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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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3)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3)

现代教育的目的指向:1指向全体社会成员2指向科学知识的传播3指向劳动者和管理者知识水平的提高。

现代教育的国家化趋势:1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之中2用立法的手段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3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4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制度。

国家的教育权力:1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2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3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4涉及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并且这种国家职能正向着扩大化的趋势发展。

我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性质,对于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它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任免和罢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监督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利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和其他权利,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1990年10月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全面和统一,这就使法院的受案范围除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外,还包括了行政诉讼案件,从而扩大了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管理职能。

我国现行的教育监督体制: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包括:1权利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3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4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5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五章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五章

关于教师补贴,《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级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二)教师的其他待遇
1、教师的住房
《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二)教师的培训
1、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2、中小学教师培训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任职条件。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职务评审。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三、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
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教师资格分类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教育法学是从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

它以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规律,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本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形式为闭卷。

题型如下: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单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二、章节重点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通常含有“必须”、“有义务”、“应当”之类的词语。

如“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

授权性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4、教育法的法源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5、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

逻辑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6、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7、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律类型。

(依据考试纲领整理,供复习参照 )16、法律责任:教育法例定的法律责任是赐教育法律关系的一、名词解说主体违犯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肩负的责任,1、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 条的规定:“教是因为违犯教育法例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17、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是指法律对权益矛盾的解决。

也就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是说,当公民的权益遇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上获取自行解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决,或恳求司法机关及其余机关给与解决,实收伤害的权益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认可的成人进行获取挽救。

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18、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例、目标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量依照,而授与必定的学术称呼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示专业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域的教育工作进行人材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监察、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4、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19、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集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质生活中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齐备的教育法律法例为核心的、包含简答题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包含以下四个步骤:政法为主体,民法相当合,辅之以必需的刑法手段,并以其(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他法律手段为适合保障手段的完好的法律调控体制。

过。

(4)法律的宣布。

6、教育法系统:教育法系统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益。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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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学的含义。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边缘性,其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有哪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三)职业教育法(四)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

(五)民办教育法(六)教师法(七)经费投入法(八)终身学习法三、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rti国家制定或认可,并rti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四、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來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也称为法的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叮,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五、教育法的特性如何?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一方命,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姝性。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一)主体的多元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三)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3注重保护学校的止当利益六、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根据考试大纲整理,供复习参考)一、名词解释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依据,而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6、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7、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8、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2、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13、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学知识点范文

教育法学知识点范文

教育法学知识点范文教育法是指规范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法律体系和原则。

它主要涉及到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组织管理以及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教育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教育的目标教育法首先关注的是教育的目标。

教育的目标不仅包括知识的传授和学术成就的提升,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同时,教育法还规定了非歧视原则,要求教育机构不能以性别、种族、宗教、残疾等为由对学生进行歧视。

二、教育的内容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内容,例如国家课程标准、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等。

教育的内容应该科学合理,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

同时,教育法还要求教育内容的设计要具有多样性,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内容的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确保教育质量。

三、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教育、探究式教育和合作学习等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主动参与和自主学习。

教育法还规定了教学评估和反馈的机制,对于教学效果的评估和改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教育管理与组织教育法还涉及教育管理与组织问题。

教育管理与组织包括学校的建立、管理、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评估等。

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校的责任,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同时,教育法还规定了政府对教育的责任和监督,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

五、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职业权益等,同时也应该履行教学职责和对学生进行合理评估等义务。

学生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言论自由、隐私权等,同时也应该遵守学校和教师的规章制度和秩序。

教育法通过规定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了教育中各方的权益,保证了教育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六、教育的监督与评估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教育的监督包括政府、社会和家长对教育活动的监督,以及教育机构的自我监督。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希望同学们根据中央电大下发的《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第一章绪论1.教育法学的含义(研究对象)(4)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的概念(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教育法律现象的概念(4)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4.教育法学的特性(4)(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5.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5)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6.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5)(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法律责任。

7.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5)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又属于边缘学科。

8.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5)教育法学与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教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了自己的专门领域,发展丰富了法律科学及其体系,它具体应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去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用法律保障教育的正常发展。

因而,法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提供了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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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一、填空和选择1、了解世界最早、美国最早的、我国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是什么人编写的,书名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世界最早: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年合著的,《教育法学》;书的主旨是倡导教师在教育上的自由,由三编构成;美国最早:诺尔特和林恩于1963年编写出版的,《学校法——教师手册》;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编写的中国最早:米桂山、龚有明为北京市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编写的教材,《教育法概述》第一本以教育法学命名的专著——张维平《教育法学》,阐述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2、了解我国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四个基本阶段。

P141.问题提出阶段,20C 70S末——20C 80S中。

这一阶段在反思了以人治教的种种弊端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校的主张;2.体系探索阶段,20C 80S中——20C 80S末,这一阶段以我国颁布了对全国人民教育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教育法为契机,开拓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3.学科基本定型阶段,20C 80年代末——20C 90S初,专门阐述教育法规的专著终于在我国出版4.教育法学理论深化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这一阶段某些专题研究获得较为充分的展开3、了解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阶级性和公共性。

P33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性;2.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社会性质。

4、了解教育法规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P38●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教育的平等与效率和教育的自由与秩序上;●工具价值体现在分配与确认,指导与评价,规范与保护等方面。

5、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了解各层次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机关。

P431.教育基本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2.单行教育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有关教育某一方面的法律,这一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XX法,XX条例)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为国务院4.教育行政规章是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业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展的教育行政规章有由教育部单行发布的,也有由教育部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根据规范对象的性质而定5.地方教育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只在其行政区域内生效6.地方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主要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制定●指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

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7、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

P8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根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8、了解几种关于受教育权性质的观点及其实质。

P89●生存权说: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人民的一种生存权,属于经济上的权利。

(奖学金、助学金等)●公民权说:为了培养国民的民主政治能力,国民应当有受教育的权利,就是在人民主权的现代宪法规定下,人民为行使其参政权,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人民应当有权要求国家提供与宪法原则相适应的教育内容。

公民权说实际上将教育权看作是一种政治权利。

●学习权说:所谓受教育权是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进行学习,并通过学习获得发展的一种权利。

学习权是与其他人权并行的儿童基本人权之一。

9、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了解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分类P93,P96。

●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亦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指向的目标或对象●我国公民在行为能力上有三种情况:1.完全行为能力人——正常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了解《法经》和《开皇令》的主要性质。

P122●法经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公元前407,主要内容是刑法方面的●隋朝有了行政法典性质的开皇令11、了解《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几部法律的颁布时间。

P163●1980年2月2日——《学位条例》●1986年4月12日——《义务教育法》●1991年9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1998年8月29日——《高等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教育法》●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主义方向性●民主性●实事求是●稳定连贯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13、了解教育立法的四个步骤。

P185●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14、了解教育立法科学化的衡量标准。

P193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有实效15、了解教育法规实施的几个原则。

P205教育性原则、效力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平等性原则16、了解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和适用。

教育法规守法的主体和教育法规适用的方式p208,p211●守法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两大类——包括所有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

●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活动。

形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17、了解教育法规的效力的含义,了解教育法规的解释的分类:正式解释的分类和非正式解释的分类。

P213●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其有效性,即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一般分为四类,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18、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P219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19、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三方面具体内容。

P221●推行教育法规实施,主要表现为依照有关教育法规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规范公民、学校、教师、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对有关教育权利的享受和有关教育义务的履行。

●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是否正当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了正面采取,推行教育法规的行政措施,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还包括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遵守教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止违法教育法规的行为发生,或者做到及时纠正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进行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20、了解法律制裁的含义,违法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四种分类。

P223-225●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和犯罪两种●行政处罚:1.申诫罚,是最轻的处罚,如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行为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4.人身罚,最严厉的处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21、了解民事制裁的含义和承担民事制裁的方式,刑事制裁的机关。

P226-227●民事制裁,是指对违反民事法规,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1种●人民法院22、了解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了解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了解刑事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了解《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P232-235●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2.主要是财产责任3.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4.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形式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特点: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23、了解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P247●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24、了解法律救济的四种渠道。

P268●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25、了解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

P2701.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机关:1.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主管的教育部门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26、了解教育行政诉讼管辖的三种分类。

P280●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27、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中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P389●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有重大罪行者才负刑事责任,但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并且新闻媒体不可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资料28、了解民法通则关于高等学校法人性质的规定,了解高等学校的三项职能。

P424●高校的校长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高校属于事业法人,活动范围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高校的校长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利用职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高校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人才,主要依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职能来实现29、了解《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哪7项办学自主权的规定。

P425● 1.招生权;2.学科、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国际交流权;6.人事配置权;7.财产使用权30、了解学校对教学内容管理,对教学设备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p444,P446●教学内容进行管理:1.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的原则2.给教师以相对自由的原则●教学设备管理:1.设备为教学服务的原则2.效益原则3.人力和物力并举的原则4.以教师为主的原则二、名词1、过错责任原则:235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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