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事件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婚姻法》。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 财产归属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属个人财产。
2. 同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同等分割。
3. 特殊财产原则: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各自承担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以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和以一方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共同财产。
4. 公证原则:离婚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个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其中,同等分割原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则。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时,需要尽量遵循同等分割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1. 协议分割法协议分割法是指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自行处理各自的财产。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律师协助,以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分割法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且财产来源比较明确的情况。
2. 司法裁决法司法裁决法是指在法院的裁决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可以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纠纷。
但是,由于司法裁决的过程通常比较长,且需要律师和金钱的支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3. 公证分割法公证分割法是指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
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离婚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公证分割法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通常需要律师协助。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而随着离婚的增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婚姻法》和《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离婚法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一、离婚财产的概念离婚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增值部分。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如个人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
婚后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房屋、汽车、存款等。
增值部分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新离婚法中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平等分享、保护婚姻期间贡献、保护无过错方和公平合理原则。
1. 平等分享原则平等分享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平等分享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当均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婚姻期间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婚姻关系中所作出的贡献,合理分配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主妇的角色,照顾家庭和子女,那么他或她应当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3. 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违反婚姻法律规定,导致离婚,那么他或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财产分配方面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应当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在新离婚法实施后,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合同5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合同5篇篇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财产分割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事宜进行约定,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分割原则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分割方式:双方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3.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财产清单及分割方案1. 房产:(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双方协商由甲方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归乙方所有。
2. 车辆:(1)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元。
(2)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车辆,归乙方所有。
3. 存款与投资:(1)夫妻双方共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占一半。
(2)投资在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份,双方协商由甲方持有,甲方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元。
4. 其他财产:(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明其他财产,并明确分割方案)四、债权债务处理1. 夫妻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共同承担。
2. 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作者:段彬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6期【摘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
本文紧紧围绕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大胆探索。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离婚不仅终止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同时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离婚时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种类繁多、来源复杂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财产构成出现了新情况,财产价值日益增大,夫妻财产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简单生活资料及简单生产工具的状况,不动产及生产资料大大增加,价值已由以往的数百元、数千元变为今天的数十万元乃至数以亿计,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价值巨大的个人财富。
妇女普遍就业,其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基本上改变了经济上依赖丈夫的被动局面。
[1]这一切为夫妻在财产权利上的平等,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也使得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
不仅如此,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二、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夫妻财产范围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是财产和债务的总和。
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和劳把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是财产的总和,消极财产是债务和负担。
[2]分割夫妻财产,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应该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除开遗嘱或赠予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王建平.民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6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
7梁彗星.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数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她们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结果是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导致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传统上认为合理的严格均等分割理论,体现了男女两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服从婚姻的本质。④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其次还将由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间互相帮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⑤二、当前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对财产享有权利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
注释:
1王建平主编:《民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681。
2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8。
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62。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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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来源:作者: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
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
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夫妻财产制进步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立法,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及主张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契约关系。
采用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及妆奁制。
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
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和特点往往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如我国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50年代是以供给制、大锅饭为主,60年代是困难时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们的私有财产是有限的,80年代经济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也随之增加。
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时期,人们结婚时,两条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财产,不会让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已从收音机、缝纫机、自行车发展为电视机、音响、冰箱、摩托车;到9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婚前婚后财产是房子、车子、票子;从万元户、百万元户到千万元户,甚至亿万元户;从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拥有相当规模的工厂、商店、公司等。
当然,也有经济十分贫困的夫妻,但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具有前瞻性。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现行婚姻法具体和明确,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1、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2、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遗嘱、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
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
有建议对约定财产进行强制性公证;也有较多的专家认为增加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协议书公证采取自愿原则,以节约婚姻成本。
二、修正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与缺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对弱者保护原则。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通常是各占50%。
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采用了广东省公检法司近期制定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中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多数专家和公众认为引进过错(失)赔偿责任,将更有力于保护弱者,也即对离婚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修正案离婚过错赔偿责任仅限于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无过错(失)方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法国、奥地利、日本、韩国民法典采用重大过失,请求慰抚金的规定,有不少专家认为,新婚姻法应借鉴慰抚金的规定对过错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扩大到如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以保护无过错(失)一方,至少使被伤害一方及跟随生活的子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修正案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点在于规定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而现行婚姻法规定,只是“帮助”,但往往是很多情况是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形同虚设。
其次,修正案而将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后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房屋所有权转制规定引入进修正案,但明显是个缺陷。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显然没有立法根据。
其一是设置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对没有约定放弃的,就没有理由强制将所有权人的个人婚前财产转制为共有财产;其二是所有权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强制转移婚前财产没有根据;其三是个人婚前所有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应分别对待,才能体现夫妻财产制的公平原则。
也才能鼓励、提倡婚姻的双方以劳动创造财富及积累婚后财产。
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双方改建、扩大的,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价值)后,再分割夫妻双方改建、扩大的部分。
对此需解释的是,法律并不反对保护弱者,但维护弱者利益必须合法。
对妇女的保护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以保护,例如通过救济、补助方式,还可以通过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权或使用权,给无经济能力、无房居住的妇女。
保护弱者的权益。
其次,由于我国传统的习惯,男女结婚时通常是男方购置、准备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费用品,女方一般购买、准备床上用品等,显然女方财产属于易消耗的财产,因此,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考虑这一特征给以补偿,以示财产分割公平。
此外,人们结婚时,也可预先对房屋等重大生产资料协商约定。
离婚补偿的条件和方式离婚补偿的条件和方式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
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
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
证据收集方面要制定和完善证据收集方面的法律、法规。
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归纳为以下几点:1、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1)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应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2)如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3)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有单位的处理结果;(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下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对于以上点要注意证据取得的途径要合法,因为合法性也是证据的要求之一。
2、当事人要利用各级救助机构、组织,请求法律帮助,保留相关的的证据材料包括:(1)如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时要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求助,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2)被打伤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留下必要的受伤证据(病历、处方、发票等),并到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方式哪些?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
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离婚中无过错方的请求权离婚中无过错方的请求权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个体户邱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阿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
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邱某提出离婚。
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决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给女方。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一是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刑法》未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二是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例如,一对夫妻吵架,丈夫在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妻子,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而不是适用“虐待罪”;三是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所以婚姻立法者采取了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的立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