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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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实施、验收交付及运行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以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

第四条土地整理工程管理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调查评价、规划设计、土地开发、土地征收、土地平整改良、土地复垦治理、土地监测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行政、创新机制、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土地整理工程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土地整理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土地整理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土地整理工程管理现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制、遵守规范、注重效率、关注生态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析评估体系,明确项目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乡规划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有序、高效。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划分工作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进度、工期和进度监督措施,确保规划设计的严格执行和规定标准的达标。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为确保土地整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如下:一、土地整理工程法人责任制度1、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工程法人对工程的筹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土地整理工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工程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管理。

4、工程法人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5、工程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

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工程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工程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土地整理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制度1、土地整理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工程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工程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

后续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前,拨付的工程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前方能付款。

5、工程法人对工程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工程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工程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工程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工程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工程。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工程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工程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依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采取行政强制、集体劳动等技术和经济措施,把荒山荒地、残基治理得功不浅的洪泛地、塌方坡、弥漫滩、废弃矿山等复垦地,开垦成为可供农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使用的土地。

二、开展安排1、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土地整治项目由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聘请土地整治方面的专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实施的落实情况。

4、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村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村民,会同相关的农技推广机构、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体系、人员安排、民主协商机制等。

三、项目规划1、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地区一品政策,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可行。

2、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考虑整治面积大小、水土保持效果、资源遍及效益等主要指标,确定相应技术措施和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材料、设备、储备资金等资源。

3、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科学确定项目期限开始、完成的时间,细化工程作业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结合规定的安全监测,加强对项目的把握。

四、管理措施1、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规范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市场、技术、环境等因素,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项目安全指标,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可持续发展。

2、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准确申报相关支出,及时按照财政的规定执行报销,加强对土地整治费用的使用效益的检查,防止资金的浪费、盗用。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准确记录各项指标,详细地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整治项目档案。

五、权力和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实施的工作中要重视村民的参与,把与整治有关的讨论与决策纳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指政府或企业组织进行的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开发、保护、整治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所有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合规经过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按照程序,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机具等的准备。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提交验收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和报告,接受验收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提高效益,保障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验收等,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工作内容、执行周期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推进,保障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或变更需求,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调整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九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验收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后的维护和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项目的长期使用和效益。

第三章监督检查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和高效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主要针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应有关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坚持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和擅自处理,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如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政策,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并出具严格审核意见。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建立档案并归档保存,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进行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监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浪费。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进度控制,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1. 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领导,成员包括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干系人,负责决定项目的重大事项。

2. 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项目团队:由项目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三、项目管理职责1. 项目领导小组(1)决定项目总体规划和方案;(2)审定项目投资预算;(3)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项目管理办公室(1)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2)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3)协调项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4)组织项目进展会议,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 项目团队(1)负责具体项目实施中的工作;(2)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各项任务;(3)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2)制定项目计划;(3)评估项目可行性。

2. 项目策划(1)编制项目详细规划;(2)制定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3)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3. 项目实施(1)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2)定期进行进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确保项目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4. 项目验收(1)制定验收标准;(2)进行项目实地验收;(3)出具验收报告。

5. 项目收尾(1)整理项目档案;(2)总结项目经验;(3)提出项目改进建议。

五、项目管理制度落实1. 管理资料归档(1)各类项目管理资料按照规定归档;(2)建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库。

2. 项目经费管理(1)项目经费支出均需经过审批;(2)严格控制项目经费支出。

3. 项目风险管理(1)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2)制定应对方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4. 项目人员管理(1)合理安排项目团队工作;(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奖励优秀人员。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三年十月.目录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6 ...................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3......................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3********************27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27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37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50 ................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56 ..................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8、********************6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9、..................********************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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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三年十月目录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50)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6)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4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一)申请单位须是甘肃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3级以上(含3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农林工程、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三)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一)申请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水土保持、环境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第三章登记备案的程序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程序(一)备案公告。

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登记备案公告。

(二)备案申请。

申请备案单位按备案时限要求,向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三)备案受理。

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备案资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

审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备案公示审查结束后,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2年开展一次。

在备案期间内,备案单位变更名称的,从备案名单中剔除;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被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的,2年内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登记备案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购置等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机构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

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投诉。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项目招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合同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形式委托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执行招投标法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已下达;(二)招标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备;(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公告须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相关资料;(五)报名期限不少于5天;(六)开标的时间、地点;(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二)不得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情况;(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工程;(六)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谈判;(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不得在中标后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开标必须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鉴的;(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与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受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从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满足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排名。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三)招标、投标文件;(四)开标时间和地点;(五)投标人签到名单;(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九)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完全执行后2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国家认可的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二)经批准设计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三)需使用不可预见费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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