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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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依据《河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办法》、《河南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实施管理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三个阶段。

一、立项审批阶段

项目立项审批按照政府负责、国土搭台、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技术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经过招投标确定。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编制可研。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中标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研论证、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级政府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和群众意见,组织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立项。

3.立项审查。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在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项目概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4、现状测绘。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按有关规定选择具

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施工设计的需要。

5、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具有省以上建设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设计单位应配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设计项目部。(规划设计初步方案形成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6.入库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7、入库审查。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入库通知,纳入市级项目库。

8、省厅备案。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项目备案。

二、实施管理阶段

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与预算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实施管理程序如下:

1、成立项目指挥部。土地整治项目由县攻府或项目建设指挥部做业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2、施工图及《实施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备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及《实施方案》,建设工期2年以上的项目,需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施工图及《实施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划分标段,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和签订合同。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招投标工作应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4、项目公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组织施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实施。项目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依据有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的修改内容,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处理各方面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6、设计变更。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项目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权限范围的,必须经市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市局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如出现先施工后报批的情况,市局将不予受理。设计变更必须遵循项目建设范围不变,建设总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的原则。

三、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峻工验收依据批准下达的项目预算、规划设计、变更设计与变更预算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自下而上、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工程移交和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应按项目类别尽量归口移交给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管护。需由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管护的,应层层签订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并制定管护措施,明确责任人。

2、自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自查,自查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具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后附自查人员签字名单。

3、初验。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县政府负责项目初验,初验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和农业、水利、电力、林业、交通等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合格的意见,后附初验人员名单。

4、终验。项目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终验。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

报告,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验合格后,下达验收意见。

四、报件要求

(一)项目申请立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立项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方案的情况说明,以及县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相衔接的说明。

4、项目区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委会成员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书或会议纪要(签字并按手印)。项目区所在当地乡(镇)政府的同意实施的意见书(盖乡镇政府章)。

5、土地权属清晰合法且无纠纷的证明(村、乡、县国土局盖章)。申报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需查清拟开展整治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现状,调查了解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分析、统计权属调整的初步意向,作为申报项目的依据。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申报时说明并附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书面证明,可简化相关手续。

6、县级政府通过论证的审查意见,并附论证意见、修改答复、论证专家和相关人员签字名单。

7、可研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彩印件一套,并加盖公章。(二)项目入库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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