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房屋租赁
公司房屋租赁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房屋租赁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租赁申请第四条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租赁房屋,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房屋租赁申请书;3. 房屋租赁意向书;4.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员工房屋租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公司与员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 房屋基本情况;2. 租赁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房屋维修责任;5. 房屋使用范围;6. 违约责任;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房屋租赁费用第九条房屋租赁费用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缴纳房屋租赁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缴。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房屋租赁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1. 房屋租赁合同;2. 房屋租赁费用发票;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房屋租赁解除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需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员工应将房屋退还公司,并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处理:1. 未按规定申请房屋租赁的;2. 拖欠房屋租赁费用的;3. 损坏房屋的;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房屋租凭中的安全问题,维护租户和公共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租赁业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租户和物业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租赁业务的经营者,负有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并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发挥监管和服务的作用。
第二章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第五条租赁房屋的安全检查1. 物业公司应当在租赁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性。
2. 物业公司应当对每间出租房屋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租户的安全居住环境。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1.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防火报警器、灭火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安全用电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确保租赁房屋的电路设计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完善的过载保护设备。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租赁房屋的电气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防范措施1.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出入口管理、封闭小区的巡逻和监控、安全警示标志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租户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和遇到突发事件的急救措施。
第九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2.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和租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租户安全管理第十条租户的安全教育物业公司应当向租户提供相关的安全教育,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用电安全知识、防盗预防知识等,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7号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5年4月28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
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4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维护房东和房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出租房屋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以及租金的收取和使用。
第四条所有房东和房客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依法经营,合理合法地获取收益,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标准第六条出租房屋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条件的满足。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面积、高度、层高、门窗、通风等基本要求应符合相关建筑标准。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经过合法审批,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九条房屋内应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电和日常生活用品,保证房客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门牌号、出租人身份等信息应在房屋门口显著位置以及入户门上进行标注,确保房东和房客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租金第十一条房东和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租金支付方式、标准和周期。
第十二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或季度支付等,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租金的标准由房东和房客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租金的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进行支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房东应定期提供租金发票给房客,房客应按时、按期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租金的房客,房东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促和追缴。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十七条房东和房客在租赁房屋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面积和租金等;租赁期限;租赁期间的权益和责任等。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期限应明确约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也可根据双方需要进行调整。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杭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租赁原则房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第四条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设施状况;3. 租赁期限、起止日期;4.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5. 押金数额、退还方式和期限;6. 房屋维修责任;7.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承担方式;8. 违约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向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保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租赁房屋的安全、环保等要求;2. 如实向承租人说明房屋的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3.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保养责任;4.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5. 配合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不得损坏;3.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4.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5. 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4章房屋租赁

建房〔2017〕153号)
4、2017.9.16上海最新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
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
26条措施。
•5、10月29日晚间,北京市多部门联合起草的《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
知》正式发布,将于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
•2020/7/23
•房地产经纪
(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 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
❖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 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 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 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 的; ❖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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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为终止
❖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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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四)房屋租赁转租处理: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 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 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 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 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 同无效的除外。(代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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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住房租赁市场政策
•1、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
2024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就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应支付的款项。
“押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
1.2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应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租赁房屋2.1出租房屋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租赁该房屋。
2.2租赁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限为______个月/年。
租赁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租,应签订书面续租协议。
第三章租金和押金3.1租金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______个月支付一次。
3.2押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______元。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4.1提供房屋甲方应确保租赁期内,该房屋符合约定的租赁用途,且具备相应的居住条件。
4.2维修和保养甲方应在租赁期间负责该房屋的维修和保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3保障乙方权益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并不得干涉乙方合法使用该房屋。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5.1使用房屋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5.2维护房屋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3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押金,并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合同变更在租赁期间,如双方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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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人的义务
(1)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 用。如果出租人因故确实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应 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此而给承租人造成 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按合同的约定及时修缮房屋,保证承租人的 正常使用和安全。如果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 成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的责任。 (3)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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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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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 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 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 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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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住宅性质划分 商品住房租赁市场 保障性住房租赁市场 4.按租赁期长短划分 短租租赁市场 长租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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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市场的特点 租赁价格相对稳定 季节性变化明显 交易更为频繁 属地区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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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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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转租条件 转租的房屋必须合法,禁止出租的房 屋的情形也适用于转租的房屋 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期限 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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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 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 的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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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租赁
教学内容:
1、房屋租赁市场概述 2、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3、房屋租赁价格 4、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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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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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屋租赁市场概述
一、房屋租赁市场的概念、类型 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 1.按房屋用途划分 住宅租赁市场 非住宅租赁市场 2.按照租赁目的划分 自住租赁市场 转租用于投资租赁市场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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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的禁止行为 1.保障性住房转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 不能用于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也不 能转租); 2.违反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使用房屋; 3.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 4.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 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 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5.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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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增量空间巨大 1)2016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7.4%,发 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 2)流动人口有2.45亿人,假设70%的流动人口需 要租房,占全国人口的12.5%。而美国租赁人口占 比35%,英国租赁人口占比37%,日本租赁人口占 比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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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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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的禁止行为 (一)出租人的禁止行为 1.违反规定分割出租,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 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广州 ,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 供人员居住; 3.严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出租或转租 给他人使用; 4.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 意提高租金水平; 5.严禁企事业单位、个人将非居住用房出租给 2017/12/4 他人居住使用。 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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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2.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在 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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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效力 1)租赁合同不以备案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 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2)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 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 合同的,除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外已经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优先于成立在先的房 屋租赁合同的。 “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顺序:已经合法占 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 同成立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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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市场政策
1、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 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2、2017年7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3、国务院九部委联合(2017.7.18):关于在人 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 知(建房〔2017〕153号) 4、2017.9.16上海最新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 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 26条措施。 5、10月29日晚间,北京市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 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正式发布,将于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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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转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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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合格 2.房屋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合同 3.合同标的物依法能够出租 4.合同对转租应进行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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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自然终止 (1)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 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 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 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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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为终止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 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 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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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3)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4)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 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 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 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6)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正当的 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 2017/12/4 17 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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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张三和房东签下租赁期为二年的租
赁合同.现在合同已有半年,由于预期房价要下跌,房 东想把房屋出售.试问: 1)该房东是否有权将租赁期未到期的房屋卖出? 2)如果该房屋被卖出,张三是否有权继续住满二 年? 3)张三在租赁期是否有权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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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房屋租赁市场有多大?
万亿市场空间 国家卫计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数据 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流动人口有2.45亿人 ,而2015年我国平均家庭规模为3.1人/户,故 2016年末全国流动人口总户数为0.79亿户( 0.79=2.45/3.1),假设70%需要租房,测算出我国 年均租赁市场规模为1.33万亿。 (1.33=0.79*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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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房租赁居间业务 1.客户接待环节 2.房屋租赁价格谈判及租赁 合同签订环节
(二)存量房出租和承租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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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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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0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标的物(房屋基本情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时间、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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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一、房屋出租的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下 列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房屋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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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 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 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 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 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 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 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2017/12/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