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2020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
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
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五、犯罪主观与事实认识错误(一)犯罪主观1、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不要求有认识。
【例: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求认识到是幼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是犯罪所得。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且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且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违反了社会规则,意外事件一般遵守了社会规则。
(二)事实认识错误1、故意犯罪中才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纯过失犯罪中没有。
【例:猎人甲以为草丛里是兔子,便开枪,实际上打中人致其死亡,这就是一个纯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2、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1)区分技巧:预想的犯罪对象是否出现,出现了为打击错误,未出现为对象错误;错误的时间是一开始还是中途(隔离犯),一开始就错为对象错误,中途错为打击错误。
(2)处理: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一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指的是实行行为的错误,不包含预备行为。
【例:打电话诈骗,拨错了号码(预备行为),不是打击错误。
】3、事前故意:实际结果比想像中发生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4、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刑法1——公考笔记

刑法第一章、刑法的概述一、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也表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
“罪”是指罪行、“责”是指责任、“刑”是指刑罚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①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或结果地②属人管辖权(中国人在国外犯罪)(1)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③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1)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注意】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④普遍管辖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海盗、劫持航空器)(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1997 年10 月1 日(旧刑法:1979)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针对的是尚未判决的案件,判完的案件不涉及溯及力)【注意】①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用新法②只有当一个人的犯罪在新法之前、判决在新法之后,即犯罪和判决之间有一部新法的产生,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第二章、犯罪的概述一、犯罪的特征①刑事违法性②法益侵害性③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的构成(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年满 16 周岁;(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3)醉酒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不满 14 周岁的人(含14周岁生日当天)(2)精神病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姑姑强抢,饭放抱头”)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十四十八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注意】只有已满 75 周岁的人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他几类人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单位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负责人+单位2.单罚制——负责人(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①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③意外事件(不可能、不应当预见)(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抽象)【注意】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而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偷越国境)(四)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2024法考刑法笔记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供参考: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三、刑罚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罚措施,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等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四、常见犯罪类型及认定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3. 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五、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犯罪构成、刑罚裁量以及犯罪类型等问题,加深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六、复习建议1. 熟悉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犯罪构成和刑罚制度。
2. 掌握常见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具体案例。
3. 多做练习题和模拟题,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4. 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以上是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内容,希望对备考者有所帮助。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025.罪过的基本原理以及故意、过失之间的关系1.罪过的基本原理(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①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②同一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复合罪过。
(2)任何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即要求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3)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认识内容不同,意志因素也不同。
(4)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5)犯罪过失表明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内容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6)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实行行为(故意犯罪预备除外)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2.故意与过失的关系(1)观点一:对立关系。
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2)观点二:位阶关系。
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观点二是当前理论界的通说。
按照该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则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025:1.关于罪过,下列情形选项是正确的?A.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B.“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的“法律”仅指刑法C.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都是反对结果的发生D.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与其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评价的一致性2.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法证明行为人引发的火灾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成立犯罪B.对于强奸妇女的违法事实,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仅具有过失心理联系,但因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而无罪C.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只要证明其认识到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实施该行为,就应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15万元经济损失、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济损失,即使按照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3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答案:1.ABCD。
刑法第七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分标准: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 标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区分标准: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包括: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 主要区别。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 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 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是犯 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谓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 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 止犯罪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2)抑止犯 罪行为的原因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 因。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根本区别所在。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 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构成要件:故意(讲义笔记)

一、故意的含义第 14 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包括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方面的内容(一) 认识要素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
例如,奸淫幼女行为,行为人必须对幼女的年龄有明知,否则可能就不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对客观要素的认识只需要有概括性的明知,不需要有非常具体的认识。
例如成立贩卖毒品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毒品的具体种类。
无论是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都是认识要素中的内容。
①.对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由于一般只涉及纯粹的事实问题,所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时,采取的是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标准。
②.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由于既存在事实,又存在价值判断,所以在认定故意时,应当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有所区别。
③.要注意区分事实和评价,一个事实的规范属性,不是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而是由规范决定的。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有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 这三类。
其中都要注意区分对事实的认识和对评价的认识。
构成要件:故意2023-02-0122:16①.对事实的认识是一种事实认识,如果产生错误认识,是会影响故意成立的。
②.对评价的认识则是一种评价认识,如果产生错误认识,那就属于评价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对于评价性内容,应当按照一般人观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只要一般人存在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认识。
③.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否定故意,对评价的认识错误不能否定故意。
比较复杂的是结果加重犯在结果加重犯中,一般认为加重结果不属于需要认识的内容,具备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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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中止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一、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实际上指故意犯罪的结果,分为完成(既遂)和未遂(预备、未遂、中止)。
过失和间接故意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有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
二、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预备行为不在刑法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为了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和便利的行为。
盗枪杀人,对于盗窃枪支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杀人而言是预备行为,若杀人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若杀人行为还未开始,只能定一个高度行为,盗窃枪支罪,以既遂论处,想杀人作为盗枪的动机来考虑,不需要再定故意杀人罪。
三、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
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1、结果犯: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2、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
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
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
脱逃罪,以逃离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国境罪,越国境即既遂;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成,即既遂;诬告陷害罪,告发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多环节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买的妇女,未卖出也既遂;绑架罪,行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开始勒索财物,仍属既遂;贩毒罪,买了尚未卖,既遂;奸淫幼女罪,接触说,不是强奸的插入说。
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4、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立即宣告既遂。
没有未遂。
如:教唆煽动型犯罪,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故意犯罪形态特征比较处理说明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 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难点)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 不能犯未遂:(可参见认识错误)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4. 犯罪未遂后的,是犯罪中止。
不是既遂的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例如,杀人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6. 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四、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例如:两人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此应当为犯罪预备,因为他们还未暴力危胁、恐吓,若拿刀喊都别动时,构成未遂;四人持刀抢劫出租车,被司机怀疑,开到检查站,警察询问则知是要抢劫,因此是抢劫的预备,不应为未遂;甲去乙家杀人,在路上肚子疼,没有去成,是为犯罪预备。
(一)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
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
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着手例子:如举枪杀人,举枪是着手;刀杀,举刀要杀是着手,提刀跟踪是预备;毒杀投毒是着手,买药、寻找投放的时机和地点是准备行为;盗窃,在手伸出正要偷是着手,若踩点是预备;入室盗窃,开始扭门撬所是着手;柜台展示的东东,伸手接近是着手;超市出收银台是既遂。
两人商量第二天劫机,仿真手枪、机票都买了,晚上一人投案自首,另一人被抓,则另一人是预备犯,留下的问题是投案自首者算什么?犯罪中止(二)犯罪预备与犯意的表示犯意,没有外在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剥夺生命,而为杀人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跟踪守候等,就是预备行为。
实质的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法益。
例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
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
再如,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秘密窃取;而此前“踩点”、练习扒窃技能、准备工具,属于预备行为。
抢劫的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取财;在此前,蹲点守候、尾随、接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
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2个实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2个罪:(1)盗窃枪支罪;;(2)故意杀人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
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
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
“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五、犯罪未遂(重点)(一)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区别(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违反真实意愿①某种使犯罪分子认为客观上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例:某甲在盗窃,听到楼下有警车的声音,就跑了,实际上是救护车的声音。
②某种情况致使犯罪人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不可能实现犯罪的结果③行为已经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总结: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和犯罪人自己的原因(2)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例:盗窃、抢劫、强奸时遇到熟人放弃的,理论上是中止。
因为这不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二)类型1、实行终了的和实行未终了的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杀人掩埋后人没死,则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撬保险柜,开后无钱,实行终了的未遂,未撬开,则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投毒后,被害人把杯里的水倒掉,为能犯的未遂(1)不能犯未遂的类型(认识错误)①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例:把稻草人当作人开枪射击;误以为尸体而实施的枪杀行为;偷银行的钞票,结果是红纸。
②手段不能犯例:误将白糖当作毒药而下毒。
(2)迷信犯,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例:有人认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就用盐水杀人。
迷信和愚昧犯不处罚(三)未遂的刑事责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犯罪中止消极中止,实行行为未终了;积极中止,实行行为终了(一)中止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和实行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既遂以后原则上无中止,危险犯是例外;犯罪既遂后归还原物,酌定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不成立中止。
既遂后不存在未完成,危险犯消除危险,是中止,属于特殊情况。
甲某正在用菜刀砍杀妻子乙某时,被邻居阻止,并夺下刀子。
事后,在邻居的批评、指责下,随同邻居一起将乙某送医院抢救。
乙某没有死亡。
因为甲某故意杀人罪已经未遂,所以事后的参与抢救行为不认为是中止;男朋友杀女朋友,约至悬崖,推下,结果看女朋友未伤(悬崖下有其它单位堆放的松土),自己走掉。
不是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只说明其态度尚好。
犯罪行为告一段落归于未遂,自动放弃可以重复加害行为的是例外,假如自动放弃可以重复加害行为的以中止论,是对前面犯罪行为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补充。
若甲杀乙,打一枪后改变主意,可以成立中止,关键是自己中止,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因被害人哀求中止,还是成立中止。
2、中止自动性不是因外界不可阻碍力量放弃。
典型,因害怕而停止,属于中止。
例如,甲走杀乙的路上看见警察,则因害怕而放弃,是中止;某妇女投毒水缸害婆婆,因怕神的报应而打破水缸,成立中止。
因错觉、错误、生理缺陷通常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盗窃时因风吹草动而逃走,是未遂不是中止;如杀人时产生癫痫。
①认为可能实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
能否既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
例:甲投毒杀乙,但投毒后心生怜悯,又把乙送到医院,但其实他不把乙送到医院乙也不会死亡,因为药已过期,毒性不至于毒死乙。
那甲也是中止。
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惧怕刑法的处罚,也可视为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
4、中止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
例:某甲在某乙的水里投毒,行为已经终了,要达到中止,如果某乙还没有喝水,就要把水倒掉;如果某乙已经喝了,应该送到医院抢救,如果某乙没有死亡,那么某甲就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某乙喝水以后,某甲害怕不去抢救,但希望他没事,最后某乙因第三人救助而得救,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