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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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

云南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7-1-15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于2004年5月13日印发各地执行。

本《细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职责、经费保障和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补助项目的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规定了‚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等,所需经费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当年国家和省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章项目内容,对项目类型和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期,新增耕地率进行了界定,使各项目申报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指向。

如第十条规定:‚省级补助项目是指当地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为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尚需补助少量资金即可产生明显效益的项目以及省对特困和受灾等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补助的项目。

建设期为1年,建设规模30公顷(450亩)以上‛。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明确了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应与当地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情况相协调‛。

为了避免项目前期费用投入过大而最终又未能被批准立项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州(市)和省厅进行项目踏勘,认为基本符合立项条件时,才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案一、项目概述。

咱们这个土地整治项目啊,就像是给土地来一场超级大变身的魔法计划。

这块土地可能之前有点乱糟糟的,或者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咱们的任务就是让它变得规规矩矩、漂漂亮亮,还能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二、项目目标。

1. 土地整形。

把那些坑坑洼洼的地方填平,把歪七扭八的边界弄整齐,就像给土地做个美容整形手术一样。

让土地的平整度达到能让大型机械在上面欢快跑起来的程度。

2. 土壤改良。

土地的土壤就像人的身体一样,得健康有营养。

我们要检测土壤的肥力,缺啥补啥。

如果土壤太酸了,就加点碱性物质中和一下;要是肥力不够,那就来点有机肥或者化肥,把土壤养得肥肥的,种啥长啥。

3. 水利设施建设。

水是土地的生命源泉啊。

我们得修建一些灌溉渠道,就像给土地安装上水龙头一样,想浇水的时候就能轻松地把水送到每一寸土地。

同时呢,还要考虑排水的问题,可不能让土地被水淹了,就像不能让人住在漏水的房子里一样。

4. 提高土地利用率。

看看这片土地,哪些地方可以种更多的庄稼,哪些地方适合搞点特色农业,或者能不能在不影响耕种的情况下搞点小型的生态养殖啥的。

反正就是要把每一寸土地都充分利用起来,一点都不浪费。

三、项目实施步骤。

1. 实地勘察。

这就像是医生给病人看病之前要做全面检查一样。

我们的工作人员要到土地现场去,拿着各种仪器和工具,把土地的情况摸得一清二楚。

哪里高哪里低,土壤是啥样的,周围的水源在哪里,都得详细记录下来。

2. 方案设计。

根据实地勘察的结果,设计大神们就要开始发挥他们的创意了。

他们要画出详细的规划图,这个地方种小麦,那个地方挖个池塘养鱼,灌溉渠道怎么布局,道路怎么修,都要规划得明明白白。

而且这个方案还要考虑成本,不能搞那些华而不实的东西,要经济又实用。

(二)项目招标阶段。

1. 招标公告发布。

就像在大市场里吆喝一样,我们要把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出去。

告诉那些有本事的施工队、供应商们,我们这里有个土地整治的大项目,你们快来投标啊。

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条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应注重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创造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第五条国土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责任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理应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理应提供有效的监管意见和建议,确保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理应进行安全现场检查,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完成。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理应定期评估项目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理应参与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文明施工监理第十一条文明施工监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坚持绿色、环保的施工理念,提高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文明施工监理应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文明施工监理应检查施工人员的着装和行为,要求其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监理应监督噪音、扬尘、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的治理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文明施工监理应督促施工方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文明施工监理应参与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对周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监理报告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等。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保护环境,根据《土地整治监理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理实施过程。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关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应根据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图纸和合同要求等编制监理实施方案,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项目相关各方。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监理。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二章监理实施步骤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实施主要包括前期准备、施工监理、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竣工验收等步骤。

第九条前期准备包括审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施工监理包括现场巡查、验收材料、记录施工进度、查验施工质量、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等。

第十一条质量检查包括验收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情况、进行工程检测、评估工程质量等。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纠正和处理、协调解决施工安全问题等。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包括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监理责任和权力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提供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监理检查和监理记录。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理权力,对施工单位和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 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第七条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土地整治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土地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土地环境质量等手段,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等目标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是土地整治工程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下面就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目准备阶段1.项目立项: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目标和任务。

2.方案设计:进行土地整治规划和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实施的步骤和时间表。

3.资金筹措: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筹措计划,并着手进行资金的筹措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1.组织架构: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责,制定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合同签订:与承包商签订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施工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4.进度管理:制定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定期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5.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计划,设立质量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6.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

三、项目验收阶段1.施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土地整治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工程质量和达到的预期目标。

2.结算支付:依据工程验收的结果,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项。

3.资料归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和手续。

四、项目运维阶段1.设施维护:对土地整治项目建成后的各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环境监测:对土地整治项目改善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持环境的持续改善。

3.效益评估: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控制。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前期准备、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二、监理责任和义务1. 监理单位应是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合法监理机构,并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

2. 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监理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熟悉土地整理项目的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强有力的质量控制团队。

4.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确保项目进展和质量稳定。

三、监理流程和要求1. 前期准备阶段(1)监理单位应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对规划、定位和布局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理工作方案,确定各个阶段的检查和验收标准。

(3)监理单位应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进行审核,并参与招标评审过程。

2. 施工期间(1)监理单位应派遣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视,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设备选择、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法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通报。

3. 竣工验收阶段(1)监理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方案的制定,并对整体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2)监理单位应组织验收人员,对土地整理项目的各个部分进行分项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3)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确保竣工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合乎规范要求。

四、监理报告和成果提交1. 监理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政策,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并出具严格审核意见。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建立档案并归档保存,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进行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监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浪费。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进度控制,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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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新密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第七条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选址第八条项目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项目选址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九条项目区选址原则(一)完整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乡、村行政界限;(二)与重大工程相衔接的原则。

项目的选址要尽量与当地实施的农业、水利等重大工程相衔接,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三)先易后难的原则。

将自然条件较好、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难度较小、增产潜力较大的区域,优先纳入项目区范围;(四)规模整理的原则。

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五)维护权益的原则。

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保持土地权属的稳定性,保障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六)效益最大化原则。

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十条项目区选址的基本条件(一)自然资源条件。

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

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二)生态环境条件。

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三)基础设施条件。

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四)社会经济条件。

村两委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班子团结,有协调施工和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的能力;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实行整村推进,拆旧区应相对集中,拆旧复垦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拆旧区复垦面积要大于安置区面积的一倍以上。

(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项目安置区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复垦面积。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

第十二条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参会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字资料;(二)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附当地政府的搬迁方案和承诺书,以及搬迁户的明确意见,涉及挂钩的要提供拆旧与安置、建新挂钩初步方案,(三)项目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意见,以及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划入项目区:(一)项目内土地有权属争议的;(二)地质灾害频发区,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四)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滞洪区,城镇发展规划预留区。

第十四条整理复垦开发后的项目区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第三章立项第十五条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进行。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抽派熟悉土地整治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整治办公室),全力抓好辖区内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市、乡两级土地整治办公室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对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等老建设用地应申报增减挂钩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前,由市整治办公室对乡镇整治办公室选报的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挂钩情况,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查有异议可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并附电子文档;(三)项目踏勘表;(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五)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六)涉及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县级规划部门出具符合村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七)项目实施前影像资料(照片、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八)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九)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彩图,标注项目区所在位置)。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并经市整治办公室审查同意申请立项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二十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整治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电业、城乡规划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申请立项的全部资料经审查无异议后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上报省、郑州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实施的主体承担单位(业主),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成立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进行权属公告及异议处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市整治办公室备案;(三)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设计图预算;(四)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五)组织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和合同签订;(六)发布项目公告、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项目工程、监理承担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并在市整治办公室、监察、检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合同制。

勘察、设计、代理招标、监理、施工、供货、权属调整、承包、移交管护等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效合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行公示制。

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投资数额、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人、监督员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项目区的群众监督。

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行法人制。

承担单位为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符确需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监理及承担单位核实后报请原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手续,形成正式变更材料,报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承担单位工作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

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后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占地、青苗补偿、各种纠纷等群众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组、居委会负责解决。

第三十一条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市整治办公室报送。

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项目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整治标志牌和标识。

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实行三级验收制度。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验,确认合格后申请市整治办公室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郑州市终验。

第三十四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1.综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乡镇街道自验报告、完成工作量清单、工程移交清单、施工日志、竣工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影像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历次拨付款依据;2.结算部分:工程结算及相应签证单;3.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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