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同除了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物权编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
反担保保证合同6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6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已经向贷款方借款,乙方作为担保人已经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丙方为确保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愿意为乙方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的范围和目的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履行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1.2 反担保的目的是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确保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担保时能够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条反担保方式2.1 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当甲方未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当无条件履行。
第三条保证期限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为自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按时履行债务,确保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2 甲方应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履行债务。
5.2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5.3 乙方应当向贷款方履行担保责任,确保甲方的债务得到及时、足额地偿还。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确保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6.2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对甲方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6.3 丙方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未按时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和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7.2 乙方和丙方在履行担保和反担保责任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
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
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一些关键点:
1. 独立性条款的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
款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3. 独立性条款的适用条件:独立性条款通常适用于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解除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
法定情形。
4. 独立性条款的例外情形: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如果担保人
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能被
免除担保责任。
5.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
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6. 独立性条款的协商与修改: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可以在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删除。
7. 独立性条款的公示:为保护第三方利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应
在合同中明确公示,以便第三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能够了解担保合同
的独立性。
8. 独立性条款的争议解决: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发生变动时仍能保持其效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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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总页数】12页(P1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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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合同效力有什么联系

主从合同效⼒有什么联系合同是现实⽣活中经常⽤到的⽂件,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那么对于主从合同的效⼒,你了解多少呢?主从合同的效⼒如何确定?主合同⽆效,仲裁条款的效⼒如何?主从合同效⼒有什么联系?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主从合同的效⼒如何确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的法律后果与民法通则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的精神是⼀致的。
为了区分当事⼈的过错程度,进⼀步细划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条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其中第⼋条规定:“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因此,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担保合同⽆效⼀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效、主合同⽆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效两种情形。
⼆、主合同⽆效,仲裁条款的效⼒如何造成合同⽆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不真实。
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结果并不⼀致。
(⼀)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当事⼈具有法律规定的⾏为能⼒是订⽴⼀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且针对仲裁条款。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无讼阅读|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

无讼阅读|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在商业交易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是重要的合同形式。
然而,在这些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是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都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的情况下,当这些条款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管辖权成为一个问题。
本文将介绍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讨论当这些条款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管辖权。
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主合同是两个或更多个参与方之间进行商业交易、订立合作或执行一项服务或项目的关键文档。
在商业交易中,主合同经常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各方在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而设立的。
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诉讼条款:诉讼条款要求在争议解决方面通过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这种条款通常会注明管辖区域或引用规定某个具体法律裁判所需重点关注的重要事项。
2.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要求在争议解决方面通过仲裁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这种条款通常会注明任命仲裁员的程序以及应用哪个仲裁机构的规则。
3.协商条款:协商条款要求参与方在争议解决方面达成共识。
这种条款一般用于一些小的纠纷争议的解决。
这些争议解决条款每一个都有其自身的利弊和适用环境。
然而,当主合同中有多个争议解决条款时,如何确定管辖权则会成为问题。
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担保合同是用于保证资金或信用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从企业角度出发,为企业在商业运作或资金筹集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保证。
同样,担保合同中也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也会注明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将其作为参考。
管辖权的确认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如下规则来确认管辖权:1.协商解决: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时,各方应当在协商的前提下寻求解决方案。
参与方应当基于诚信原则来解决争议。
2.选择适用规则: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应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来确认管辖权。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其债务,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担保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宗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并对案例中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背景XXX公司与YYY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XXX公司担保YYY公司在向ZZZ银行申请贷款时的债务。
根据合同,如果YYY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那么XXX公司将承担责任并承付相应金额。
然而,在贷款期限结束后,YYY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于是,ZZZ银行向XXX公司追究责任并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XXX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表示合同中存在争议的条款。
问题分析根据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争议问题:1. 合同争议:XXX公司主张在签署合同时,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例如,XXX公司认为合同中的担保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承付金额。
2. 借款违约:YYY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这引发了贷款违约的争议。
XXX公司则质疑YYY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 担保责任限制:XXX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主债务人违约前,银行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ZZZ银行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即可要求X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效力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具有明确性和可实现性。
2. 合同解释: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词义解释、根据习惯解释等。
在本案中,需要确认担保金额的具体解释和明确。
3. 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是一种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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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法律评述2016年4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保合同在效力上从属于主合同, 这一点在我国《担保法》第五条1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该等从属性是否当然使担保合同受主合同确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管辖则是个复杂的问题。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属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和担保关系)、涉及到不同的合同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 当事人可以各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来说, 若合同当事人仅就主合同或仅就担保合同发生诉争的, 只需适用所争议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或者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然而就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债权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同案诉请的情况而言, 当事人很有可能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或者争议解决机构不一致而主张管辖权异议。
从争议解决成本、策略、效率等方面考虑,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能否合并审理、如何合并是各方当事人首先关心的问题。
本文笔者拟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初步探讨在发生前述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冲突”时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问题, 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协议管辖时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形比较容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2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 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 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以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一终字第94号)为例, 该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即引用了《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认为“本案系贷款人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借款及保证债权而引发的争议, 并非仅因《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 因此, 无论《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后, 作为从合同其关于管辖的约定均不能约束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亦不应视为系对《委托贷款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
在《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 依法应当根据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涉及仲裁条款时管辖的确定仲裁不同于诉讼, 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 特定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尤其在我国《仲裁法》下, 仲裁合意须以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为载体。
3因此, 尤其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仅其一约定了仲裁条款时, 该等仲裁条款是否对另一合同产生扩张约束效力是确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的关键所在。
目前实务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仲裁条款具有自愿性和独立性, 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无论是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均仅对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因此, 除非担保人明确表示接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管辖, 主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接受担保合同仲裁条款管辖, 担保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债务人, 当事人仅可以根据特定的双方合同关系适用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 4另一种观点认为, 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担保实质落空的角度考虑, 不宜过分解读仲裁条款的自愿性和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且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当事人同一或者高度关联的情况下应尽量使主从合同管辖一致, 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主体。
5以下笔者分四种情形予以分析:(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条款鉴于仲裁条款的自愿性和独立性,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并选择仲裁机构的, 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具体来说,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同一仲裁机构时, 债权人可以在同一个仲裁申请中同时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为被申请人, 以及在当事人分别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单独提起仲裁申请时,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申请合并仲裁。
6但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时, 债权人只能分别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不同的仲裁机构分别针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仲裁申请。
当然如果是分别启动不同的仲裁程序时,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担保合同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需要首先认定主合同的效力, 而可能与主合同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定的主合同效力发生冲突时的协调问题。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二)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未约定的, 实际上涉及到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及于担保合同的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确立了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受主合同确定的法院管辖的规则, 但该条规定是否能够类推适用于仲裁则是有待商榷的。
上文也介绍了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持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及于担保合同的态度。
以“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约担保纠纷案”([2001]民二终字第177号)为例, 该案中, 债权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履约确认书》, 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为债务人履行《承包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其中《承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履约确认书》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履约担保纠纷, 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承包工程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民事关系, 债权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之间形成的履约担保民事关系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履约确认书》中并未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故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 最高法院在2006年7和2013年8的两个复函中也强调了主合同仲裁条款不约束担保合同的观点。
(三)主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主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形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类似, 若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申请人根据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自无障碍, 但若债权人同时以担保人和债务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下, 仲裁机构能否一并受理并审理? 从2014年最高法院的一则案例中, 我们可以窥见司法机关的态度一二。
在“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国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14]民二终字第00084号)中, 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达公司)签订了《交易框架安排协议》, 北京金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向安联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 承诺为安恒达公司履行《交易框架安排协议》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易框架安排协议》和《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均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安联公司的诉请后, 债务人安恒达公司未依据《交易框架安排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担保人金力公司依据《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项下的仲裁条款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 金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其次, 由于安联达公司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明确表示对法院受理本案不持异议, 视为安恒达公司放弃了仲裁协议, 故法院对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之间的纠纷将享有管辖权, 同时驳回安联公司对金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主合同最终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 法院并未将担保合同纳入一并诉讼审理, 而是仍然尊重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约定和选择。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四)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实务中当事人除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各自所适用的仲裁条款外, 还可能存在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争议解决适用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做法, 即所谓仲裁条款的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仲裁条款的并入做出了规定,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 发生合同争议时, 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将适用其他合同的仲裁条款, 仅概括性约定如“本合同的未尽事项适用XX合同的有关规定”时, 这里的“XX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是否也被笼统并入“本合同”从而对“本合同”产生约束力呢?笔者注意到, 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的《适用其他合同全部条款的概括约定不具有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对此持否定态度。
该篇文章认为“在合同中概括性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其他合同有关约定的表述, 一般不发生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对仲裁协议的并入尽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仲裁协议的并入。
”这一观点在该篇文章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审理的“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与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管辖权纠纷”([2014]民四终字第43号)一案中也有所体现。
由此可见, 仅概括性约定担保合同适用主合同条款一般难以发生仲裁条款并入的效果。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如需进一步信息, 请联系:© 通力律师事务所20161.《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 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3.《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参见葛黄斌:《担保人是否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仲裁协议约束问题研究》, 载于2010年《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5.参见林一飞: 《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 》, 来源于/Item/1271.aspx, 访问日期: 2016年4月18日。