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201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国土耕[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57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2014)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对于河北平原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
(三)土地复垦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1. 项目呈报书 2.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3.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1:1万标准分幅 4.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5.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 坐标成果表(txt) 9.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0. 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总量平衡项目)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庄墓镇2014年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为改善农村居住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节约土地资源,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实际利用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调整、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为确保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顺利有效实施,切实保障项目区农民根本利益,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程,规范操作、科学管理、提高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市、县有关建设用地置换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农村经济质量和效益,着力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着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能力,扎实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实现农村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局面。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长丰县土地整治规划,要选择群众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的行政村作为项目实施的行政村。
(二)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规划、设计补偿标准要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规范操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权利。
三、项目实施方法(一)明确职责1、民为主。
项目实施坚持村民自愿原则,召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征求意见,确保做到户户都表态同意,并签订同意实施的意见书,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实施按规划设计顺利实施。
2、村负责。
要明确“村两委”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确保项目所在村班子健全,有战斗力、号召力、有威信,充分发挥村“两委”在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和新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3、镇指导。
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统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1、统一拆迁标准。
房屋丈量、登记、标准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要严格按照镇制定的标准执行,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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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土 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制度,既包括总量平衡项 目也包括占补平衡项目。
三、现行的项目管理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 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 法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 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复核验 收的专家对复核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项目设计评审结果、项目验收结果 出现严重错误的,省内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聘请相关的单位和专家。
耕地利用等别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料 1. 项目呈报书 2. 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3.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1:1万标准分幅 4.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5.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7.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 坐标成果表(txt) 9.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10. 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总量平衡项目)
第二十七条
涉及土地类别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最新土 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如何开展项目验收 1、验收依据 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书 通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例如:道路、机井等,水泥强度
2、验收组织 工程复核: 土地整治机构,勘验工程数量和质量 专家验收: 采取专家验收的形式 专家组由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专家组 成,应为单数,实行组长负责制。 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
设计合理:工程布局合理、工程内容、工程
量准确,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预算准确:预算资金计算正确 实地查看:工程布局是否适合实际情况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批准立项 时间要求:一个月
符合要求的,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信息 报备。 不符合要求的,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退 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立项核实 1、报件内容: 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立项通知书 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2、报件地点:远程报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共5章 30条,分别是总则、立项、实施、验收、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 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 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未利用地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 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 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 衡。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8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 363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核实要求 1、申报资料: 实地核实申请书 通过验收通知书 项目竣工图 2、申报地点:远程报卷 3、申报要求:通过验收并完成验收阶段信息 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实 1、占补平衡项目 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2、总量平衡项目 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
第四条 项目设计 1、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2、实地勘查 地籍测量 土地清查 3、设计标准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4、要求 县局要加强组织和监督 勘查设计单位要实地勘查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3、报件条件:
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立 项信息后 4、审查内容: 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新增耕地质量达到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
1、项目要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
系统备案,没有报备的,将不予受理。 2、备案信息与核实申请材料一致。 3、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有耕 地利用等别
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省级项目
《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 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3号) 《补充耕地验收规程》(冀国土资发 〔2000〕27号) 《河北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32号) 《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耕字〔2000〕90号)
2007年,随着新增费分配方式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不再安排国家级投资项目,转由 省级统筹安排。为此,我省参考国土资源部 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工 作,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制度。
1、 2007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2、2008年,《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3、2010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4、2013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3〕4号) 5、2014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 号)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定义是,指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 活动。
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变迁
按项目类型分
土地整治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占补平衡项目: 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
按管理方式分
第六条 审查内容 1. 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3. 预算取费标准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基础单价选取要符合实 际 4. 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地类、面积一致 (注:以厅地籍处规定启用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 数据库为准)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专家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 项目可行:项目可以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石家庄 2014年6月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 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 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 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 林、还牧、还湖。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整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投标 招投标法 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工程监理 项目公告 项目报备 项目实施情况核实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决算 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 监督小组出具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占补平衡项目,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质量评定 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初验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验收 1、工程复核:
实地勘验工程,核实工程数量和质量,出具 复核报告 2、专家验收(含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