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格式6篇

保险合同格式保险合同格式精选6篇(一)保险合同封面甲方(保险人):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鉴于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是希望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或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甲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保险标的第四条保险标的的描述乙方投保的保险标的为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的性质、位置等信息)。
第五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三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第七条保险费的调整保险费率可根据保险行业标准和甲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整,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八条保险责任的承担甲方对乙方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详细列出责任免除的情形)。
第五章索赔程序第十条索赔的通知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____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通知。
第十一条索赔的证明乙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详细列出索赔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保险标的相关的信息。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提出索赔时,及时进行查勘和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保证投保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
2009.7多2011.7多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合同和附合合同两大类。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因此属于前者;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2009.4判。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2010.7单在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时,我国采用明确说明。
2015.4名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如实的陈述。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009.4单2011.7单。
(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
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2011.4多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10.7单。
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2009.7单。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新修订)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保险合同:(一)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三)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本准则。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
附加金额由企业(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基于非金融项目未来使用情况等形成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股份支付等形成的权利或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四)生产商、经销商和零售商提供的余值担保,以及租赁合同中由承租方提供的余值担保,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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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理论定义)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 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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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法律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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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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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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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弃权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 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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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 他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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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禁止反言(16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 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 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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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这是按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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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 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 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 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 险或战争险。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第二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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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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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与形式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三、 保险合同的分类 四、 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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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
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
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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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 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 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 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 险合同。
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
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
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
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
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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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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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 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 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 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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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类型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 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 保证
保证按性质不同分 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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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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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 性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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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 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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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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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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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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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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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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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 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
息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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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 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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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保 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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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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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 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 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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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 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 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 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 常是仓储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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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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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 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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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 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 的事实。
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 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这 些事实与投保人的利害相关,是足以影响投保 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未告知 误告 隐瞒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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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违反告知的后果
主张合同无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负赔偿责任; 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 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 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
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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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违反告知的后果
模板
第二章-保险合同
告知的时限
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事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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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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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含义 类型 案例
第二章-保险合同
含义
保证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 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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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
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
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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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 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
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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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案例
n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 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 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
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 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 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
(3)保险公估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委 托 , 向 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 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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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 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 佣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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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 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 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
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 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 的险情。
在现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来
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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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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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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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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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 有偿 附合与约定 射倖 要式 诚信 保障
第二章-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