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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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利解释原则

有关不利解释原则

有关不利解释原则【实用版】目录1.不利解释原则的定义和含义2.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不利解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4.不利解释原则的优缺点分析5.我国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态度和实践正文【不利解释原则的定义和含义】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是一种法律解释原则。

它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含义存在模糊或者争议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法律条文制定者或者责任人有利的解释,而不是作出对法律条文使用者或者请求人有利的解释。

简单来说,就是不应该让法律条文对某一方产生不利影响,而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利解释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存在模糊或者争议时,不利解释原则才能得到应用。

同时,不利解释原则的应用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法律条文的含义必须存在模糊或者争议;其次,这种模糊或者争议必须影响到法律条文的适用;最后,不利解释原则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例如,在合同法中,当合同条款的含义存在争议时,应该作出对合同制定者(通常是企业或者机构)不利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法中,当侵权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时,应该作出对侵权者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解释原则的优缺点分析】不利解释原则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条文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利解释原则的缺点在于,它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因为有时法律条文的含义确实是模糊的,不利解释原则可能会让法律条文的制定者承受不公平的责任。

【我国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态度和实践】我国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态度是积极的,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合同的解释练习第十章合同的解释知识逻辑图目的填补顺序解释原则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1.合同解释2.文义解释3.目的解释4.整体解释5.习惯解释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有权合同解释场合,解释的主体是()。

A.法院和仲裁机构B.法官和律师C.仲裁员和律师D.消费者协会2.()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A.人民代表大会B.受诉法院C.律师D.消费者协会3.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

合同到期后,李某说当时约定是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而张某认为是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

几经争论,张某同意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还款,本案属于()。

A.合同解释B.合同变更C.合同解除D.合同转让4.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这种解释方式属于()。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D.符合合同目的解释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对于所附条件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对当事人相关往来资料的审查,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了当事人所附条件的含义,最终认定合同不生效,此为( b )。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习惯解释D.目的解释6.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对含义予以明确的解释方法为(c)。

A.整体解释B.历史解释C.习惯解释D.目的解释7.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从字义上看均有道理。

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d )(2000年律考)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8.老王与开发商订立了一份购买商品房的合同,他们使用了示范文本,该文本确定违约金为5‟,但双方在合同空白处以手写的形式填加条款,约定违约金为3‟。

合同法习题一的答案

合同法习题一的答案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选题1.【答案】D【考点】附条件的合同【解析】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

对于王瑞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目的。

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子可以调动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买卖合同的成就。

因此,应当选择D。

2.【答案】C【考点】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

首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止条件,条件成就的时间应当是5月20日李四被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电子词典已经被李四占有,则从让与合同生效之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交付民法上称为“简易交付”或“无形交付”。

3.【答案】D【考点】合同的分类和特点【解析】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的问题】无名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B5、D6、B二、多选题1.【答案】AB【考点】合同的分类【解析】(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同上。

2.【答案】BCD【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合同法 125条

合同法 125条

合同法 125条合同法12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条款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防止不合法的经济利益获取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被损害方的权利,并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当得利时,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些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主张。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并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原则,如果有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那么就违反了这一原则。

为了制止这种行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规定了受损方的权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来实现。

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这是一种补偿方式,旨在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情况较为严重,不仅可以返还利益,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125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视为一种预防措施。

通过明确不当得利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合同法125条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当受损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时,需要证明对方确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

这需要受损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总之,合同法125条的确立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可以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种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措施。

然而,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注意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才能更好地发挥该条款的作用。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1.合同编第二分编为()A、《通则》B、《总则》C、《典型合同》(正确答案)D、《准合同》2.《民法典》“合同编”采用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共()章。

A、19B、29(正确答案)C、39D、9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A、书面(正确答案)B、信件C、电报D、电子4.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A、3个月B、6个月C、1年(正确答案)D、三年5.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A、外部条件B、实质内容C、基础条件(正确答案)D、履行条件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

A、拒绝接受标的物B、解除合同C.、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不付价款7.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的包装方式。

A、节约资源B、保护生态环境C、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正确答案)D、以上都不是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A、自行B、委托第三人C、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正确答案)D、以上均不对9.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A、设立B、变更C、终止D、以上都正确(正确答案)10.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可以是下列何种形式?()A、合同书B、信件C、电报或电传D、以上都正确(正确答案)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A、支付全部价款B、解除合同C、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不履行合同义务12.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A、通知债权人B、债务人充当保证人C、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正确答案)D、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1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1
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4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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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 款第5条第7款本身理解上使人产生歧义,针对格式条 款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对此条款的解释应 以受益人解释为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含 义,首先应从保险条款整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出发,故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有利解释运用出现的问题:
• 第一,任意引用有利解释原则,无视合同解释 的基本原则。 • 第二,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无视签约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忽视案件基本事实。 • 第三,司法裁判人员个人主观因素介入过多, 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难免偏颇。 • 总的来说:在我国目前涉及保险行业纠纷的司 法审判领域中,通常仅就有利解释原则的表意 进行简单理解,轻易为保险人及保险相对人作 出权利义务的确认。
有利解释原则运用的意义
• 保险业是一极端专业化、商业化的领域,为了保护一 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的利益, 各国在长期的 保险实务中逐步形成、积累并发展了有利解释原则, 以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有效的救济。保险合同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不仅可以促使保险人将条款拟定 得尽量清晰明了, 更可以使保险人对自己造成的“疑 义”负责,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凭借合 同自由之名故意设置陷阱而企盼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 的解释, 从而有效制止保险人滥用经济权利, 削弱其 优势地位以平衡双方利益, 消除因保险人实际处于优 势地位而给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方带来的不平等
•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 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旧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关案例:
• 2001年6月29日陈某为自己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子。 2002年2月6日,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持相关证明 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 知:2001年7月5日,陈某因左骼骨部肿痛至医院就诊 而被确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间 断治疗,未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 司依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责任免除第7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 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 合同终止。”故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陈子不服, 于是向法院起诉。
• 经过审理一审某市中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求。乙保险 公司不服上诉至某省高院,二审法院因合议庭意见分 歧,将案件在庭内进行扩大合议,参加人员除庭长、 副庭长和各合议庭审判长外,还有庭里德高望重的资 深法官,经过讨论,最后以压倒多数的比例决定维持 一审判决 。案件终于被提到二审法院的最高审判组 织——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并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结果
经调查,涉案火灾导致了惨重的损失,甲建筑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包括行 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刻意瞒报了伤亡人数,医院统计结果证明,因 火灾导致死亡人数已超过3人,伤者达40多人,其中不乏重伤、残疾者。 经粗略估算,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确立的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乙保险公 司在收取3.8万保费的情况下,需支出过千万的赔偿款
案情背景:1998年该市建委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本着减少逐年上升 的建筑施工人员的伤亡率、提高建筑公司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 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宗旨,发文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施工 的任何一家建筑公司,必须于施工前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 害(每人120元)和赔偿金额(5万元) 做出明确规定。由此乙保险公司主张该行政文件已经实行七、八 年,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已形成惯例,甲建筑公司作为本地企业, 熟知该行业习惯,其按照最低投保额为施工人员缴纳保费,当然 明知赔偿金额为5万元的事实。而原告及甲建筑公司认为,保险 合同中的“空白”就相当于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即等于损失多少 就应当赔偿多少,死亡民工的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 计56万元,应全部由乙保险公司赔偿。
有利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 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 则”。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性合同,其条款和 内容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的,这样就非常 容易发生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太有利的 情况。
• 所以,根据规定,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 同进行解释时,要作有利于非起草人即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分析
• 一审时法院无视人身价值因不可用金钱衡量, 故只能是定额保险的基本保险原理、无视商事 合同应等价有偿,无视案件客观事实、无视合 同解释基本原则,有利解释原则的运用优于一 般解释原则 。同时法院片面强调保护“弱势 群体”,无视签约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忽视案 件基本事实。事实上很多时候,保险条款争议 的产生并非都基于保险人的过错,而有可能是 保险相对人自身的理解错误,或者是想获得额 外利益的欲望
现行“有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定 :
•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和 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 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 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2005年3月,甲建筑公司因承揽一大厦的建设, 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本次施工在册 的全部人员,并交纳保费。05年11月,该施工 工地因管理疏漏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若干人员 伤亡。其中一死亡民工的近亲属将乙保险公司、 甲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诉上法庭,要求保 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赔 偿金额”一栏空白未填写 ,保险公司认为应 是该地惯例50000元,而建筑公司认为是实际 损失额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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