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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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领域或空间范围 内发生效力。它因法律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情况 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况: • 1.法律的域内效力,这是指法律在国家主权所及的范 围内有效力,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 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 交通工具,如本国船舶、飞机等。 • 2.法律的域外效力。 • 即法律不仅在本国管辖空间有效,而且在域外也有一 定效力。
•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20日青 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7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6日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 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修正)
• (七)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它们都是有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某一方面 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八)国际条约和协定
• 这里所讲的国际条约是指中国同外国缔 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 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五)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 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较大的市”包括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 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经 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可以根据授权制定一种 特殊的地方性法规,即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 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 变通规定。

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渊源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渊源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基础,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在我国法院裁判案件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又称法律根据、法律依据,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它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法等。

在法院裁判案件中,法律渊源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三、法律渊源的分类1. 制定法制定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在我国,制定法是法律渊源的主要形式。

制定法包括:(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例。

在我国,判例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官的裁判具有参考价值。

3.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形成的、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习惯法在法律渊源中占有一定地位,尤其是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

4.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惯例和规则。

在我国,国际法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渊源地位。

四、法律渊源的特点1. 法律渊源具有普遍性法律渊源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渊源的规定。

2. 法律渊源具有权威性法律渊源具有权威性,即法律渊源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 法律渊源具有稳定性法律渊源具有稳定性,即法律渊源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制度或概念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渊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历史背景,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起源法律渊源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法学界。

人们意识到,想要真正理解一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仅仅阅读字面意义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需要借助历史、社会和文化等多个维度来探析其渊源,从而更全面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则的演变。

二、法律渊源的重要性法律渊源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法律渊源能够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法律制度往往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了解这些渊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其次,法律渊源有助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当面对一个法律问题时,仅仅依据字面意义解读法律条文往往难以把握其真正的含义和立法目的。

而通过研究法律渊源,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规则的宗旨和解释的逻辑。

这样,就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更好地应用法律于实践。

除此之外,法律渊源还对法律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通过对法律的渊源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的演变模式和规律。

这对于推动法律领域的发展、优化和完善法律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三、研究法律渊源的方法研究法律渊源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翻阅法学经典著作、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来了解法律的渊源和发展过程。

这些书籍和文献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历史和背景知识,对于研究法律渊源十分有帮助。

其次,历史研究也是研究法律渊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梳理历史资料、分析历史事件和制度的演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同时,比较研究也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差异和影响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渊源。

最后,类比和推理亦是研究法律渊源的有效方法。

通过类比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似之处,我们可以推断出其渊源和发展逻辑。

同时,推理也可以通过分析法律的目的、原则和价值观来探索其渊源。

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8.国际条约或协定:国家或地区之间
【记忆口诀】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发展来源和演变过程。

它包括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传播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法律渊源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1.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渊源的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的发展规律、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实施等内容,通过研究法律渊源来指导法律实践,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法典法典是法律渊源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以系统的的方式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的一种书籍。

法典通常包括民法典、刑法典、劳动法典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它们在法律制度中起着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3. 司法司法是法律渊源中的一种重要机构,它是负责审理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机构,司法机构有法院、检察院等。

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 法治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和制度,它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国,以法治社会。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在实践中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权益、实现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5. 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针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

司法改革包括建设更加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实行司法公开透明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6.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法治国家强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来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推动国家的发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要依法行事。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渊源规范,用于调节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它们在国际社会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

以上对法律渊源的相关名词进行了简要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其他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 规章
小结
就制定法而言,每一种具体渊源都对应不同的立法主体和立 法程序
小结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产 生于人们长期反复行为、并经过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的习惯。
习惯法和制定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习惯法的发展具有历史性、自发性、连续性、确定性、公认性、法理 性的特点
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判例法的优点:开放性与灵活性
判例法的缺点:繁琐、难以掌握
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但这只是说判例不具有正式的 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判例对于实际的司法活动没有影响。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印发的判例选编对实际的审判活动有巨大影响。法理法理指法的一般原理。法理都是由法学家或法律家通过著述阐释,因 此法理经常表现为各种法律学说或学理性阐释。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 关系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 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 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一般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城市、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 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特别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制定的法规
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法规
在英美法系,判例虽然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判例的适用离不开法理。
法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渊源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渊源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在众多法律渊源中,宪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是极具影响力的法律渊源。

本文将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例,探讨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又称“权利法案第五条”,于1791年通过。

该条款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提出的指控,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刑事诉讼;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经适当赔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第五条是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保障条款之一,对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该案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该案涉及种族隔离政策,即“隔离但平等”原则。

根据该原则,美国南方各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别安排在不同的学校就读。

1. 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小女孩路易斯·布朗(Lousie Brown)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的父亲为其提起诉讼,要求消除种族隔离政策。

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2. 案件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胜诉。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指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即“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3. 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司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该案判决推翻了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判决,结束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种族隔离政策。

此后,美国各州逐步取消了学校、交通、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种族隔离政策,为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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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渊源概念的个人看法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但当法学学习者试图了解该概念的清晰内涵时则往往更多的是获得一种挫折感。

个人在学习戴双喜老师的《法律方法》课程中,对法律渊源概念颇感兴趣,随后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发现法学大家在此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个人作为一名才疏学浅的法科学生,无能亦无力对此问题妄加评论,权且只能梳理专家的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浅薄看法。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的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

古罗马人用Fons juris一词表达法律的源泉、源头。

①罗马人在运用法律渊源的概念时,主要指的是各种具备法律效力,能被法官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渊源的概念呈现出多重性、模糊性、歧义性的特征,其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国内部门法和理论法学的定义分歧。

我们研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选定其涵义,下面笔者进行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渊源概念的域外考察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 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 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 Ersking 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4)①郭忠,法律渊源含义辨析,法治论丛,2007(5),第60页。

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①随后,J·W萨尔蒙(John William 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 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

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

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

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

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

②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 ChipmanG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 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

③对此观点, 综合法理学的创始人,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亦基本赞同。

④原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H·凯尔森(Ham sKelsen)认为: 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 这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效力的理由, 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律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始终是法律本身。

在他看来,道德规范、政治原则、法律学说、法学专家的看法不属于法律渊源。

⑤另有一些法学家则把法律文件和文献资料的贮藏处认定为法律渊源,如法令全书、司法判例集、判例法摘要、条约集、百科全书和法律期刊。

⑥或者,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某些法律体系,这些体系被当作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传统贮藏所,如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和学院法。

⑦(二)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词义的分歧不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突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律渊源乃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因此,制定法、习惯法和条约,就往① Thomas Ersking Holland.The Elements of JuriSp rudences.13rd, Clarendon,Oxfo rd,1927,Chapt.5。

② John Willian Salmon:Furisp rudence,7rd,Sweet &Maxwell,Ltd,1924,Chapt 6。

③ John Chipman Gray: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2rd,New York,1921,P.123-125页。

④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张智仁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0-371页。

⑤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9 页。

⑥ W.S.Ho ldsworth:Sources and Literature of English Law,Oxfo rd,1925,P.145-175页。

⑦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张智仁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0-371页。

往被宣布为法律唯一的渊源。

①三、国内现状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解, 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渊源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分,前者是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 亦即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最终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后者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章程等。

③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渊源等同于法律形式,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作翔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的郑成良教授为代表。

刘作翔教授认为“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④郑成良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基本分类。

也称作法的形式。

”⑤还有的学者主张,站在司法视角、立法视角和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上从法律意义上解读法律渊源。

从司法中心主义视角看, 法律渊源和法官适用法律有关,涉及法官从何处寻找法律问题,法官寻找法律之处,即法律之渊源。

⑥从立法中心主义视角看,法律渊源和立法者立法有关。

法律渊源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所提取的材料。

从法律现实主义视角看, 在法院的审判结论作出之前, 任何法律都不存在, 而只能以渊源形式存在。

更有的学者站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主张区分法的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之渊源和形式渊源。

⑦四、个人观点① John Henry Merryman:The Civil Law Tradition --Anlntroduction to Legal Systems of WestemEurope and Lat in Ameri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Chapt 4。

②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第304 页。

③孙国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 年, 第304 页。

④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87页。

⑤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第56-57页。

⑥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第299页。

⑦王果纯,法律渊源的概念和类型划分,衡阳师范学研学报(社会科学),2000(2),第14页。

在综观国内外法学大家关于法律渊源概念论述的基础上,个人比较同意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的观点。

作为国内研究法律渊源起步较早、较系统的学者,周旺生教授也是从法的形成过程来研究法律渊源,并得到了一些法理学教授的认同。

周旺生教授认为“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①具体说来,法的资源性要素是法的原料性要素,“至少包括: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策、决定、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或报告书;法理、法学家著作、理性和事务的本质、哲学观念、科学探讨。

”②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主要是“立法、司法、行政和国际交往诸途径”。

③动因性要素是法的渊源的根本要素。

“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具根本性”。

其他如社会的政治状况,政治结构,国家权力运行等,也十分重要。

社会文化和历史现象等,也不时扮演重要的动因性法的渊源的角色。

与前述“法律渊源是指决定法的所有因素”的观点不同。

因此,个人认为周旺生教授理解法律渊源定义的方法从静态变为动静结合④,其启发和启蒙意义巨大。

法律渊源就是指对法律的形成和运行有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具备资源、进路和动因三者的因素;它存在于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前,处于一种未然、可能的状态。

参考文献:[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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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旺生,法理探索[M],人民出版社,北京,2005年,第226页。

②周旺生,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第12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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