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

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举例摘要: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异同。
比较分析两者的个性和共性,有助于区分两者本质,并有针对的实施防止商法公法化的措施,以保障商主体间意思自治,维护商人效益。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意思自治;经济法一、强制性规范的概述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在语言表达上,以“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术语表示,也就是说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了带有大量强制性和政策性的规范,来进行规制,如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经济法。
目前,理论界很多学者提出“商法公法化”现象,更有甚至认为商法可并入经济法。
笔者认为,商法公法化并未改变商法私法的本质,商法与经济法是有区分的。
商法仍旧是体现了意思自治的。
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时,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最能得以体现。
分清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不仅能够正确理解“商法公法化”,还能够更清晰区分商法与经济法。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相同点商法是私法范畴,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德国商法学者德恩(Da11n)曾说过:“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商人法产生自中世纪欧洲,商人们组成团体,运用一套商人规则来处理商人间和与非商人间纠纷。
其中就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如今,商法强制性规范在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责任法中均有体现。
比如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强制性规范。
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干预手段来调控市场,实施化解经济危机、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法律措施。
经济法是公法性质。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市场是资源配置期决定性作用的。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三 参考答案

作业三一、名词解释1、一国两制------意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在与中国大陆政治环境不同的地区以特别行政区作为具体政府建制,对于这些地方原有的社会体系则不予干涉。
2、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3、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4、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6、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臵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二、论述题(每小题12 分,共60 分)1. 如何理解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基本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2. 怎样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之一。
考点1:法律的含义、特征

1 、 为 什 么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宪 法 是 根 本 (2)从效力上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大法? (3)从程序上看:宪法的修改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2、宪法是 宪 最 高 行 为 准(2)是一切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①、保证宪法的实施,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 则 3 、如何维 ②、每个公民都要树立宪法意识,经常检视自己的行为是 护宪法? 否符合宪法规范。
6、公民如何依 法维护人格尊严权? ①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使其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②当情节和后果严重时,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 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人 身 自 由 权
1、地位: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2、如何保护人身自由权? ①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 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②非法限制公民自由行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要承 担法律责任。 ③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依 法 治 国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国家 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意 义 (为什么) 2、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 主的根本保证。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要求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公正。
1、含义: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 法处理国家事务。 依法 2、重心和实质: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行政 3、地位:依法治国的关键。 4、为什么?(1)在法治的国家里,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 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2)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报依法治国 落到实处。(3)在现实生活中,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
作业:重庆中考P45页考点五 选择题1——6题,简答13、15题。
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性考试二

答案一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9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B(开卷)一、结合实际,论述如何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辩证关系?(80分)二、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20分)答:1、理想与现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①理想源于现实,高于现实。
理想属于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理想产生于现实的需要,是时代的产物。
但理想又高于现实,是现实的发展方向。
理想是比现实更高远、更美好的目标。
它能激发人们去追求、去奋斗,能指导现实的发展,对人们的行动产生巨大的鼓舞作用。
②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
理想不等于现实,但可以转化为现实,过去的理想已经变成今天的现实;今天的理想可以转化为明天的现实。
我们对社会理想的追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对职业理想的选择要符合实际,这样就有可能把理想转化为现实。
2、要把社会理想或职业理想转化为现实,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从主观方面来说,我们对社会理想的追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对职业理想的选择要符合实际。
同时还特别需要艰苦奋斗。
①艰苦奋斗是一种迎难而上、坚忍不拔、克勤克俭、顽强拼搏、不畏艰险、不怕牺牲、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
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革命的光荣传统之一。
②当今时代要提倡艰苦奋斗。
首先,艰苦奋斗是有志者应有的精神境界。
其次,提倡艰苦奋斗,是由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总之,只有在奋斗中才能实现理想。
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永远不会过时,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
二、答:法有五大特征:①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②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④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⑤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①所谓规范是指对普遍的人、普遍的事情有约束力的规则,不同于“对每一件事情对每一个人均有约束力”的说法,掌握此点,即可以将法与具体的某个决定、某个判决书等区别开。
法律性质是什么意思

法律性质是什么意思法律性质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和性质。
它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效力和运行方式。
法律性质反映了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法律制度的特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性质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法律属于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工具和管理手段,它具备强制性、一般性、公正性、稳定性等特征。
强制性意味着法律规范对国民具有约束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一般性指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阶级、性别、年龄等。
公正性是法律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特点,法律对待所有人都应当一视同仁。
稳定性是法律规范相对持久的特征,它必须经受住时间和社会变革的考验。
其次,法律性质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国家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地域性两个方面。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规范适用于整个国家的境内人员,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受到法律管辖。
地域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通常限定在国家的边界内,每个国家的法律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效力。
此外,法律性质还决定了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法律的强制力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通过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和权力的具体表现,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依靠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来实现。
此外,法律性质还对法律运行方式产生影响。
法律的运行方式主要包括法律规则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法律的宣布和解释等方面。
法律性质决定了法律规则的制定程序和机构,例如宪法的制定需要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来完成。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通常也需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立法程序来实现。
法律的宣布和解释则由司法机关执行,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
在具体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法律性质可以通过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层次和法律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区分。
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类别。
法律的层次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
法律的目的则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具体作用和目标,例如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等。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20)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2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法是以特定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确保能有益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稳固。
这句话体现了法的( )。
A)国家强制性B)国家意志性C)规范性D)程序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理学常识。
A项错误,国家强制性是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B项错误,国家意志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且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C项正确,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说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现了法的规范性这一特征。
D项错误,程序性是指法在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
故正确答案是C。
2.[单选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以来,在网站显著位置设置网络举报板块,方便群众顺利利,安全地举报监督,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种监督属于()。
A)立法监督B)社会及舆论监督C)政党监督D)政党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其中国家机关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A项:错误,在我国,立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的监督。
本题的监督主体为广大社会群众,故错误。
B项:正确,社会监督是社会公众的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进行的监督。
本题中,中央纪律监察部网站在网站显著位置设置网络举报板块,是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的表现。
C项:错误,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司法机关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法理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以下哪个规则是行为效果规则?答案:授权性规则2.下列哪句话是不确切的?答案:当前我国生态保护情势严峻,环境法地位尤其重要,其已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答案: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4.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不包含以下哪一项?答案:合法性:合乎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5.下列哪一个选项在我国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答案:小红家种植的大片罂粟6.下列关于行为结果的说明,哪一项是正确的?答案:行为结果分内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7.下列关于法律义务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答案:小强因为抢劫而入狱服刑,这是他履行法律义务的表现8.下列哪些事件不属于法律事件?答案:小明与小红签订了长达五年的长期蔬菜供应合同9.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法律时常体现出国家强制力的运行,关于法律的强制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答案:徒法不足以自行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原因。
10.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实践,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可诉性,关于法律的可诉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答案:一切非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可争讼性。
11.法理学有什么用?这是个严肃的问题。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法理学之“用”?答案:产生具体的法教义学知识12.汉代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由此长期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法学则相对地居于附庸地位。
对此,理解不正确的是:答案:儒学的昌盛造成法学的退败,因为儒家彻底否认法律存在积极意义。
13.法学的思维依循着特定的准则,以下哪一项并非法学思维的准则:答案:合法性与正当性并重14.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发展,不正确的是:答案:19世纪末,西方法学直接由欧洲大陆输入中国,其对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影响持续至今。
15.法哲学是哲学三大问题在法学中的投影,关于法哲学的论题域,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答案:自然法学者将法律的存在与道德相联系,因此其主张是一种法伦理学上的主张。
论法的起源

论法的起源作者:郭桂香【摘要】古今中外的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我们在理解了发的起源、法的产生的标志以及和法的本质以后得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础。
从而看出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私有制阶级国家法法律目录:前言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对法的起源的各种法律学说简介。
2、法与法律的区别。
二、法起源的含义三、法所产生的过程与标志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3、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4、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四、法的起源国家说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误解和歪曲五、结论后记参考文献:【前言】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关于的法的起源,主要从法的概念,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以及对于法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的比较,得出法的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观点是:法的起源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继而出现了国家,在国家制定与认可后上升到了法律。
我们从以下方面对本文进行论述。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对于法的学说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世俗社会中的体现;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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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正方观点:法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制论认为:强制性是法固有的属性,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
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纯粹的暴力。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
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反方观点:国家强制性不是法的属性
首先,法的国家性是由法家学派为社会改革强加于法的。
把法界定为国家法尤如一个强盗逻辑。
其次,既然国家性不是法的属性,保障法实施的强制力也不只是国家强制力。
事实上,即使国家法的实施,也不仅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强制力、权利人的地位、身体等都在国家法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法的强制性与法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属性并不能划等号。
以强制力为保障可能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强制性绝不是法的本质属性,而是人们对法的误解。
不可否认强制论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追求的是用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权力的本体就是强制力或暴力,其最终还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国家暴力来侵犯公民的权利,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
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描述法的特征,以认识法的本质,利用法的优势,弥补法的不足。
其他观点: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的弊端
第一,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力。
任何一个国家,其秩序的维护如果仅依赖国家强制力,人们对法的恐惧会与法的强制力成正比。
第二,以法的强制力作为法得以被遵循的力量保证,会导致法律工具主义抬头。
第三,现代法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都应保持开放性,而不应是封闭型的。
第四,使“依法治国”口号化、表层化而无实质内容,最终被人们所遗弃。
第五,导致法律信仰危机。
法治的实现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直接关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