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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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实施、验收交付及运行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以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

第四条土地整理工程管理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调查评价、规划设计、土地开发、土地征收、土地平整改良、土地复垦治理、土地监测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行政、创新机制、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土地整理工程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土地整理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土地整理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土地整理工程管理现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制、遵守规范、注重效率、关注生态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析评估体系,明确项目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乡规划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有序、高效。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划分工作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进度、工期和进度监督措施,确保规划设计的严格执行和规定标准的达标。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1.1质量控制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将某市某镇某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三标段建成优良工程是我公司的质量承诺。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将按ISO9001:2000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编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2)质量方针:规范管理铸造精品人才立业质量兴企(3)质量管理目标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100%②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90%③用户对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满意率达90%④对用户投诉和意见的处理率达100%⑤不发生重大用户投诉事件⑥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2质量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

质检科长是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与责任人,主持质检科日常工作,专职质检员处理日常工作。

设立质检科、专职(兼职)质检员、班(组)长的三级质量管理网络。

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质检人员等各负其责,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一级包一级,一级保一级,每人都有任务,使各工序,各阶段的施工质量都有保证。

实施过程中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对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进行。

1.3主要项目质量控制(1)土方开挖、填筑土方开挖填筑前首先进行开挖断面复核,由测量人员放设开挖边坡线并设立高程标线,及时做好测量记录,填写有关表格,然后将实测地形与设计图纸进行认真校对和计算,测量资料报监理处审批。

经图纸会审确认后,按照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首先进行表土覆盖层开挖,按监理指示的开挖深度进行。

开挖自上而下分梯段分层开挖,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开挖填筑过程中,会同监理人定期检测开挖轮廓线的定位误差和开挖尺寸误差,误差控制符合DL/T5099-1999规定,对边坡开挖面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对开挖断面的规格和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校测和验收。

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一、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整理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整理工作不断发展,土地整理管理制度也逐步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整理管理制度,提高土地整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土地整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土地整理的根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农田面积的合理利用。

2. 原则:土地整理的实施应以尊重土地权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和科学管理为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分类整理、科学利用和长期监管。

(二)规划和设计1. 规划:土地整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按照农田面积、土地利用、土地质量和土地产权等情况,科学编制土地整理规划。

2. 设计:土地整理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设计土地整理方案,确保土地整理不影响农田用地和生态环境,保证土地整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动员和组织1. 动员:土地整理应依法动员农民,得到广泛的参与和支持,确保土地整理的实施顺利进行。

2. 组织:土地整理应组建专业团队,配备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土地整理的专业化和高效率。

(四)资金和补偿1. 资金:土地整理的资金应由政府出资,按照工程投资和农民补偿费用分别列支,保证土地整理工程的顺利进行。

2. 补偿:土地整理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必要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土地整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土地整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2. 评估: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土地整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土地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土地整理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指政府或企业组织进行的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开发、保护、整治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所有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合规经过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按照程序,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机具等的准备。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提交验收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和报告,接受验收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提高效益,保障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验收等,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工作内容、执行周期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推进,保障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或变更需求,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调整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九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验收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后的维护和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项目的长期使用和效益。

第三章监督检查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和高效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主要针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应有关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坚持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和擅自处理,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如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政策,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并出具严格审核意见。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建立档案并归档保存,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进行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监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浪费。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进度控制,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三年十月.目录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6 ...................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3......................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3********************27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27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37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50 ................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56 ..................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8、********************6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9、..................********************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先兴后治,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先民惠民,环保先行”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合规合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后方可立项。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提供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变更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市土地资源局审批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征收标准等。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施工图纸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落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土地资源局和市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要求,做好土地利用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项目运营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单位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单位应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项目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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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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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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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
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水利工程
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
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4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是甘肃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3级以上(含3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农林工程、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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