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202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

202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大纲一、绪论1.1学科简介:介绍法学学科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学科特点。
1.2学科目标:明确法学学科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1.3学科发展趋势:分析法学学科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二、基础理论与方法2.1法学基础理论:系统讲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
2.2法学研究方法:介绍法学研究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
三、法学研究领域与前沿问题3.1法律哲学与法社会学:讲授法律哲学和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领域。
3.2法律史学:介绍法律史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和重要研究领域。
3.3法学思想史:讲授法学思想史的重要理论和学派。
3.4法学研究前沿问题:分析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领域。
四、法学基础知识4.1宪法学:讲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宪法制度和宪法解释方法。
4.2行政法学:介绍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行政法律制度和法治行政原则。
4.3刑法学:讲授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刑法制度和刑事政策。
4.4民法学: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民法典制度和涉外法权。
4.5经济法学:讲授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制度。
4.6商法学:介绍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商法制度。
4.7国际法学:讲授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的适用。
五、专业选修课程5.1刑事诉讼法学:介绍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诉讼程序和刑事辩护。
5.2民事诉讼法学: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诉讼程序和仲裁制度。
5.3法律法规解释与适用:介绍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5.4宪法与行政法实务:讲授宪法和行政法的实际应用和操作。
5.5合同法学: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合同设计。
5.6公司法学:讲授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司治理。
5.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
5.8知识产权法学:讲授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
5.9环境与资源法学:介绍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和治理方法。
六、研究项目与实践教学6.1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一定深度的学术研究。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2024年全国统考真题(含答案解析)

202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1、根据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A.立法解释B.行政解释C.司法解释D.执行解释2、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A.积极行为B.消极行为C.要式行为D.非要式行为3、下列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A.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C.行政法规D.部委规章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A.法律规范B.权利主体C.因果关系D.法律事实5、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有()A.法律平等地分配法律责任B.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C.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D.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6、西周的“三刺之法”具体指的是()A.讯群臣D.讯万民7、传统帝制朝代的中央司法机关有()A.尚书省B.廷尉C.大理寺D.刑部8、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具体措施()A.将墨刑改为笞二百B.将斩左趾改为徒刑三年C.将斩右趾改为弃市D.将劓刑改为笞五百9、宋代的司法改革具体措施有()A.折杖法B.刺配C.凌迟D.发遣10、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内容有()A.主张司法独立B.试行律师制度C.禁止刑讯D.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度1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主要职能包括()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C.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D.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12、国务院的职权包括管理()A.国防建设事务D.体育工作13、依宪法规定,审计署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对审计署行使职权进行干涉的主体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最高人民检察院C.最高人民法院D.个人14、《宪法》序言的五个文明分别有()A.物质文明B.政治文明C.精神文明D.生态文明15、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年满十八周岁C.受过高中以上教育D.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16、我国刑法采用的溯及力原则是()A.从旧B.从轻C.从旧兼从轻D.从新兼从轻17、下列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A.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犯贪污罪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D.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18、刑法规定的时效类型是()A.追诉时效B.行刑时效19、下列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A.冒名顶替罪B.伪造货币罪C.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D.危险驾驶罪2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A.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B.从事高空、井下作业C.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D.从事贩毒、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劳动21、下列可以做保证人的是()A.某自然人B.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C.某公立医院D.某公司的子公司22、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A.祖父母B.父母C.子女D.兄弟姐妹23、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A.诉讼时效期间全过程B.诉讼时效期间前6个月C.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D.诉讼时效期间最后90天24、下列哪些情况下,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请求宣布商标无效的()A.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B.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C.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D.带有民族歧视的25、以下属于邻接权有()A.表演者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B.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C.将自己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D.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法律原则2、乞鞫3、单一制4、合同诈骗罪5、代位继承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2、清末的领事裁判权3、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论述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2、论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202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参考答案与解析一、不定项选择题1、参考答案:ABC解析: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故选ABC。
同等学力法学要点复习资料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重点复习资料】《法理学》授权性规则概念任意性规则概念确定性规则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简答)1. 是一门系统的科学;2.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3.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规则的特点和结构(简答)1.法律规则的概念;2.法律规则的特点(1)一般性的行为规则;(2)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区别于法律原则;(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3.法律规则的结构概念;4.法律规则的结构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并据此分析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概念的种类(简答)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畴。
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三大类。
在法学研究中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坚持这一方法首先就要坚持以下几条基本方法论原则:1. 须坚持实事的思想路线;2. 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 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 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试析法的基本特征(论述)1.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
规的一般特点在于它的普适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这种社会规不同于技术规;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
制定是国家创制法的主要方式;3.法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容的社会规。
法律的核心容就是有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4.法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
法律强制的特点在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强制。
(待续)《民法学》法定代理概念邻接权概念(作品传播者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答)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条件。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简答)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构成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并只能是对要约作出的针对性答复;(3)承诺的容须与要约的容一致。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第三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3.1.1复习笔记一、宪法概念与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
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
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1)传统分类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①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1)宪法结构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07,判断,3)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
(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05,判断,10)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2022年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说明已发布。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该考试的内容及相关政策,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并顺利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提供获得硕士学位的机会和途径。
考试旨在对考生在法律理论基础、法律实务能力、法学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综合水平进行评估,以确保同等学力人员在法学学科的学术素养能够达到硕士研究生要求。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1. 法理学与法学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发展历程、法学思想和学说的理解掌握,以及对法学核心概念和法学方法的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古代法学思想(2)近代法学思想(3)现代法学思想(4)法学核心概念与法学方法2. 法律哲学与法学社会学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哲学和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掌握,以及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法律哲学理论与方法(2)法律伦理学(3)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4)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3. 内外经济法与国际法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内外经济法和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问题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内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2)外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3)国际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4. 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和对法律传统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2)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三、考试形式及评分标准该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综合能力考试,第二阶段为学科专业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应用能力,采取闭卷形式,采用主观题和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考试科目: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实务、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职业基本素质、法律专业外语。
一、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实务: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以及法律实务的应用能力。
二、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方法: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情况,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律逻辑与法学思维、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也考察考生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了解程度,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论文写作和学术规范等。
三、法律职业基本素质:该部分考察考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对法律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了解,以及法律思维、法律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应用。
四、法律专业外语: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专业英语的掌握情况,包括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基本句型、法律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等。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为笔试,包括选择题和主观题。
其中选择题主要用于考察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理论的掌握情况,主观题则用于考察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法律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一天,根据考试科目的数量和难度可能会有所调整。
考试分数评定:按照国家规定,考试总分为100分,各科目的分值比重根据具体科目的重要性和难度程度确定。
通过要求:根据国家规定,考生需在各科目中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方可获得该科目的合格成绩。
同时,各科目的总分也需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方可通过整个考试。
以上是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大纲及说明。
考生应根据考试大纲中的内容进行复习备考,合理分配时间,全面提升自身的法学知识、实践能力和外语水平。
通过本考试,将有机会获得硕士学位并进一步提升个人在法学领域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

1.简述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答:(1)监督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2)监督基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3)监督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4)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2.财政经济自治权。(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2.试述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内容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是具体要求不同,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一、立法权。全国性法律除极少数由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均不实施;二、行政管理权;三、独立的司法权和审判权; 四、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07,判断,3)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
(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05,判断,10)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05,判断,5) 选举区的划分(04,不定,6):在我国,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03,多选,2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单一制(08,名解,3):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自治机关(08,判断,4):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08,不定,16)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08,论述,1):依照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一,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四,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五,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07,不定,17)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权(07,简答,5):(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06,不定,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最长可以连续任职10年。
(05,填空,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05,简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
其主要内容如下:(1)行使立法权利(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08,不定,17)选举权的普遍性(07,简答,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权(03,名解,2):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06,论述,1):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利保障体系。
其特点体现在:(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协调关系。
(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
(4)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04,论述,1):所谓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在权力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03,判断,4)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03,简答,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03,填空,3)合法财产所有权(03,不定,22):所谓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权、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08,填空,4)(04,不定,8)我国实行最高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04,填空,3)全国人大的职权(05,判断,4)(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05,不定,16)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03,多,1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议案的通过(03,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制定以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
(06,判断,3)《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07,不定,18)国家主席的任免权(03,多,20):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负责制(06,名解,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