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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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刑法一、绪论1、刑法特征:⑴广泛⑵专门⑶严厉⑷补充保障[内容①法定化②明确化③合理化体现:立法、司法]⑵适用平等[定罪、量刑、内容①行为结果②主观恶意再犯危险]二、概念[必须行为;具有危害性]②触犯刑律[刑事违法性]③应受罚三、构成[成立一罪数罪此罪彼罪]②贯彻法制保障法益惩罚③理论核心理论体系9、犯罪构成种类:①基本构成[分则规定];修正构成[基本上补充,共同帮助等]②标准[普通];派生[加重减轻][社会总体]⑵同类⑶直接[简单,一罪一利;复杂,一罪多利]12、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⑴有特殊义务[法律定;职务业务;地位行为产生;先行为]⑵能够履行⑶不履行造成危害①前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是不作为②后不作为构成法定作为的犯罪[此果他因]③必然④复杂]②意志因素[积极追求;一放任发展]③是否发生具有不同意义[直接未发生追究预备或未遂][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否定积极避免;20、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①都没有预见②是否应当预见21、犯罪动机与目的关系:①动机是追求目的原因,目的是对结果的态度②脱离结果态度难以确定动机③现象看都是对象错,但对象错是主观错误,而打击错是行为本身造成;四、犯罪停止形态处罚:可以从减免【2011】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实施分则规定犯罪即使是预备也是实行。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①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②能犯不能犯[工具、对象]①犯常识性错误②预定实施行为与实际行为一致(不处罚)[预备-既遂期间]②自动性[放]【2012】33、中止分类及意义:预备、实行;意义:①合理评价②成立中止要求存在差别处罚:未损应免;损应减五、共同犯罪[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配合,构成一行[对性质有相同心态;有意思联络][必要:对象犯、众多犯]②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过程中] ]特殊共犯[有组织共犯或犯罪集团]39、共同犯罪人种类及责任:①主犯[首要按全部,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②从犯[应当从减免]③胁从犯[应当减免]④教唆犯[按作用罚;被教唆未犯可从减;18从重]40、主犯与首要分子区别:①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②首要分子:集团犯或聚从犯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③集团犯首要份子都是主犯,聚众犯首要份子未必是主犯;共犯中未必有主犯;诱骗、劝说、【2004】43、共犯与停止形态:①共同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②复杂共犯[教唆:实行既遂按实行,未遂按教唆未遂]44、共犯中止条件:①必须有效②效力仅及本人③缺乏有效不能单独中止,但可认定从犯六、罪数45、罪数确定标准:①行为说②法益③意思④构成要件46、法条竞合及处罚:同时触犯存竞争关系法条(内容存在重复)的数个数条①特别优一般②有规定从规特征:①一个类型:持有型、不作为型、人身自由;意义后果:①时效②防卫时机③加入共犯认定48、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数名;从重处罚;49、结果加重犯:标准犯罪构成之外结果,规定较重刑法;①造成额外结果②规定较重刑罚③有罪过50、结合犯及特征:两个独立罪名据刑法明文规定为一新罪:①分别构成他罪②结合成一新罪③明文规定51、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同种犯为目的,即使实施数个同种犯罪,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罚;52、连续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连续多次实施触犯同一罪名①数行为②连续性③同一或概括故意④相同罪名;意义:追诉;朔及力;多数加重;一罪处罚。

刑法总则笔记(含页码)

刑法总则笔记(含页码)

刑法学总则笔记1刑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根据其意志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⑶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的有力武器和重要工具。

⑷刑法的法律性质~①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⑸刑法的制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⑹刑法的任务~刑法目的之展开,根据《刑法》2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有财产;③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④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⑺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②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定刑和量刑的规范体系;③附则~略;④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体现总则,二者相辅相成。

2刑法解释: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按解释效力分为:⑴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刑法含义。

包括:①用刑法条文解释有关刑法术语;②在法律起草或修订说明中的国家立法机关解释;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的歧义解释。

⑵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检察院)解释刑法含义,若发生原则性解释歧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⑶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无法律约束力地解释刑法含义。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完整版刑法期末笔记

完整版刑法期末笔记

刑法期末笔记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特征:1.恣意性2.干涉性3.身份性4.残酷性刑法客观主义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2.费尔巴哈“刑法学之父”——心理强制说3.康德——等量报应论4.黑格尔——否定之否定刑法主观主义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2.菲利3.李斯特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简述题1.古典犯罪体系、新古典犯罪体系和目的论犯罪体系1.古典犯罪论体系由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贝林所提出。

特点:构成要件具有形式的意义,构成要件、违法性都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故意属于责任要素,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在责任论问题上,需要坚持心理责任论;在自然主义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对构成要件进行客观叙述性,规范地限制违法性的界限,对罪责进行主观叙述性理解。

心理责任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基于心理关系不同,将责任分为故意与过失,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之外,还具有故意、过失时,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占据统治地位。

2.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以麦耶、麦兹格为代表。

在不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基本构造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违法性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客观的,责任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由主观要素构成,期待可能性、免责的紧急避险的成立,都取决于外部的客观条件(规范责任论)。

所以,构成要件中存在着规范性要素,如盗窃罪中财物的他人性,伪证罪中证言的虚假性,同行为本身无关,而同行为的性质有关,须有人的价值判断予以认定。

规范责任论:在心理事实的基础上,引入了规范评价因素(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注重规范评价在责任中的决定意义。

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只有在这种场合下,才能考虑责任非难。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年刑法-宝藏口诀记忆1事实认知错误的处理能定既遂定既遂,否则过失加遂2违法阻却事由防卫避险和承诺,违法阻却没做错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重大限度重大4自杀问题你买毒药我来吃,帮助自杀本无事。

灌我毒药要坐牢,我方承诺并无效。

亲子夫妻需要救,否则不作为伺候。

5责任阻却事由精神病人小孩砸,责任阻却扔违法。

6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流落异乡没饭恰,只能重婚二次嫁。

为保性命把人杀,偷完东西卖或砸。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突发恶疾丧能力,一次过失后故意。

8特点因果流程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9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继承,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10法条竞合的罪名认定主观客观都符合,特别罪名不用说。

主观客观站两队,包容评价定轻罪。

11转化犯逼供取证打囚犯,聚众斗殴多人干。

致人死亡转杀人,人多定罪要区分。

12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运人和运毒,敢把公务妨。

13中国刑种管制本质家里蹲,限制结社和言论。

拘役最高半年期,酌情给钱一抵一。

不死孕妇未成年,老人免死附条件。

死缓放在死刑里,两年考验变无期。

14社区矫正的适用管制缓刑假监外,禁止令占前两块。

15自首和立功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立功说他人罪行,代劳职务都不行。

16限制加重数罪并罚,不要相加,上限取和,下限取大。

17数罪并罚新罪减后并,漏罪并后减,遇缓刑假释,减去狱中年。

18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缓刑只能轻罪有,排除累犯集团首。

减刑最多减一半,无期有期拘役管。

假释适用有和无,累犯10年被排除。

19罪状简单一眼见,叙明碎碎念,引证看刑法,空白看其他。

20虚构他人绑架的事实取得财务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21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完整word版)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刑法分则笔记整理(第一、二、四、五章)by张添柱

刑法分论笔记整理授课老师:徐久生笔记使用说明:1、本笔记依据徐久生老师课件体例、内容,参考曲新久主编刑法学教材(第四版)、高铭暄和马克昌(已故武大教授)主编刑法学教材(第三版),配合指南针司考法律法规汇编整理终得。

2、整理体例分章前概述、法条附录、主体内容三部分,其中主体内容又分为犯罪构成说明和相关说明两部分。

章前概述主要说明本章罪一般性的特征、本章类罪名概念简述、必要法条附录;法条附录之条文为最新修订,以备学习时查验,条文前罪名系司法解释规定罪名,以助记忆;犯罪构成说明采“四要件”体系,注意章内、节内罪名构成多系相似(特别是客体要件),但请注意细微区别;相关说明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数问题、既未遂标准、必要补充说明等问题。

3、基于参考资料版本所限,也不乏本人疏忽错漏之处,存在错误、疏漏等力所不逮者,还望不吝赐教、指摘。

4、本人并非权威,所以诸多因素导致本资料可能存在诸多偏颇之处,仅供参考,盲目迷信者后果自负哦亲。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3)一、叛逃罪 (3)二、间谍罪 (3)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4)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一、放火罪 (4)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5)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四、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5第二节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6)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6)第三节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6)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二、劫持航空器罪 (7)第四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7)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7)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8)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8)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 (8)第五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 (9)一、交通肇事罪 (9)二、危险驾驶罪 (10)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10)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1)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11)一、故意杀人罪 (11)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2)三、故意伤害罪 (12)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3)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3)一、强奸罪 (13)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4)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5)一、非法拘禁罪 (15)二、绑架罪 (16)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6)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8)五、诬告陷害罪 (18)六、强迫劳动罪 (19)七、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9)第四节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20)一、侮辱罪 (20)二、诽谤罪 (20)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略) (20)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20)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二、重婚罪 (21)三、虐待罪 (21)四、遗弃罪 (22)五、拐骗儿童罪 (22)六、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2)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23)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23)第二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27)第三节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29)第四节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32)刑法分论笔记整理授课老师:徐久生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有罪名12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完备)法硕考研刑法学笔记

写在前面的话:为 广大法硕考生 编写一份专业课备考笔记,一直是我的一个梦想。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机会实现。

最近单位的工作不多,便把笔记本带着,躲在存放器材的小房间里,基本算是完成了这份刑法笔记。

我尽量压缩页数,如果使用fine print软件再双面打印的话,也就8页,可以随身携带。

希望能给考生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经常光临知识宝库考研社区法硕版/forumdisplay.php?fid=13。

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给我留言,便于在制作其他科目笔记时改进。

----------Richard311第一部分 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对象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要严厉的多(三)刑法之机能(分析上没有,但补充以加深理解)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

(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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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7、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共性还是个性要素)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第三讲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1概念: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2.注意事项: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放、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这里的实行犯也包括间接正犯。

(二)不真正身份犯1概念: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2.几种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需要总结补充)二、单位(一)主体资格1概念: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人资格。

(怎样认定)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论,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4.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5.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下列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与成员的关系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单位实施了,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注意】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能否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不能,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4.单位被撤销或变更:(1)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需要做题验证)(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1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

2.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利益均沾。

如果是为单位特定少数人员谋取非法利益,则属于自然人犯罪。

(四)主观要件1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该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形成的。

2.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五)分类1纯正的单位犯罪: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章(跟分则结合加深)另外还有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指只有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行贿罪、受贿罪;金融诈骗罪中有三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待分则加深)(六)处罚1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单位犯罪,以双罚为原则,以单罚为例外。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没收财产。

第四讲行为(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也能构成犯罪)一、实行行为(一)形式要件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即,行为必须符合某个犯罪的行为类型。

这是一种类型性要求。

(二)实质要件1危害行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制造危险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

2、注意:1)日常生活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制造实质危险。

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实质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2)被害人自陷风险。

行为人对法益没有制造现实、直接危险,但提供了一定可能条件。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并有控制消除能力,但自愿陷入这种危险,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三)分类1实行行为从主观角度可以分为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和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2.所谓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指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而不应包括仅具有抽象的、非常轻微的危险的行为。

2.当然在谈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必要谈其预备行为。

因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概念划分是针对故意犯罪的发展形态而言的。

二、不作为犯的概念(一)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1.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违法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3.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4.不作为犯的分类: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真正作为犯只有由刑法明文规定。

2)不真正不作为犯: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但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注意】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问题(真正不作为犯不存在)。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虽然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好的,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如果是义务性规范,不履行就是不作为,该罪就是真正不作为犯。

至于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所不问。

2.义务性规范的判断:判断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应以核心行为为对象来判断。

3..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既可以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概念: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罪名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当由不作为构成时,方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2.作为的成立条件:第一,行为是积极举动,不是静止不动。

第二,该行为具有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类型特征。

3.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具有作为义务却不履行。

【注意1】不要将先行行为当作不作为。

【注意2】判断顺序: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再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注意3】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结合:有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成立的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1.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2.三个方面,1)危险源;2)特定关系;3)特定领域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即,行为必须符合某个犯罪的行为类型。

这是一种类型性要求。

(1)危险源: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常考情形1)排除犯罪是由:A、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特殊,产生。

B、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立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C、一般情况下,法令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2)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可以成立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

A、过失犯罪。

B、故意犯罪(2)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A、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B、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C、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D、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3)特定领域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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