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

合集下载

重磅!柳州限价房管理办法出台,价格不得超同地段的85%

重磅!柳州限价房管理办法出台,价格不得超同地段的85%

重磅!柳州限价房管理办法出台,价格不得超同地段的85%如今柳州不少楼盘的房价已经破万,如果打个8.5折,肯定会吸引众多市民前来购买。

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不能超过同地段商品房的85%,面积不得大于144平方米。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不得捆绑精装修限价房是指政府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在面积上,限价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

而在房价上,限价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不超过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确定。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的销售价格,但项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

在销售时,限价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精装修。

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等,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有市民提出质疑,价格这么便宜,那交通、基础设施等有保障吗?办法规定,限价房要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都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人均低于25㎡能申请是否所有人都能购买这价格相对优惠的限价房?答案是否定的。

限价房具有保障性质,对申购人条件进行了限制。

第一,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并且未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申购条件。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此外,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房。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
2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18
•【字号】柳政办〔2023〕37号
•【施行日期】2023.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
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整改建议书》(桂市监竞审〔202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柳政发〔2022〕21号)部分条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柳政发〔2022〕21号文件第三条第15点关于“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按区外项目在注册地(柳州)纳税额的20%进行奖励。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柳政办[2010]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柳政办[2010]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柳政办〔2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办对政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规范使用,现将修订的《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一、工作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柳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柳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柳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柳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柳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柳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柳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柳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柳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柳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柳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广电局)柳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柳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柳州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柳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柳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柳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柳州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柳州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柳州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柳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柳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监察局与纪律监察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人民政府机构个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柳政办[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柳州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桂建房〔2010〕36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议以及广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暨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市带县”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大信息化建设,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覆盖柳州市区及市辖六县的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的共享和查询功能,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持。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柳政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坚持以改革创新引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巩固“一支队伍管执法”成果,更加自觉在法律体系框架下创新改革思路和方法,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柳政办[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8号)精神,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确引导我市房地产投资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不高于我市本年度实际经济发展速度。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特别是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2011年全市建设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危旧房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3.35万套。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柳政办〔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3日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强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推动城市建设计划顺利执行,确保完成2021年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管理五大领域共14个专项。

计划实施项目426个,其中新建146个,续建172个,竣工108个,总投资2729亿元,2021年度计划投资427亿元。

城市建设计划推进的总体目标是:新建项目争取年内启动建设;续建项目完成投资计划,力争部分建成或竣工;竣工项目确保基本竣工。

《柳州市2021年城市建设计划》详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各专项计划牵头推进部门,要按照各专项计划组织项目推进,具体如下:(一)综合交通专项。

安排项目12个,总投资438.8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62.3亿元,牵头推进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

(二)市政公用专项。

安排项目94个,总投资466.9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110.6亿元,牵头推进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防洪工程专项。

安排项目10个,总投资152.7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4.3亿元,牵头推进部门为市水利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1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1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柳州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和保障行政审批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受行政审批申请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第四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开放市场、健全制度、分工负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审改办(市编制办)负责牵头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市发改委负责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研究、制定中介机构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市政管办负责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工作规则,制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公示的工作要求,制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制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受理、转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投诉,组织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申请人开展中介服务评价活动,汇总中介服务质量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柳政办[2011]189号
【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我市限价商品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市发改、物价、国土、财政、规划、住房公积金、人防、民政、税务等
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金融等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限价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第八条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20㎡。

限价商品房项目中单套建筑面积90㎡以下的户型比例不得少于80%。

第九条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的工程质量负永久责任。

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