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新版)战斗条令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进壹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壹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壹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和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和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壹,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壹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壹时间到场展开,第壹时间实施救人,第壹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壹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0.04.10【实施日期】198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令,依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总则:(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全面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指令,保持警容警纪,维护部队形象和声誉。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保持高昂的斗志,时刻保持警觉,准确判断形势,果断决策,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和装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勤战斗规范:(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加强体能训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战斗时的高效率和持久力。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发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保持严密配合和协同作战,确保战斗行动的统一和有效。
三、执勤战斗流程:(一)出勤准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迅速整理装备,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和武器,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出勤状态良好。
(二)快速反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速安全到达。
(三)现场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勤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情况报告: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完成救援任务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事态发展和救援效果。
四、执勤战斗能力提升:(一)官兵应定期参加各类训练和演练,提高战斗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武器和装备的学习和熟练操作,保证在执勤时能够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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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一、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二、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三、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四、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五、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六、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七、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八、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九、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