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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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立法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入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

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

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子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维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盡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实际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夫妻共同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包括接受遗赠)的财产、双方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二是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经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四年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牟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均车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③。

上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仅我围过宽,而且许多内容也有违法理和常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但新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反思现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更科学、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couple personal unique property system, to build a common system of marriage procee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coexistence of three systems, the couple individ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bound to the new situatio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New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established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form of ownership, social and family property relations has occurred great changes, family and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complicat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2001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remained exposed too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defects. This resul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other issues, the long run, detrimental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family, and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necessary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ory,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system, proposed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mprehensiv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ncrete idea, more scientific marital property, th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more maneuverability and better adjust the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目录引言 (4)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4)(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4)(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5)(一)对法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5)1.仍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5)2.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种类较为齐全 (5)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5)2.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相辅相成 (6)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6)(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的不足之处 (6)1.缺乏通则性规定 (6)2.立法体例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6)3.缺乏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6)(二)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7)1.法定夫妻财产制缺陷 (7)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 (8)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9)(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构想 (9)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9)2.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9)3.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式 (9)(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9)1.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 (9)2.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10)3.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10)4.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0)(三)完善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0)1.增加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解释 (10)2.孽息归属的明确 (10)3.奖金归属的规定 (10)五、结论 (11)引言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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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其中以法定财产制度占主流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家庭财产从各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生活。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1](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5]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合法约定夫妻财产范围。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规定《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虽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但对外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则是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常见的家庭财产款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以明确规定。

随着公众投资理念的增强,投资性收益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特别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因受时代的多重制约,《婚姻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不足的地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但我们仍应该看到其存在着法律的局限性。

(一)家庭财产的多元化及其认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

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

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意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践中有许多夫妻间的财产权利的归属没有法律依据,对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3]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处于主流地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

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果男女仅为夫妻关系,但为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依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如不是为了日常生活,进行处分时,应协商一致,否则处分行为无效,由此行为损害共同财产的,损害人应以个人财产补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

对外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疏漏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有效要件未予明文规定,仍然存在疏漏。

在解释上,夫妻财产约定既是一种身份财产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婚姻法也未明确规定欠缺书面形式的效力问题,因而导致解释上的歧义。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而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未予规定。

还有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责任规定也不够全面。

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实践中引发了不少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式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或使夫妻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各国的法律制定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3条,其内容概括、简单,远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

[4]因此,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8条也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23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不同时期夫妻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尤其是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从而影响了夫妻财产制的实质内容。

男女平等,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平等的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关系中有着平等的地位,对各自的财产有着合法的权利,可以自主约定婚后财产是归于共有或者各自持有。

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欲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夫妻双方或一方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项规定不利于夫或妻一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起到公示的效力,用以对抗第三人。

(二)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肯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更是越来越新。

基于现在的家庭财产中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呈现出财产构成多元化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5]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却仍以法定财产制占支配地位,对约定财产制的要件、内容、方式和效力的规定未予明文规定。

在新形势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对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1]周玉辉.新时代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2]王殿禄.婚后哪些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兼评第五条[j].天津人大,2011,(12)[3]陈昭.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j].法学杂志,2010,(12).[4]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论坛,2011,(2).[5]潘肖肖.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8).[作者简介]王利利,女,福建泉州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周伯煌,男,浙江诸暨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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