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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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0.04.10

【实施日期】1980.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

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第十条执勤人员对消防车、艇上的器材工具,要明确分工,负责检查保管。水罐车、泡沫车的执勤人员,分工保管的器材如下:

(一)班长:分水器、安全绳、氧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

(二)驾驶员:吸水管及其扳手、滤水器、异径接口、帆布水桶;

(三)一、二号员:水枪、水带、水带挂勾、泡沫枪(勾管);

(四)三、四号员:梯子、水带、水带夹、护桥、断电工具;

(五)五、六号员:梯子、水带、破拆工具、消火栓扳手、急救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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