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资料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外,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条江苏省水利厅是本省??监督与管理部门,并由省水利厅设立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第五条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当是我省水利行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科研、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应满足第六条规定。
三、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异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二)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七)对评标结果保密;(八)参加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九)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手册大纲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手册大纲目 录1第一篇、项目法人概述 .............................................................................1 第一章、项目法人负责制 .......................................................................1 第二章、项目管理模式 .........................................................................1第二篇、项目前期篇 ...............................................................................1 第一章、项目规划及项目前期勘测设计管理 .......................................................2 第二章、工程项目核准 .........................................................................2 第三章、施工准备 .............................................................................2第三篇、工程建设篇 ...............................................................................2 第一章、工程勘测设计管理 .....................................................................3 第二章、工程筹融资管理 .......................................................................3 第三章、工程计划管理 .........................................................................3 第四章、工程招标管理 .........................................................................5 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 .........................................................................6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7 第七章、工程进度管理 .........................................................................7 第八章、工程造价管理 .........................................................................8 第九章、工程安全管理 .........................................................................9 第十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9 第十一章、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 .........................................................10第十二章、工程科学技术管理 ...................................................................10第十三章、风险的防范及规避 ...................................................................11第十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11第十五章、项目生产运行准备 ...................................................................第十六章、工程启动试运行管理 .................................................................1212第四篇、项目建设用地移民工作管理篇 ...............................................................12第一章、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概述 .............................................................第二章、征地移民前期的主要工作 ...............................................................1213第三章、征地移民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四章、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库岸地质灾害的防治 ...............................................1313第五章、移民后期扶持 .........................................................................14第五篇、工程达标投产及竣工验收篇 .................................................................第一章、工程达标投产管理 .....................................................................1414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14第三章、工程建设总结与评价 ...................................................................15第六篇、工程审计、监察管理篇 .....................................................................15第一章、工程审计管理 .........................................................................15第二章、工程监察管理 .........................................................................第一篇、项目法人概述第一章、项目法人负责制1、概述1.1项目法人负责制1.2项目法人的组建及职权2、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2.1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原则2.2项目法人的派驻机构2.3工地经理3、项目法人的管理考核和奖励第二章、项目管理模式1、项目法人管理模式2、项目法人委托管理模式3、总承包管理模式4、BOT管理模式第二篇、项目前期篇第一章、项目规划及项目前期勘测设计管理1、项目开发综合利用规划的程序及内容1.1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1.2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管理第二章、工程项目核准1、工程项目核准程序2、项目申请报告2.1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2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2.3项目申请报告的上报程序2.4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施工准备1、开展施工准备应具备的条件1.1征地拆迁1.2三通一平1.3需办理的批准手续2、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三篇、工程建设篇第一章、工程勘测设计管理1、设计单位的选择2、设备的选型和招标3、初步设计管理3.1初步设计原则3.2初步设计3.3初步设计审查3.4初步设计收口4、技施(施工详图)设计管理4.1施工图设计及审查4.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4.3施工图优化设计5、竣工图编制管理6、设计变更管理7、设计代表的现场服务第二章、工程筹融资管理1、基建项目筹融资必须符合的原则2、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与筹融资方式2.1项目建设的一般资金来源与方式2.2项目建设可使用的其它政策性特殊资金3、筹融资结构及筹融资方案的确定第三章、工程计划管理1、工程计划1.1概述1.2职能与分工1.3责任与权限2、工程计划编制2.1工程工作结构分解、分类2.2工程计划的编制要求、依据、内容2.3工程计划的审核批准3、工程计划的执行控制、检查与考核3.1工程计划的执行控制3.2检查与考核内容第四章、工程招标管理1、工程招标的组织管理1.1工程招标的管理机构1.2职责2、工程招标的一般原则及招标范围2.1工程招标的原则、适用的法律、法规2.2工程招标的分类、招标范围3、工程招标的方式及审批3.1工程招标的方式3.2招标方案、结果的上报及审批4、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4.1自行招标4.2委托招标5、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5.1编写招标文件5.2发售招标文件5.3澄清与答疑5.4评标组织5.5评标结果的审批与确认6、常用的几种报价评标办法7、各种标段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1勘测设计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2监理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3工程施工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4主要材料采购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5机电设备采购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6机电设备监造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7机电设备安装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8大件货物运输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7.9进口机电设备及物质采购标的特点及注意事项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1、概述1.1一般规定1.2起草合同文本1.3合同谈判1.4合同签订1.5合同履行1.6合同变更与转让1.7合同终止和评价2、勘测设计合同管理要点2.1一般规定2.2设计工期的控制2.3工程设计造价的控制2.4工程设计质量的控制3、监理合同管理要点3.1一般规定3.2工程质量管理3.3工程进度管理3.4工程造价管理4、施工合同管理要点4.1一般规定4.2施工工期的管理4.3施工质量的管理4.4工程造价的管理4.5工程安全的管理5、机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要点5.1质量管理5.2供货进度管理5.3仓储管理5.4 设备交货验收、安装调试管理5.5合同支付结算管理6、设备监造合同管理要点7、大件货物运输管理要点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1、总则2、质量目标3、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4、职责和职权4.1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4.2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4.3各级人员岗位职责5、质量管理的主要方法与措施5.1质量监督体系控制5.2质量控制的主要方法5.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6、质量验收和评定6.1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程序6.2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6.3质监站检查项目程序6.4随机抽查程序7、质量文件管理8、质量事故处理制度8.1重大质量事故8.2一般质量事故8.3记录事故8.4质量事故处理程序9、奖惩规定第七章、工程进度管理1、工程进度管理内容2、工程进度管理原则3、工程进度管理目标4、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4.1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4.2工程进度计划编制依据及工程计划层次4.3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4.4进度计划编制的基本要求4.5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深度、编审批准程序和时间要求5、工程进度的控制措施5.1技术保证措施5.2组织保证措施5.3质量保证措施5.4安全保证措施5.5物力保证措施5.6科学管理措施5.7纠偏6、工期提前的分析与决策第八章、工程造价管理1、工程造价1.1工程造价的构成1.2工程建设各阶段投资及编制依据1.3使用定额应注意的问题2、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目标及分解3、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和重点4、项目前期工程造价的管理5、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6、资金控制管理6.1制定资金计划和计划的优化6.2资金到位计划的落实7、设计变更管理、上报与审批8、项目法人对合同变更及索赔的管理9、工程支付、结算管理第九章、工程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的目标2、安全管理责任的分解和落实2.1项目法人的职责2.2监理公司的职责2.3设计单位的职责2.4施工单位的职责2.5调试单位的职责3、施工阶段安全监督的要点3.1施工准备阶段3.2施工阶段3.3试运阶段4、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部分的管理5、安全事故管理5.1组织机构5.2预案管理5.3基本保障制度5.4备案管理5.5应急程序5.6总结评价6、防洪度汛安全管理7、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1、概述2、范围3、信息与接口管理3.1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规定3.2项目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管理3.3与各设计单位的信息及接口管理3.4与各施工单位的信息及接口管理3.5与各设备厂家的信息及接口管理3.6与政府部门的信息及接口管理4、档案管理4.1目的4.2适用范围4.3定义4.4依据和参考文件4.5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4.6档案管理工作5、工程管理软件的应用第十一章、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1、工程环境保护管理1.1项目法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2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3环境监理1.4环境保护监测管理2、水土保持管理2.1项目法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2.2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2.3水土保持监理2.4水土保持监测管理第十二章、工程科学技术管理1、机构与职责2、科技工作的管理2.1规划、计划的编制2.2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2.3科技项目的结题、验收2.4科技成果的鉴定2.5科技成果管理3、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4、工程咨询管理第十三章、风险的防范及规避1、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风险2、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和方法2.1项目风险预测与识别2.2项目风险评估与分析2.3项目风险处置3.项目法人对风险的动态管理3.1树立风险意识,构建风险管理体系3.2编制项目风险管理计划3.3识别本项目的主要风险3.4制定本项目风险应对措施3.5发现风险,及时启动应对措施第十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1、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1总则1.2验收各方的工作职责1.3法人验收的组织与管理1.4阶段验收1.5专项验收1.6竣工验收1.7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1.8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1.9政府验收管理工作程序2、法人验收实施细则2.1总则2.2验收的组织2.3分部工程验收2.4单位工程验收2.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十五章、项目生产运行准备1、生产运行的现行管理模式1.1自我管理模式1.2总包模式1.3混合模式1.4检修外包2、项目法人组建生产运行管理机构3、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4、生产准备人员的培训5、建章立制5.1规章制度的制定5.2图纸、资料的准备5.3技术规程的编制6、新建机组投产前的生产物质准备第十六章、工程启动试运行管理1、工程启动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2、工程启动试运行的组织结构及职责3、工程启动试运行大纲第四篇、项目建设用地移民工作管理篇 第一章、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概述1、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1.1征地移民的重要性1.2征地移民工作的主要任务1.3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及主要职责1.4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的原则2、工程建设征地2.1建设用地的概念2.2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2.3建设用地审查和报批程序第二章、征地移民前期的主要工作1、移民工作的主要内容2、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3、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4、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三章、征地移民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1、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移民工作的主要内容2、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3、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4、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5、监督评估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6、项目法人做好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稳定工作的主要措施6.1验收准备及实施过程6.2终验验收程序6.3验收的条件6.4验收的分类和内容第四章、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库岸地质灾害的防治1、遗留问题的处理2、水库淹没地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第五章、移民后期扶持1、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原则2、后期扶持的范围3、后期扶持的期限和标准4、后期扶持的方法5、后期扶持资金的来源6、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7、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验收及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第五篇、工程达标投产及竣工验收篇 第一章、工程达标投产管理1、达标投产工作的目的和要求2、达标投产的工作方式3、达标投产工作的组织机构4、达标投产管理工作内容5、达标投产考核管理5.1编制项目达标投产的实施细则5.2年度达标投产考核5.3达标投产竣工考核工作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1、试生产后质监中心站检查程序2、工程档案验收程序3、环保验收程序4、消防验收程序5、水土保持验收程序6、劳动安全验收程序7、竣工决算管理程序8、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第三章、工程建设总结与评价1、工程建设总结1.1工程建设总结的编写原则1.2工程建设总结的内容2、工程建设评价2.1项目后评价的依据2.2项目后评价的内容2.3项目后评价的组织机构2.4项目后评价的程序2.5项目后评价单位2.6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第六篇、工程审计、监察管理篇第一章、工程审计管理1、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第二章、工程监察管理1、工程建设监察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2、工程招标监察3、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效率监察4、工程建设造价与资金使用管理监察5、工程建设合同执行情况的监察6、工程建设管理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的监察7、工程监察的方式。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苏水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新修订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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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八条项目法人在制订项目招标计划时,要严格控制标的数目;在进行项目划分时,要充分考虑项目验收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中央投资为主的流域性骨干工程或者其他重点水利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投资为主的其他流域性(或者区域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省级及以上投资大于等于50%的,由省水利厅主持;市、县级投资大于50%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二)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省级及以下投资为主的流域性(或者区域性)省重点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省级以上投资大于等于50%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水利厅;市、县级投资大于50%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三)国家和省审批的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中明确,视工程规模等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但下列项目按下述原则验收:(一)项目既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可按总体初步设计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也可按单项工程分别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二)项目只有总体可行性研究和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没有总体初步设计的,可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三)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基础处理不复杂、技术较简单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不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或者将竣工技术预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或者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国家投资为主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地方投资为主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研究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备相关情况说明报告。
验收工作计划应当包括验收类别、内容和时间,明确各时段工作重点、难点和应对措施,并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项目划分和工程类型、规模、结构等特点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计划报备后不宜调整,建设期间确因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需要作适当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以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确保工程安全为原则,并须事先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验收工作计划调整后,应当及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资料。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根据申请验收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现场完成情况检查、确定申请验收的内容是否具备与验收内容相一致的验收条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不得组织验收。
项目法人及其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符合验收规程要求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在申请验收资料中如实反应处理情况。
未如实反映的,不得申请验收。
(一)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应程序及时向项目设计审批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二)发生较大质量缺陷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应程序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设计单位应进行复核验算,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评定合格。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时,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工作组,具体视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等要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法人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政府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工作组对验收形成的验收成果负责,采取技术预验收的,专家组对技术预验收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的应当报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的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二十条验收形成的验收结论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并签字;持有异议的成员也应当签字,但可在验收鉴定书上如实载明保留意见。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有关参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和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章法人验收第二十一条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的验收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中,除主要分部工程外可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需要委托监理单位主持的,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在完成相应的验收内容后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经检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验收。
第二十三条法人验收的主要条件:(一)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单元工程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质量缺陷已按程序处理完毕,有关验收资料已按规程要求整理完成。
(二)单位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已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提出的存在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验收资料已按规程要求整理完成。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和相关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相应的质量评定和结算等工作已完成;遗留问题处理已全部完成;验收资料已按规程要求整理完成。
第二十四条法人验收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参建单位有关建设情况汇报,检查工程完成情况、查阅工程验收资料、鉴定工程施工质量,讨论法人验收鉴定书等。
其中:(一)分部工程验收重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单位工程验收重点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在分部工程或者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工程建设内容及其工作量的完成、结算与支付情况),梳理历次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法人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
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参建单位验收成员应当相对固定,名额2人以内。
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当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宜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下列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组织法人验收:(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按照基础工程、底部及中部工程、上部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次序和工程部位(段)进行划分,分层集中验收;(二)河道开挖与堤岸防护(包括中、小型穿堤建筑物)等工程,标的较多时可按分部工程(或者子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并视完成情况分批次进行归类验收;(三)中、小型建筑物以及河道开挖与堤岸防护等工程,其单位工程可与合同工程合并进行验收;(四)闸(站)等除险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采取逐孔施工的,分部工程可按孔划分、逐孔检查或者验收。
第二十七条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当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投入使用验收主持单位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工程已进行过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已与第三方接收单位(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同意签订提前使用协议的,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