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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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着陆系统Ⅱ类(CatⅡ)运行简介

仪表着陆系统Ⅱ类(CatⅡ)运行简介
版本&修订日期:R0,2012.08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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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空管技术从陆基导航向星基导航转化,空中容量显著提高,自 由飞行成为可能。美国在“新一代航空运输系统”(NGATS,或称 NextGen )和欧盟提出“单一欧洲天空”(SESAR)计划中提出: 2025年要实现基于卫星的导航技术,将现在的“陆基”导航发展为 “星基”导航,全球无导航盲区;通讯手段从话音向数据链路过渡, 使航路上飞机间的数字通信更加方便可靠;在航路上将允许使用自 由飞行功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自动化程度得到极大提高;空管将 从目前的由管制员为主导过渡到由飞行用户主导,从对飞行目标的 管理过渡到交通流的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界 限将被打破,这两者将融为一个系统,提供统一的空中交通管理服 务。 目标:飞行间隔缩小,飞机超密度运行,自由飞行。
NPA——RNP CatⅠ——ILS CatⅠ ——GBAS Cat Ⅱ/Ⅲ——ILS Cat Ⅱ/Ⅲ——GB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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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 新技术应用简介
1、RVSM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 即缩小最小垂直间隔,是指在实行RVSM运行的空域内,在FL290至FL410 (包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由2000英尺(609.6米) 缩小到1000 英尺(304.8米)。按照这样的标准从事的飞行活动称之为最小垂直间隔飞行。 —— 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专门小组,开始探 有关修改航空器垂直飞行间隔标准问题。经过各种风险评估后认为:在FL290 以上空域飞行的最小垂直间隔从600米(2000英尺)缩减到300米(1000英 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满足预定的安全标准,使空域容量大大增加, 且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在1990年,首先在大西洋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 (RVSM)的运行,并根据运行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运行规范和有关规章 。 1997年首先在北大西洋航路或空域从FL330—FL37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 实施了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试运行,一年以后,试运行高度层扩展 到FL310-FL390。随后在各区域进行相关试运行。

二类仪表着陆标准

二类仪表着陆标准

二类仪表着陆标准
二类仪表着陆标准是指在能见度低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低于550米的情况下,飞机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行精密进近和着陆的标准。

具体来说,二类仪表着陆标准包括:
飞机必须使用Ⅱ类(CATⅡ)仪表着陆系统进行精密进近和着陆。

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

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

如果机场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在二类仪表着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三类(CATⅢ)仪表着陆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仪表着陆标准相对于一类仪表着陆标准而言,对机场设备、飞机性能和机组训练等方面的要求更高,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机场和飞机才能实施二类仪表着陆。

此外,不同的机型在不同条件下可能具有不同的二类仪表着陆标准,具体请参考飞机制造商提供的飞机飞行手册。

技能认证机场管制考试(习题卷24)

技能认证机场管制考试(习题卷24)

技能认证机场管制考试(习题卷2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7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按适航条例规定,民用运输机旅客氧气系统自动启动(旅客氧气面罩落下)时的座舱高度为()英尺。

A)10000B)20000C)8000D)14000答案:D解析:2.[单选题]夜间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 )m至( )m。

A)200,300B)300,400C)300,500D)300,600答案:C解析:3.[单选题]机场灯光系统主要包括( )灯光、( )灯光和( )灯光系统。

A)进近,跑道,滑行道B)着陆,跑道,联络道C)进近,滑行道,站坪D)着陆,塔台,滑行道答案:A解析:4.[单选题]备用液压系统使用什么类型的泵()。

A)一个发动机驱动泵B)一个电动马达泵C)一个发动机驱动泵和一个电动马达泵D)两个电动马达泵答案:B解析:5.[单选题]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m(100ft)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 )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A)不小于200mB)小于150mC)小于150m但不小于50mD)小于200m但不小于50m答案:D解析:6.[单选题]雷达的工作频率是雷达的重要指标,()是目前一/二次雷达最常用的波段。

A)C波段B)Ku波段7.[单选题]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施雷达引导的,起飞前,应当指定( )。

A)起飞的起始高度B)起飞的起始航向C)标准离场航线D)航空器起飞后保持跑道方向答案:B解析:8.[单选题]盘旋中为保持高度应增大迎角,其原因是()。

A)补偿升力的垂直分量损失B)增大升力的水平分量C)补偿阻力的增量D)保持速度答案:A解析:9.[单选题]除非另有规定,当作雷达进近的航空器距离接地点约( )km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塔台管制室。

A)7B)15C)11D)19答案:B解析:10.[单选题]管制员应当在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预计到达着陆机场导航台上空前( )分钟,将等待空域内该航空器占用的高度层空出。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C 0021-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CES-A-001-HD C0021 II 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a.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本条规定的限制、规定、程序和最低标准实施II 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不得实施本授权以外的其它II 类运行。

b. II 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任何II 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不应低于II 类仪表进近程序所公布的值。

本运行规范中II 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是在任何机场批准使用的II 类最低标准的最低值。

c. 批准的飞机。

满足本条运行规范的所有适用限制和规定后,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使用表1中所列飞机和相应的II 类直线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表1II 类进近与着陆最低标准飞机型别(厂家/型号/系列) DH 最低值批准的RVR 最低值空客A340-600 30米 350米空客A330-200/300 30米 350米空客A300-600 30米 350米空客A319/A320/A321 30米 350米波音B737-300/700/800 30米 350米d. 必需的II 类机载设备。

必须安装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和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实施II 类运行所要求的飞行仪表、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其它机载系统,且这些设备必须正常工作。

实施II 类运行需要额外增加的机载设备必须列在表2中,且这些设备必须正常工作。

C 002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CES-A-001-HD 表2II 类运行种类飞机型别(制造厂/型号/系列) 附加设备和/或特殊限制和规定人工操纵(HGS)/或自动驾驶N/A N/A N/Ae. 飞行机组资格审定。

飞行机组只有经过所用设备和特殊程序的训练并通过资格审定后方可实施本款批准的运行。

下列规定适用于:(1) 机长在成功地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II 类训练大纲,并由合格于II 类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航空检查人员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监察员审定合格于II 类运行前,不得在任何飞机上实施II 类运行。

【民航】II类运行管理程序

【民航】II类运行管理程序

版本:01-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程序就Ⅱ类运行申请中飞机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的符合性说明,以及Ⅱ类运行批准后维修方案修改、事件报告等持续适航性要求做出了规定。

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各职能部门、维修单位。

子公司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1.3程序属性■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2. 引用文件和术语2.1引用文件2.1.1 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1.2《维修工程手册》5.27“特殊运行的维修”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2-27-1版本:01-012.2术语2.2.1 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2.2.2 Ⅱ类运行:决断高低于60 米(200 英尺),但不低于30 米(100 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 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3. 要求3.1所需人员岗位1) 机型/机队计划、飞机维修控制;2) 维修单位维修控制、飞机航线维修、飞机定检维修。

3.2所需的工具、器材无特殊要求3.3职责3.3.1工程技术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2-27-2版本:01-013.3.1.1工程技术部1) 负责Ⅱ类运行飞机的构型控制。

2) 负责Ⅱ类运行的飞机设备、构型符合性评估。

3) 负责Ⅱ类运行飞机的持续工作评估。

3.3.1.2质量管理部1) 负责制定Ⅱ类运行的可靠性方案。

2) 负责牵头组织机务系统Ⅱ类运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定期组织对Ⅱ类运行飞机持续满足合格审定要求的监督检查。

3.3.1.3 维修管理部1) 负责组织实施Ⅱ类运行飞机的维修控制。

3.3.1.4 培训管理部1) 负责修订培训大纲。

3.3.1.5 机务培训中心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2-27-3版本:01-011) 负责按照培训大纲完成Ⅱ类运行相关人员的培训。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2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2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 L S)、微波着陆系统(M L S)或精密进近雷达(PA R)提拱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 O R)、导航台(N D B)或航向台(L L Z、或I L 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拱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 I S)或跑道视程(R V 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 S)或∕和跑道视程(R V R)和决断高(D 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 I S)、最低下降高(M D 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 C 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 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 I S ):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 V 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 A T 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 A T 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中国民航仪表着陆II类进近规定

中国民航仪表着陆II类进近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年版)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年版)
6
负责飞行区内的安全管控; 4.2.3 航站楼管理部负责航站楼内相关保障工作; 4.2.4 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救援保障; 4.3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应急 救援保障; 4.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负责应急 救援保障; 4.5 武警三支队负责围界通道门管控;
7
运管中心运行监控室 机场运控中心 飞行区管理部灯光管理模块 5.3 上述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 20 分钟内完成各自的工作,并将准备情 况反馈塔台,20 分钟内仍未完成准备的,需报告原因,并在完成准 备后再次反馈塔台。 5.4 各部门完成各自准备并反馈塔台后,塔台通知运管中心运行监控 室,正式启动“Ⅱ类运行程序”,其它单位自完成准备并反馈塔台 后,自动进入“Ⅱ类运行程序”,塔台不再另行通知。 5.5 若上述某部门无法完成准备,塔台通知上述部门停止“Ⅱ类运行 程序”,通报流程同 5.2。
3.5.2 36R 跑道下滑台保护区:北起下滑台天线,南至下滑台天线以 南 975m,东起 36R 跑道西侧边线,西至下滑台天线以西 90 米的矩 形范围。36R 跑道航向台保护区:由四部分组合而成。第一部分为 北起航向台天线,南至航向台天线以南 1220m,东西至 01 跑道中心 线两侧各 90 米的矩形范围;第二部分为以航向台天线位圆心,半径 75m 的圆形范围;第三部分为以下滑台天线为顶点,顶角为 12°,底 边长 274 米的等腰三角形范围;第四部分为北起上述三角形底边, 南至跑道南端,东西至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37 米的矩形范围。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 版)自下发之日 起开始执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Ⅱ类运行程序》(第二版)同时废止。
由于首都机场尚未实施Ⅲ类运行,本程序目前仅适用于 36R 和 01 跑道的Ⅱ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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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九)ILS临界区:在航向信标和下滑信标附近一个规定的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区域,以防止其对ILS空间信号造成不能接受的干扰。

(十)ILS敏感区:是临界区延伸的一个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的停放和活动都必须受到管制,以防止可能对ILS空间信号的干扰。

(十一)无障碍区(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中止着陆面和部分升降带所包围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除少量规定的项目外,没有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十二)机场机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不包括停机坪。

(十三)机场活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包括机动区和停机坪。

(十四)机场控制区: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十五)排灯:紧密地排在一条横线上的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航空地面灯。

(十六)灯的失效:当由于某些原因,光束偏离规定的垂直或水平方向或平均光强低于规定的新灯平均光强的50%时,该灯即为失效。

(十七)灯光系统的可靠性:指全部装置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运行,并且该系统维持在可用状态的概率。

(十八)标志:为了显示航行信息设置在机场活动区道面的一个或一组符号。

(十九)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

第二章营运人第一节申请与批准第五条计划实施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的标准审核合格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营运人在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Ⅱ类运行。

在实施Ⅱ类运行的过程中,营运人必须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否则,可视情况取消对其Ⅱ类运行的批准。

第六条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二)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三)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四)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五)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六)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七)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对参与Ⅱ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了审定,建立了Ⅱ类运行的维修制度;(二)按本章第三节的要求建立了飞行人员Ⅱ类运行训练管理制度,已有飞行机组完成了Ⅱ类运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三)按本章第四节的要求制定了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获得批准;(四)经过试运行,证明其飞行机组的训练和技术、规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是符合要求的,能保证飞行安全。

第八条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只批准其按决断高45米/RVR500米的标准进近着陆。

在初始批准后6个月内,无论天气是否低于Ⅰ类运行标准,营运人均应尽可能使用Ⅱ类运行机载设备、按Ⅱ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Ⅱ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在营运人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派人对其Ⅱ类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继续使用该标准,或降低标准至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

第九条按照民航总局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规定,已获准执行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的营运人对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机组,应根据使用的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和经验的不同情况,确定机组能执行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Ⅱ类运行机场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

第十条外国航空器已由注册国政府批准实施Ⅱ类运行的,经民航总局对其资格核准后,可以在中国开放的Ⅱ类运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

第二节航空器第十一条实施Ⅱ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二)其型号设计(包括改装、加装)经过民航总局的审查,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经过验证符合仪表飞行规则(IFR)Ⅱ类运行的有关要求,并写入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有关章节;(三)航空器及其维护方案符合本节规定,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必须至少装有下列仪表和设备:(一)仪表故障警告系统。

申请人必须制定机组程序和职责分工,以便能立即发现基本仪表和设备的故障;(二)双套ILS和下滑道接收机;(三)一套有双显示器的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和一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或者双套独立的飞行指引系统。

对于双发螺旋桨飞机,最低要求为单套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或单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四)识别决断高的设备。

识别决断高的设备是指无线电高度表和内指点标接收机;(五)复飞姿态指引设备。

复飞姿态指引设备可以是带有定标俯仰标线的姿态陀螺仪,也可以是飞行指引仪俯仰指令,或经计算的俯仰指令;(六)自动油门系统。

使用双套飞行指引仪运行的所有涡轮喷气航空器都需要自动油门系统。

申请人不能证明使用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能显著减小飞行人员的工作负荷的,该航空器还应当装有自动油门系统;(七)排雨设备。

第十三条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

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六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经批准后,营运人应当在该系统获准后的第一年内,每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下列情况:(一)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际或模拟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二)按机场和航空器登记号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其理由。

所报内容应当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三)经批准的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第十七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获准一年后,营运人必须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九条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耦合器和无线电高度表等相关的各项标准是否充分。

第三节飞行人员第二十条飞行机组所有成员,必须按本节规定进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方能批准该机组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飞行机组任一成员未经训练或未按本节规定取得合格证,该机组不得在低于Ⅰ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第二十一条机长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至少应当在本组类螺旋桨、涡轮喷气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500小时以上,在本型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副驾驶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应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第二十二条营运人应当制定每个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应符合本节的训练与技术检查要求。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该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获得批准后,营运人方可开始训练。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Ⅱ类运行飞行标准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必须由营运人组织进行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训练与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本机型训练大纲中规定。

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非驾驶专业的训练内容可以减少,并由营运人在训练大纲中规定):(一)地面理论训练1.机场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包括进近灯光、跑道滑行道灯光、大气透射仪等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2.机载设备包括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设备、用于识别决断高的设备、仪表与显示设备、自动油门系统以及复飞指引、故障监视与警告系统等其他设备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3.决断高的识别;4.使用复飞指引显示进行复飞的技术;5.跑道视程(RVR)的使用与限制;6.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以不同的下滑角、驾驶舱观测遮蔽角和正常看清各种目视地面标志的高度,使用与跑道环境有关的目视地面标志的方法;7.利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熟悉在跑道视程(RVR)500米、350米及更低值时从仪表飞行转为目视飞行的景象;8.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9.Ⅱ类运行仪表进近与中断进近飞行程序,机组分工与配合;10.Ⅱ类运行飞行有关规定,飞行手册、训练手册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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