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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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作者:王玉芳山西科技报 2019年15期土地整治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随着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耕地开发任务的不断加大,土地整治工作急需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
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省市颁布了土地整治条例和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山西省土地整治将有法可依山西土地总面积为15.6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63%。
其中,山丘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0%;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面积的69.1%,属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综改实验区建设的推进,山西省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省政府对土地整治高度重视,将其列为2019年重点工作之一,并拨款3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土地资源治理。
而为了能有效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土地质量,山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使土地治理工作今后有了制度可循。
《条例》为山西省土地治理提出明确目标随着《条例》的制定,记者也了解到,该《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计划、项目立项与设计、项目实施与保护、资金管理与补贴、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
《条例》总则规定,土地整治应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同时,《条例》还提出土地整治的近期目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而长远目标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并且要求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实行五大制度,即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关于山西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法律分析

关于山西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法律分析作者:王娟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是否应该认定为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采购,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定存在一定的歧义。
若设计变更继续由原中标人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分情况讨论。
【关键词】设计变更;实质性变更;重新采购一、变更设计与预算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1.对于一般的土地整治项目,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2.对于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
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二、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采购的问题1.合同实施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一)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土地整治工程应当受《招标投标法》调整。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变更设计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是否属于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变更(一)对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00b20003d8ce2f00662389.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7931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4c.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01-1013-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水文勘探和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单位准入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2、具备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或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土保持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的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土地规划、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预算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和规划初步设计方面的业绩;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04-25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
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
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二)固定标识设立;(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经过审计。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四)项目竣工报告。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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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 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第九条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
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 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 Excel);(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第十八条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
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
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 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
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
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