256条);交付前后由谁决定)(3)减刑,假释:申请机关,决定机关,程序,监督第二十四章特别程序(看法条)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点:(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条268)(2)附条件不起诉(271)(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75)2.其他两个特别程序熟悉一遍法条。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1、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能够避免、减少实体的误差。

弥补并“创制”实体法2、刑事诉讼法实现国家法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与宪法的关系上。

刑诉的动态的宪法,人权保障条件的核心。

程序性条款的规定。

3、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平第一、兼顾效率)4、刑诉价值:秩序、公正、效率5、行使控诉职能——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6、行使辩护职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7、刑事诉讼法主体(1)专门国家机关(2)诉讼参与人8、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2)诉讼参加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9、公安机关执行权:3个月以下刑期、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10、第二审、死刑复核、死缓复核、强制医疗复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发现原判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检查院院长决定。

12、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所有)13、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建议14、法定代理人:(1)针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独立上诉权、申请回避权;(3)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15、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1)公诉案件(2)没收违法所得(3)在押或限制人身自由16、诉讼代理人范围:(1)律师(2)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3)监护人(4)亲友17、检察院直接管辖:贪污、渎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省级检察院决定)18、法院直接管辖:(1)亲告罪: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侮辱、诽谤、侵占(2)可公诉可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故意伤害、遗弃罪、重婚、非法侵入住宅、知识产权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通讯自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可以有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立案
1.立案的主体: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报案或者根据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立即登记立案。

2.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涉嫌犯罪的名字、事实、类型等,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
1.侦查的基本原则:侦查应当贯彻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不能真实、完整地查清犯罪事实,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得作出结案决定。

2.侦查的手段: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查封、侦查协助等手段,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三、起诉
1.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公诉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2.起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审查,如果认为不应提起公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
1.审判的主体:审判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

2.审判的程序:刑事案件审判主要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程序。

五、刑事执行
1.刑罚的执行主体:刑罚的执行主体是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2.刑罚的执行程序:执行刑罚必须按照判决书的意思进行,不得超过
法定刑期,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的责任,必须追究刑罚执
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知识点的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细节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具体分析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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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1.审判组织(考选择)审判组织,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三年以下)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一般,独任是例外)人数:单数。

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人员:(1)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利,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

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非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能: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1)含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

与无罪推定理念相关的制度内容——(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控方举证、证明标准高(3)一审疑罪从无2.刑诉#1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管辖1.立案管辖(选择题,和其他知识点结合)(1)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2)检察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

→检察院下辖反贪局(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下辖反渎职侵权局(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A.非法拘禁B.刑讯逼供C.报复陷害D.虐待被监管人E.暴力取证F.破坏选举(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

(3)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3.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变通变通:请求移送: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

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四、回避(与立案管辖结合考选择)1.有因回避:身份特殊、经济利益、先入为主(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回避理由:“参与过”:最高法《解释》第25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高检院《规则》第30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被审查者审查与决定者审判人员本法院院长法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人员本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侦查人员本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书记员/记录人所属机关的负责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所处阶段主持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聘请或指派机关的负责人申请复议:申请驳回有权复议一次,但非有因回避理由当庭驳回不得复议(驳回后复议主体: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如同意回避被申请回避人也可复议回避效力:在做出决定前应停止,例外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可不停止侦查五、辩护与代理1.法律援助辩护:(1)被告人存在法定特殊情形;(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法定特殊情形a.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申请指派援助b. 盲、聋、哑人c.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d. 未成年人法定指派援助e.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二)对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1)范围限制“可以”+“排除”+ “可以”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追诉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追诉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利益冲突限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五)辩护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必考!!!!!!!!!!!!!!!!)(1)职务保障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阅卷权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法、检许可,也可以(3)会见、通信权(在押或监视居住)律师自担任本案辩护人起三类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须经许可。

其他辩护人审查起诉之日起须经许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两证一函,及时安排(在押);三种案件,须经许可(侦查期间)。

了解案情,提供咨询;移诉之后,核实证据。

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取证对象条件方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经检、法许可,并且经取证对象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证人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5)表达意见权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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