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工资
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法条

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法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足额、及时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支付的工资或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劳动者每天工资的百分之二的赔偿金;
(二)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按应当缴纳的数额给予劳动者每日工资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的法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其中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十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账单等,便于调解和处理。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问题,避免日积月累,引发更大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劳务合同纠纷比较多见,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在缔约时注重详细约定特别是在薪资方面的条款,切勿粗心大意。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引言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旨在规范劳务关系、明确责任与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劳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深入探讨。
摘要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主要包括拖欠工资、违约责任、争议索赔等方面。
这些案由涉及到劳务双方的合同履行义务与权利,当发生分歧或违约行为时,将引发纠纷。
一、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之一。
劳务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业主不支付工程款项、总承包商支付不及时等,劳务人员的工资常常存在被拖欠的情况。
当工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时,劳务人员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中各方有责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是双方履约的关键,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支付报酬,将引发纠纷。
例如,劳务人员未按时到岗工作、未完成约定的劳务内容,或业主未按时支付报酬等。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劳务方还是业主方都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补偿。
三、争议索赔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争议。
劳务人员可能认为业主方没有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或材料,导致劳务无法按时完成;业主方可能认为劳务方提供的劳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这些争议可能触发索赔行为,双方会就索赔金额及责任进行争议,并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来解决。
四、其他案由除了上述案由之外,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
例如,工伤事故引发的责任争议,劳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以及合同条款解释等。
这些案由常常因个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结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主要包括拖欠工资、违约责任、争议索赔及其他方面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合同的履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各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并在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和合作,以最大程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劳务合同欠工资代理词

您好!我代表原告XXX(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欠工资纠纷一事,向贵院提起诉讼,现提交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按月支付。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支付原告工资,但自2020年3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原告工资,至今已拖欠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20000元;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代理词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拖欠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预交诉讼费用。
原告已预交了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2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劳务合同纠纷_调解结案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王某雇佣李某为其家庭农场从事农作物种植及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王某应支付李某每月工资5000元,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王某拖欠了李某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5000元。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在了解情况后,法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解:1. 明确法律依据。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告知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2. 分析双方诉求。
法官分析了李某的诉求是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而王某的诉求是希望与李某协商解决纠纷。
3. 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
法官建议王某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尽快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做好被告王某的思想工作。
法官从王某的经济状况出发,引导其认识到拖欠工资的不妥之处,鼓励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调解结果: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在一个月内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15000元。
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案件点评: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调解在解决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作用,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点评:1. 调解是解决劳务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
通过调解,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为调解提供有力支持。
3. 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注重法律宣传,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精选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精选是关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
以下是一些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工资未支付某公司雇佣了小王作为兼职劳务员工,根据劳务合同,小王每天工作8小时,时薪为50元。
然而,在小王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拖欠了小王一个月的工资。
小王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申诉。
解决方案:1. 小王可以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合法性。
2. 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过程中,小王可以提出请求支付未支付工资,加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
3. 如果调解未果,小王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张先生每月工作22天,工资为每天300元。
然而,公司在张先生第二个月就违反合同约定,将张先生工作天数减少到15天,工资也只支付了按照减少后的天数计算的工资。
解决方案:1. 张先生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整的工资,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工作记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
2. 张先生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解决纠纷并达成共识。
3. 如果协商失败,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支付完整的工资,并补偿相应的违约金。
4. 张先生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解雇违约小李在某公司担任售货员,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务合同。
然而,在小李工作了一年后,公司突然解雇了小李,理由是公司业务调整。
小李认为公司解雇违反了劳务合同约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申诉。
解决方案:1. 小李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解雇通知和公司的业务调整说明等,以证明公司的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务合同。
2. 小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偿自己的损失。
3. 在劳动仲裁机构调解过程中,小李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4. 如果调解不成功,小李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纠纷常见问题

劳务纠纷常见问题劳务纠纷常见问题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是最常见的劳务纠纷之一。
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时,就可能引发此类纠纷。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形式,但在劳务关系中,书面劳动合同更为常见且更具法律效力。
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引发关于合同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在劳务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当一方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可能会引发纠纷。
4.加班费和工作时间的争议: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加班费和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
当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或违反法定工作时间时,可能会引发此类纠纷。
5.工伤赔偿问题: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但是,关于工伤的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双方可能会产生争议。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当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争议:用人单位通常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
当劳动者违反这些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如罚款、解雇等。
但劳动者可能认为这些规章制度不合理或处罚过重,从而引发纠纷。
8.劳务派遣问题: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
当其中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侵犯他方权益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以上是劳务纠纷的一些常见问题,但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劳务合同代理词

我受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拖欠工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在此,我代表原告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词:一、案件事实原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支付原告工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X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在被告公司工作,但被告自XXXX年XX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二、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1. 被告自XXXX年XX月起,累计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XXXX元。
2. 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下,仅支付部分工资,但仍有大量工资未支付。
3. 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XXXX元。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XXXX元。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代理词总结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为此,我代表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代表原告郑重声明,以上代理词内容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敬请法院审理!原告代理人:XXXX年XX月XX日。
劳务合同欠薪代理词

我代表原告(农民工姓名)就其与被告(欠薪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欠薪纠纷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情概述原告(农民工姓名)于(具体时间)与被告(欠薪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合同期限为(具体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具体金额)。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原告工资。
现原告因工资问题生活陷入困境,特委托本代理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明确了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事项。
(2)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
(3)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工资。
2.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工资,表明其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具体金额)。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
四、结语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原告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被告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代理人坚信,在贵院的公正审理下,原告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保障。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敬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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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工资
篇一:劳动合同应该几份_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应该几份_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正在求职中的小伙伴知道劳动合同应该几份吗?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呢?别着急,下面就听简历模板小编来给你讲一讲吧~
关键词:劳动合同应该几份,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1、没有劳动合同发生薪资纠纷时,公司是否会履行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发生薪资纠纷或者工伤,也应当由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2、劳动合同应该一式几份?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少应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
有些省市还有劳动合同鉴证或者用工机构也需要一份,那就签署一式三份。
按照中国的惯例,劳动合同应当盖章。
至于在已经盖章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仅有签字的,一定要注意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如果是其他人签字,还需要
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行。
有些公司比较大,公章很难拿出,因此一般都盖人事章或者合同章。
理论上来说,这是有瑕疵的。
不过如果所有员工的合同都是这样处理的,若发生纠纷,公司也不会否定用章的效力。
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这样的做法需要有所注意。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应该几份,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啦~
劳动合同应该几份_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http:///knowledge/articles/577e1f210cf254e265e0017c 篇二: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_拖欠工资
民事起诉状原告:张 ## ,女, 19## 年 6 月 3 日出生,汉族。
住**市## 区## 路56 号。
身份证号:4101##19##0603106X 。
被告:**
## 有限公司。
地址:**市 ##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 ## 字【 XX 】 27 号文件《关于解除张 ## 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XX 年 9 月 26 日至同年
11 月 10 日拖欠工资 1337 元;同时支付相应数额之25% 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 17271 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 ## 从XX 年 8 月至今一直在被告** ## 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
XX 年 9 月 3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XX 年 10 月 1 日起至 XX 年 9 月 30 日止,原告仍然是销售岗位,但该合同并未依法明确原告的工作地点。
作为一名老员工,原告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然而被告于 XX 年 9 月 15 日至 21 日,以公司质量部缺人为由,强行将原告调往质量部。
在原告去质量部报到之前,被告又于 9 月 22 日,要求原告到公司车间上班,因原告对生产工艺完全不了解,根本**法完成车间工作,便回绝了被告的**理要求。
篇三:劳动争议分公司拖欠工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劳动争议分公司拖欠工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12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工作,并被收取押金200元。
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XX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欠付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安排年休假。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及加付赔偿金元、XX年1月
1日至XX年10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元、XX年9月及10
月工资元及加付赔偿金元;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被告远大公司及远大西南分公司辩称,原告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原告在XX 年9月及10月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况。
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押金200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工作。
XX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XX年12月20日至XX年12月19日,原告岗位为工程经理。
XX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
XX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公司拖欠本人XX年9月的工资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XX年10月30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收到该通知。
原告XX年月平均工资为1220元,原告XX 年月平均工资为4685元,原告XX年月平均工资为元,原告XX年月平均工资为元,原告XX年、XX年月平均工资为元。
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向原告发放XX年9月、10月的工资。
XX年11月4日,原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告
远大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及加付赔偿金元、XX年1月1日至XX年10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元、XX年9月及10月工资元及加付赔偿金元;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XX年2月25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XX)第235号仲裁裁决:一、被告远大公司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元并退还押金200元;二、被告远大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欠付工资。
二被告认为原告在XX年9月、10月未提供劳动,其未向原告发放上述两月工资合法,法院认为,因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XX年9月、10月的工资元(元/月×2个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欠发工资,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远大西南分
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即XX年1月1日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XX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元(元/月×6个月)。
对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安排了原告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向原告支付XX年1月1日至原告主张的XX年10月29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1220元/月÷天×5天×20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4685元/月÷天×10天×20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元/月÷天×10天×20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元/月÷天×10天×20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元/月÷天×10天×20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元/月÷天×((302天÷365天)×10天)×200%)},共计元。
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退还押金200元,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退还其押金2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欠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因未经过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法院对原告上述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