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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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

云南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7-1-15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于2004年5月13日印发各地执行。

本《细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职责、经费保障和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补助项目的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规定了‚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等,所需经费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当年国家和省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章项目内容,对项目类型和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期,新增耕地率进行了界定,使各项目申报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指向。

如第十条规定:‚省级补助项目是指当地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为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尚需补助少量资金即可产生明显效益的项目以及省对特困和受灾等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补助的项目。

建设期为1年,建设规模30公顷(450亩)以上‛。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明确了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应与当地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情况相协调‛。

为了避免项目前期费用投入过大而最终又未能被批准立项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州(市)和省厅进行项目踏勘,认为基本符合立项条件时,才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土地开发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重点,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风险防控等因素。

第五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前期策划、中期实施、后期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

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社会公平等因素。

第八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项目中期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相关规划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 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第七条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1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增报一次,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特殊情况需增报项目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时限执行。

第四条申报省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40公顷-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三)土地复垦200公顷-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6片。

第五条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15公顷以上;(二)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一)土地复垦15公顷以上。

第六条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要求:(一)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二)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其中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3%;(三)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第七条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程复杂的不超过2年,利用尾矿造地的不超过6年。

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呈报书;(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评审论证意见;(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现场踏勘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五)项目区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七)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八)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2000—5000,标出现有基础设施);(九)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十)项目区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十一)项目区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十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十三)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十四)农业、林业、电力、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土地整治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土地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土地环境质量等手段,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等目标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是土地整治工程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下面就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目准备阶段1.项目立项: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目标和任务。

2.方案设计:进行土地整治规划和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实施的步骤和时间表。

3.资金筹措: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筹措计划,并着手进行资金的筹措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1.组织架构: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责,制定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合同签订:与承包商签订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施工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4.进度管理:制定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定期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5.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计划,设立质量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6.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

三、项目验收阶段1.施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土地整治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工程质量和达到的预期目标。

2.结算支付:依据工程验收的结果,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项。

3.资料归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和手续。

四、项目运维阶段1.设施维护:对土地整治项目建成后的各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环境监测:对土地整治项目改善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持环境的持续改善。

3.效益评估: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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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佚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2009-10-16 21:53:3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坚持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三)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跟踪审计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县、乡镇必须对实施的项目负责,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县级以上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法人为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应抽派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三)项目踏勘表;(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七)项目投资预算资料,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的批复;(八)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九)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摄像资料(刻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十)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十一)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十三)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十四)项目实施2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10000标准分幅,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专用章),在现状图上标出项目区位置。

第十一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现状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编制概算。

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和图册(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二)项目概算文本(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三)项目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概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文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

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应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规范按项目涉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预算定额执行相应的工程定额。

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勘察、设计、代理招标、监理、施工、供货、权属调整、承包、移交管护等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

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投资数额、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人、监督员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接受项目区的群众监督。

招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

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

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人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有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监理及业主核实后报请原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手续,形成正式变更材料,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现场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

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的占地、青苗、各种纠纷等群工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

为推动工作,县级项目可按工程施工费的1%提取群工工作经费(省、市项目由乡镇无偿负责群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县、镇、村三级监督机制,并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项目法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报送。

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开发整理标志牌和标识。

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第四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乡镇自验、县级初验、省(市)终验三级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单位提交资料:1、综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乡镇初验报告、完成工作量清单、工程移交清单、施工大事记、竣工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影像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历次拨付款依据;2、结算部分:工程结算及相应签证单;3、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合格证。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资料:1、验收主件材料(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2)《项目竣工报告》;(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8)表册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9)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2、验收附件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6)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和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 (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10)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11)项目预算文本、表格;(12)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13)项目招投标资料(复印件);(14)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5)遵义市土地整理中心技术评定报告;(16)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组确认意见;(17)项目公告公示资料;(18)财政资金项目县级初验意见;(19)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意见、批复;(20)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规划设计专家审查意见;(21)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审查意见、批复;以上资料除注明的要求复印件外,其余一律要求原件。

3、前置条件(1)项目申请验收前,先由省(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评定,提出技术评定报告;(2)质量评定工作完成后,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出具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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